广东海洋大学最好专业
广东海洋大学的最好的专业海洋科学类、水产养殖类、船舶与海洋工程类。
1、海洋科学类:广东海洋大学的海洋科学类专业包括海洋科学、海洋技术、海洋资源与环境等。这些专业涵盖了海洋科学的多个领域,如物理海洋学、化学海洋学、生物海洋学、地质海洋学等。学校拥有一流的实验设施和实验室,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环境。
2、水产养殖类:广东海洋大学的水产养殖类专业包括水产养殖学、水生生物学、渔业科学与技术等。这些专业培养了大量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水产养殖技术人才,为我国的水产养殖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学校拥有先进的水产养殖设施和技术。
3、船舶与海洋工程类:广东海洋大学的船舶与海洋工程类专业包括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等。这些专业培养了一批具备船舶设计、建造、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学校与多家船舶企业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了实习和就业的机会。
水产养殖类专业的就业前景
1、市场需求大,随着人们对健康饮食的重视,水产品作为优质蛋白质来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此外,水产品还具有低脂肪、低胆固醇、高营养等优点,因此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2、产业链完善,水产养殖业涉及到从养殖、加工、销售到物流等各个环节,为从事水产养殖类专业的人提供了丰富的就业机会。例如,可以从事水产养殖技术员、水产饲料研发、水产疾病防治、水产养殖设备销售等工作。
3、技术创新,随着科技的发展,水产养殖技术不断创新,为水产养殖类专业的毕业生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例如,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改良鱼种,提高鱼的生长速度和抗病能力;利用生物技术进行水质调控,提高养殖效率等。
第一条 为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可用于水产增殖、养殖的海域。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海水养殖区或其他荒滩;但港区范围除外。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小区的划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浅海、滩涂增养殖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制订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相邻的市、县(区)应按已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明确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线。未划定行政界线的区域,相邻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协商划定管理线;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不得划作养殖区。第八条 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发展规划,依照谁开发、谁利用、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核发《养殖使用证》,并绘图立标,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本规定实施前已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补办使用手续,申领《养殖使用证》。
使用集体所有的滩涂进行水产增养殖的,也要纳入当地水产增养殖规划管理,是否核发《养殖使用证》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第九条 凡取得国有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集体所有滩涂的承包户,应按划定的使用范围、期限进行开发,不得超越划定范围,不得相互侵占,不得随意闲置。
浅海、滩涂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浅海、滩涂的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和渔业资源不受破坏。第十条 鼓励外商及港澳流动渔民投资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生产;重点扶持出口创汇产品开发、综合性立体开发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第十一条 浅海、滩涂养殖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侵占。为保证养殖生产安全,各类船只应主动避让养殖区。因船只驶入养殖区造成经济损失的,养殖生产者有权向责任者索赔或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需征用浅海、滩涂增养殖场所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和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三条 规划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未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经批准围垦,而又未形成围垦区的抛石范围的浅海、滩涂,围垦单位不得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十四条 利用浅海、滩涂进行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实际占用面积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缴纳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
水产增养殖使用费主要用于浅海、滩涂的开发和保护管理,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权限在浅海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繁育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划定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保护小区和禁渔期,规定最小采捕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捕捞生产。
因科学研究或养殖等特殊需要,在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保护小区内采捕渔业种苗的,必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按限量进行有偿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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