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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2017年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如下: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2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38种) 百草枯水剂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三氯杀螨醇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二、限制使用的25种农药中文通用名禁止使用范围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水胺硫磷柑橘树灭多威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丹苹果树、茶树溴甲烷草莓、黄瓜氧乐果甘蓝、柑橘树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茶树杀扑磷柑橘树丁酰肼(比久)花生氟虫腈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用途溴甲烷、氯化苦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它登记。毒死蜱、三唑磷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2,4-滴丁酯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原药生产企业2,4-滴丁酯产品的境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氟苯虫酰胺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磷化铝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中国农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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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你了解多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备、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

剧毒、高毒农药品种,按照国家公布的禁用、限用农药名录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属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家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引导、鼓励和支持经营、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等。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储备相关费用和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第十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第十一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同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储备单位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储备单位从事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定点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除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和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不得委托、转让或者出租。

禁止流动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第十四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在购货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未包装、未附具标签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剧毒、高毒农药。第十五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购货台账,如实记录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购货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购货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六条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购农药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七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

(三)用药超出适用范围的。第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

(二)国家规定可以用于粮食仓储熏蒸、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卫生杀鼠、烟草和林木花草病虫害防治的;

(三)国家规定可以用于土壤熏蒸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表决通过了新版《食品安全法》,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50条,从全流程监管到违法处罚,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力度非常大,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经历的一次重要修改,修改后的新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光是法律条文就增加了近五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24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新版《食品安全法》。她表示,这次法律的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只有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增加幅度近五成之多。

增加的这些条文主要包括八个方面,涉及监管、预防、处罚和问责等方方面面,同时还增加了有奖举报制度以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可谓是面面俱到,既体现了震慑力,同时也有操作性。如果能得到严格执行,舌尖的安全必然将更有保障。

果蔬等不得使用高毒、剧毒农药

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当中,新法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进行严厉处罚。

另外,新法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这其中包括有几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因为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容易引起二次污染,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非法添加、以次充好。

第三方平台对网购食品安全负有责任

这次修法还有一点就是对网络平台销售食品进行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新法对这方面设定了三项义务:一是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管理责任。二是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像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其上面商家销售的食品负连带责任。

各地明年10月1日前出台对小摊贩小作坊的管理办法

小摊小贩往往会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盲区,如何保障这方面的食品安全,对此新法也有规定,将强化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法要求各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今年10月1日实施,也就是说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注重全流程监管和统一监管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舆论多以为原因是监管不力。在这方面,新版《食品安全法》着墨不少。法律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这也就是说,以前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由不同部门监管,现在统一到食药监部门。

同时,新法明确要求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等等,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这样做可以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做到职责明确。

增加罚款额度、提高处罚力度

如何威慑不法行为?最好的办法显然就是对违法者进行重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也形容此次修法有重典治乱的意思。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做了很大的改革。首先,一旦出现食安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另外,新法还有两条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二条,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现行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没有对违法行为(有些行为可能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未必一定适用于刑事追责)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实际上,很多违法者不怕罚,但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增加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罚款方面,新法将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增加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法则提高到30倍。

对食品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

除了监管和处罚之外,有时候“深喉”和举报对于揭开食品违法事件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在这方面,新法注重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新法还增加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内部举报人的保护是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在世界一些其他的国家,比如美国就有“吹哨人”制度,在日本也有公益告发制度,因为很多的违法行为内部人最容易发现,所以如何保护内部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新版《食品安全法》

特别规定,明确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进行特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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