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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牛奶和羊奶再吃蝙蝠蛾冬虫夏草可以吗?

白细胞减少症属中医“虚劳”、“血虚”、“血证”等病证范畴。中医认为本病主要是由于素体不足,劳欲过度,肾气受伤;或饮食失节,劳倦内伤,损及脾胃;或情志失调,劳心太过,心肝亏虚,或误中药毒,接触毒物,脏气受损;或大病久病,耗伤气血等导致脏腑阴阳气血虚损而发为本病。基本病理为脾肾两虚,气血不足。临床常见证型有气血两虚、脾肾阳虚、肝肾阴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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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细胞(wbc)是机体防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常参考值:新生儿10000--20000/mm3;儿童5000--11000/mm3;成人4000--10000/mm3。

1. 增高--见于急性感染、手术后、急性心肌梗塞、急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恶性肿瘤晚期、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尿毒症、酸中毒、烧伤等,此外某些药物中毒也可增高。

2. 降低--见于伤寒、流感、风疹、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粒细胞缺乏症、恶性网状细胞增多症、脾功能亢进等。此外,放射性物质、x线及使用某些抗癌药物、解热镇痛药也可降低。

2)临床常用升高白细胞药物有:

维生素b4、利血生、鲨肝醇、辅酶a等,一般无任何副作用。患者可在医生指导下酌情选用。

3)“白细胞减少症”的饮食原则

1. 宜高蛋白、高热能、高维生素饮食:如鱼、鸡、猪瘦肉、鸡蛋、牛奶、新鲜蔬菜和水果等。

2. 宜低脂饮食:每日进食脂肪应占总热能25%以下。植物脂肪与动物脂肪比例为1:1--2:1为宜。宜食用以下食物,有升高白细胞的作用:蘑菇、香菇、平菇、鹅血、鸡血、鸭血、蜂王浆、羊骨髓、大枣、灵芝、黄芪、人参、党参、太子参、山药、冬虫夏草、西洋参,也适宜吃羊肉、羊肚、羊奶、乌骨鸡、海参、阿胶、鹿角胶、狗肉、鸡蛋、鸽蛋、鸽肉、鳗鱼、黄鳝、甲鱼、花生、银耳、燕窝、枸杞子、胡桃仁等。 4)“白细胞减少症”的饮食禁忌

1. 忌偏食:偏食可引起某些营养成分的不足。

2. 忌烟、酒及辛辣、刺激性食物:因能使胃肠燥热而运化失调,并能引起神经兴奋而导致失眠,使消化、吸收功能发生障碍,妨碍白细胞的回升。

5)“白细胞减少症”的食疗膳方

1. 鲜奶煲母鸡

取鲜牛奶300毫升,鲜母鸡100克,生姜2片。加水稀释至750毫升,文火煲取300毫升,睡前服。

本方适用于化疗和放疗后的恢复阶段,对x线辐射造成的白细胞减少和自身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也起作用。

2. 香菇牛肉粥

用香菇(切丝)60克,粳米50克,牛肉(切丁)30克。加水1000毫升,煮至粥熟,再以食油、盐、味精等调料后煮3分钟即可食。每日1剂,分早晚服。

本方适用于白细胞减少伴有体弱倦怠、胃口差者。

3. 灵芝炖乳鸽

取灵芝3克,乳鸽1只,食盐适量,隔水炖熟。

本方补中益气。适用于白细胞减少症。

4. 灵芝粉肉饼

用瘦猪肉100克,灵芝粉末3克。将瘦肉剁成肉酱,加入灵芝粉拌匀,再加少量酱油调味蒸熟。空腹服用。

本方安神益气。适用于神经衰弱、白细胞减少症、老年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胃炎、冠心病、高血脂症等。

 血小板减少食疗:

(1)每天生吃连皮花生米每日50~100克。

(2)连皮花生米100克,猪蹄一只,老藕节适量,共煨汤食用。

(3)连皮花生米200克,与带肉脊骨500克或猪肝加水煨汤食用。

 

血小板减少食疗方分类:卫生健康

龙眼肉15克,连衣花生30克,鸡蛋1枚,同炖汤饮食,每日一次。龙眼性

温益血宁心,花生衣促生血小板,故对血小板减少、心慌心悸、畏寒怕冷之患者较合适。

 

花生衣红枣汁花生米50g,红枣30g。将花生米在温水中浸泡半小时,取皮,红枣洗净后温水泡涨,以浸药之水煮花生衣及红枣半小时,加适当红糖。此为1日量,分3次饮汁共吃枣和花生。该药膳有补血止血的功效。适用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各种失血及血虚、肿瘤经放疗、代疗后血象异常等。

清蒸补藕 鲜藕洗净,将连衣花生捣碎,与芝麻、冰糖合并纳入藕孔中,文火蒸熟,随意常食。藕性寒凉,可止血;花生、芝麻养血,加速血小板再生。

韭菜炒猪血 韭菜80克(洗净),猪血50克,同用武火炒熟,加盐调味,当菜食。韭菜活血,猪血补血,故有补血化淤的良好作用。

清蒸马齿苋 马齿苋洗净,置于米饭上蒸熟,以大蒜、香油佐味,当菜食。马齿苋性凉,能止血,血小板减少、大便带血者常食最为合适。

木耳柿饼汤 黑木耳12克,柿饼4只,同煎汤,每晚当茶饮。木耳、柿饼均性凉,可滋阴,对血小板减淤斑鲜红者,有消斑止血的功用。

冰血散 动物血烤干3份,冰糖1份同碾碎,口服,每日3次,每次20克。服用时禁饮茶。

吃花生米红衣,花生四烯酸最高含量很高,而且方便。当然还有不少药物可以补充,比如维血宁糖浆

参考文献:雅虎知识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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