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法规定防洪工作实行什么的原则
作者:业奇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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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22 05:50:58
法律分析:团结协作,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灌溉干、支渠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干、支渠的布置应通过方案比较确定。
二、干、支渠应布置在较高地带,一般多沿等高线布置或沿分水岭布置。大型渠道最好不直接通过库塘。
三、干渠输水段主要考虑行水安全要求,一般布置成挖方,并应尽量避免深挖、高填、地质条件差、隐患和穿越村庄。
四、支渠以方便配水为主,一般可布置成半挖半填,以节省土方。
五、平原地区支渠长度最好不超过15公里。支渠间距根据斗渠的长度确定,一侧控制时为3~5公里,两侧控制时可增大一倍。
六、土质干、支渠弯道半径应大于水面宽的5倍,当土渠弯道半径必须小于水面宽度的5倍时,应考虑防护措施,石渠或衬砌渠道的弯道半径应大于其水面宽度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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