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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规划人口增长的需求,依法划定、特殊保护、长期稳定的耕地。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料、蔬菜、饲料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第六条 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从实际出发,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第七条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与区、县域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市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第十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本农田每年进行一次普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禁止挖沙、取土、烧砖、建坟、采石、采矿、建房等非种植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征用、占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严禁无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批准的文件无效,所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第十五条 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除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外,还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开发。

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设,费用从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中给予补助。

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管理。第十八条 严禁荒芜基本农田。对荒芜基本农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凡弃耕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芜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涉农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编制农业技术推广计划,负责本辖区内各项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及对本辖区内粮食、蔬菜、水果等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并积极组织防治;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新技术的引进及新品种的引种实验、示范、推广、培训和宣传工作;

2、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资产、农民负担进行监督、审计和管理;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负责农村经济统计工作,全面系统、及时地搜集、整理、提供本镇的农村经济统计数字。

3、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制定全镇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护和管理辖区林业资源;认真组织实施"生态建设"和"退耕还林"两大工程;

加强对林业资源和野生动物的保护,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林木病虫、鼠害调查防治和护林防火、林政管理、林权、林地纠纷及边界纠纷调解工作;

4、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水法及法规,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好、用好由本镇所管的水利工程设施,做好除险加固、安全检查和安全评定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养殖户做好鱼苗、鱼种的生产和鱼药、鱼饲料及渔业水域的管理,协助渔政执法,以及组织实施全镇范围内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境内水生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

扩展资料: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设有5个工作站,分别是经管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站、农业站,具体职责如下:

经管站

1、贯彻执行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土地承包合同法,财务审核审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的涉农惠农和减轻农民的政策执行和落实;

3、依法审计本区域内离任和任期的财务审计;

4、依法鉴证本区域的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并存档管理;

5、严格审核大额支出和大额借款的审批程序并及时监督大额借款的按期归还;

6、积极宣传有关农村的法律、法规、政策;

7、严格执行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劳筹资”的审批程序和事后监督工作;

8、做好日常的会计业务培训和人员管理工作;

9、做好农村的“三资”管理工作;

10、认真做好财务公布和监督检查工作;

11、做好信访工作和违法违纪案的调查取证处理工作;

12、认真按时完成上级有关部门的报表工作;

13、积极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完成党委、政府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水管站

1、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水法、法规的各项水利方针、政策,树立全面优质服务,足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

2、结合本乡实际,统一管理水资源。协助乡人民政府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施工、验收;落实各项水利管理责任制,建立各类工程卡片及挡案;

3、组织群众进行防汛抗旱管理、防洪调度、除涝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搞好农业基础建设的上报及水利信息的传递,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设施;

4、搞好农村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提供技术与管理保障;

5、搞好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

6、搞好农村水利新技术示范推广;

7、承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林业站

1、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2、协助乡镇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4、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林木采伐工作,做好林木采伐设计,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5、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 防治工作;

6、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7、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查处授权范围内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8、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集体林场和民营林场;

9、配合乡镇政府建设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管理;

10、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11、根据地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12、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畜牧站

1、贯彻执行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2、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掌握牧业发展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3、抓好本乡的畜牧业生产,畜牧业生产统计等项工作;

4、负责本乡的畜牧业生产,大力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

5、负责做好畜禽疫病防治;

6、指导本乡各村的畜牧业生产,搞好服务,协调工作。

农业站

1、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3、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4、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5、指导下级农业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员的农 业技术推广活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农业服务中心

百度百科—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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