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污染环境而不能养猪了,该怎么做
从2016年开始,我们开始实施史上最严厉的养殖环保政策,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小养殖户,为什么呢?大养猪场资金雄厚他们可有一定的实力用于建设环保设施,而小养殖户资金有限,拿不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巨额来建设环保设施,因此很多小养殖户被迫退出养猪行业,难道小养殖户真的没有其它方法来处理猪粪污了吗?
其实也不然,猪农搜集了很多小散户处理猪场粪污的案例,其中不乏很有借鉴意义的粪污处理策略,不但能有效处理粪污,而且投入少。
改进猪场饮水器
现在很多猪场都在使用自动饮水器给猪群提供饮水,而这个自动饮水系统是造成猪场污水的剧增的主要原因之一。猪只在通过自动饮水喝水的时候,不可避免会造成水的滴漏。不要小看这些水的滴漏,据统计滴漏的水几近等同于猪群的饮水量。这个数据是非常恐怖,而滴漏出来的水就会混入猪粪便中,致使猪粪污量大增,大大增加猪粪污处理的难度。
如果把饮水器做一下改装,在饮水器外面罩一个铁腕,铁腕底部通一个管子,可直接把猪饮水时漏出来的水排出去,这样就能与猪粪污分离开,减少猪粪污的产生量。
减少猪舍冲洗次数
在有些猪场喜欢用水冲洗猪圈,通过用水冲洗猪圈的确可以有效清扫猪圈,但是为了一时之快,冲洗猪圈产生的大量污水是猪粪污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有相关数据显示,经常使用水冲洗猪圈的猪场可致使猪粪污量增加70%以上,由此可见用水冲洗猪圈对猪场粪污的产生量影响有多大!
因此建议大家尽量少使用水冲洗粪便,猪场可安装全漏粪式漏粪板,可以有效减少冲洗猪圈次数,并且做好猪粪尿分离。猪尿经过多级沉淀池最后进入发沼液池发酵,而猪可堆积发酵,干化,封装卖给有机肥厂。
种养结合处理粪污
可选择种植皇竹草,黄竹草营养丰富是良好的猪饲料原料。皇竹草是多年生植物,生命力强悍,对粪污吸收利用能力极强,一亩地的皇竹草能能消耗20头猪一年产生的粪污。因此可用猪干粪和猪粪沼液给皇竹草提供营养物质,而皇竹草又可以作为猪饲料。皇竹草可直接喂猪,也可以晒干,打粉添加入猪饲料中。
环保局禁止养猪,是国家规定的吗?
你可以起诉他,因为你邻居的行为侵犯了你的相邻权,故你可以要求法院让其向你赔偿或将猪圈拆除。
你可以自己找邻居去调解一下,如果无效找物业或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调解,再不成查查有没有管噪音扰民的电话。
乡村养猪限制主要针规模养殖场要求其选址能位于环境敏区(例住宅区)风向、要与敏区定卫防护距离(防止猪粪尿恶臭污染)、占用基本农田、猪粪尿污染物预处置设施(主要沉淀池)、堆肥场要防渗、等养猪场要根据养殖数量、占面积、所处环境敏性等进行环评编制同环评文件通要求200规模于乡村散养数量养猪行需要环保局审批养猪程产环境污染(猪粪尿渗滤液污染表水、水;恶臭排放等)影响周边居民、单位用水、空气质量环保局进行处置要求养猪户进行整改逾期处置罚。
想要建设养猪场的话,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还要取得动物防疫合格登记证,营业执照以及去畜牧部门办理登记,还要通过环评手续。粪污可以用于全部还田,要不然的话就必须有完整的粪污处理设施。
:如果他明确表示不听你的,还强词夺理有很多借口的话,你可以去环保局或者畜牧局投诉他。毕竟本身他就是有错在先,不能在村子里养猪,他不但养猪,还养了很多,而且还影响到了周边村民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不是的,是必须满足要求才可以养猪。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6年上半年,全国20来个省份都已经公布了禁养时间表,大部分表示要在2016年底-2017年底实现畜禽养殖的规范布局,该禁养的禁养,该升级到养殖小区的要完全达到环保的标准。
养猪要求:
养猪场必须拥有这8个证件,否则一律关停处理:
1、养猪用地证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一般符合养殖用地的都可以办理。
2、环评手续:到环保局办理,环保部门会有人员下来考察,只要排污合格的养猪场就可以。
3、规划意见:养猪场设计好建设图纸,然后到规划局审核。
4、立案备案手续:到发改委办理,这个是最好跟村委会的一起去。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畜牧局办理,一般防疫到位的养猪场都可以拿到手。
6、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到畜牧局办理,这个很简单,登记一下就可以了。
7、生产经营取可证:先让村委会证明,然后到畜牧局,畜牧局审核过后,直接到工商局办理。
8、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取得生产经营取可证后,到畜牧局办理检疫证,然后到林业局办理。
扩展资料:
养殖业的综合利用与治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激励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百度百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百度百科--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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