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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流程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审查。市农药检定所经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经办人员3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然后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4、决定。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5、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二、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1、有植保、农学、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对农药管理规定熟悉,熟悉掌握病虫害防治和农药使用的专业知识,能够指导经营人员合理安全使用农药。2、有不低于3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的仓储场所,并与其它商品、饮用水源、生活区域有效隔离;如果还有其它农业投入品的,应当把它们放在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消防、通风、预防中毒等设施,有相应的柜台和货架来展示所经营的农药品种和类别。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吗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理、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综合以上介绍,对于在上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流程,相信看到上面的流程介绍,就会明白如何去做,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时,要达到上面所讲的条件。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农药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当事人想要从事农业经营需要办理农药许可证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的地方农业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等,由农业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农业部门会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也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以下这些条件:(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团州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差弊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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