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传承六堡茶文化,提升六堡茶文化品牌价值,促进六堡茶文化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六堡茶文化,是指梧州市各族人民长期从事六堡茶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具有独特地理人文特性和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各类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第三条 六堡茶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重点保护、活态传承、促进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六堡茶文化保护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六堡茶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六堡茶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实施六堡茶文化保护规划;
(三)指导、监督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
(四)组织开展六堡茶文化调查、保存、研究、传承、传播、交流、利用等工作;
(五)编制、管理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
(六)依照职权组织评审、推荐六堡茶文化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七)开展与六堡茶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六堡茶文化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六堡茶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茶种植基地建设、种质资源保护、文化传承和品牌保护等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
鼓励和支持六堡茶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六堡茶文化交流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九条 苍梧县六堡镇为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第十条 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由苍梧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在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体现六堡茶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坏六堡茶原生态环境。第十二条 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山、采石、开矿、取土、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擅自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其他六堡茶文化资源丰富、空间分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六堡茶文化保护区。六堡茶文化保护区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对六堡茶文化资源进行普查、收集、整理、评估、认定。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发现濒临消失或者毁损的六堡茶文化资源,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第十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将下列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六堡茶茶道、茶码头、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亭、茶碑,以及风雨廊桥等其他与六堡茶相关的史迹、建筑;
(二)六堡茶相关种植、采茶、制茶、陈化、仓储、运茶、品茶技艺以及茶籍、茶礼服饰等作为历史文化载体的实物;
(三)六堡茶相关的诗词、美术、书法、歌舞、戏剧、曲艺和杂技等文化艺术作品;
(四)六堡茶文化活动、茶礼、行规等文化民俗;
(五)其他文化资源表现形式。
名录内资源属于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规定。
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及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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