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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要的牧区有哪些?

以400毫米等降水量线为界,以南成为我国主要的农耕区,是我国农耕文明的主要分布地带。以北为我国主要的牧业区,是我国游牧文明的家园。我国的牧区传统上分为五大部分。

我国主要的牧区有哪些?

我国牧区主要分布在祖国大陆的北部、西北部及西南部分地区。牧区总面积为426.62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陆地总面积的44.4%。涉及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四川等14个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牧区及半农半牧区。

自然概况以高原、山地、沙漠为主,自然条件复杂,环境恶劣,水草资源极不平衡,生态极其脆弱。牧区草原植被由东向西分布着疏林草原、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草原化荒漠和荒漠。牧区大部分属内陆地区,除东北及西南牧区和部分高山区降雨量大于400毫米外,其中大部分地区降雨量为200~350毫米,干旱、风、沙尘暴、低温等自然灾害频繁。牧区水资源贫乏,多年平均径流量3876.22亿立方米,牧区内流河分布在我国西北干旱地区,水量虽然不大,但对牧区人畜饮水、草地灌溉作用重大。冰雪融水是西北干旱牧区水资源的重要补给源,对发展畜牧业生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牧区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有蒙古旗、藏族、维吾尔族、回族、满族、朝鲜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等40多个少数民族,总人口为5052万。牧区有可利用草原面积22469.59万公顷,其中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五省(区)牧区牲畜头数共10263.21万头(只),占牧区牲畜总数的74.65%。每年人均纯收入不足2000元。从总体上看,牧区社会经济严重落后于内地,经济上主要是欠发达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最大的牧区。它东起大兴安岭,西至额济纳戈壁,面积88万多平方千米,草原面积13.2亿亩,约占全国草场面积的1/4,全区生长着各种牧草近千种。大小牲畜4000万头,居全国首位,牛羊肉产量居全国第二,牛奶产量为全国第四,绵羊毛、山羊毛及驼毛产量居全国第一。优良畜种有三河马、三河牛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第二大牧区,草原面积12亿亩,其中可利用的7.5亿亩,占全国可利用草场面积的26.8%。草场类型多样,牧草种类繁多,品质优良,给多种畜类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现在本区最高饲养量为3590多万头,专门从事畜牧的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11.5%,年产值达6.9亿元(不包括畜产品和畜产品加工),约占农业总产值的20%。主要畜牧名种有:细毛羊、羔皮羊、阿勒泰大尾羊、和田羊、伊犁马等。

西藏自治区是我国最大的高寒草甸草原畜牧区,草场面积约8亿亩,在全国居第三位。由于自然条件高寒,草场质量以藏东南的山地峡谷较好,主要畜种有藏牦牛、藏羊、藏马等。其中改良绵羊有10多万只,改良黄牛2000万多头。此外,本区在近年还引进牧草和饲料作物品种80多种,种植人工牧草近万亩,草场网围栏面积达40多万亩。

青海和甘肃是我国第四、第五大牧区,草场面积分别为10.8亿亩和6.8亿亩。可利用的草场青海省为5亿亩,甘肃省为1.3亿亩。两省牲畜存栏数都在2000万头以上。其中青海有牦牛近500万头,占全国牦牛总数的40%,奶的乳脂率比一般奶牛高一倍多,是我国牦牛头数最多、质量最好的省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草地是国家可更新的永续利用的重要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物质基础,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为充分发挥草地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草地管理和建设。按照认真保护,加强管理,积极建设,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对草地进行资源调查、全面勘测,制定总体规划。第三条 保护、建设草地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保护、建设草地有贡献者给予奖励,违反本条例者予以惩处。第四条 省内一切草原、草山、成片草地、林间草场、宜草荒山和荒滩、人工草场、半人工草场,统称草地,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第二章 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 草地所有权:

未开发的草地,依照法律已划拨给国营农牧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草地以及其他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地,都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农村社(乡)、队(村)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组织固定使用的草地,属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第六条 草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和集体的安排,在未开发的草地上种草种树,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可以继承;

全民所有的公用草场应统一规划,定边界、定数量、定放牧制度、定牧场建设办法,固定到自然村管理,承包到户经营,承包期可以二十年、三十年;

集体草场可以承包到户或组织合作经营,承包期可十五年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可划出一部分作自留草场,长期不变;

承包草地要签订合同,实行收益分成或缴纳资源费制度。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草地可以转包,使用权转移时,新承包者要付给原承包者合理经济补偿。对违反合同进行掠夺经营而使草地地力降低或受破坏的,集体有权收回,并酌情追索经济补偿。第七条 草地使用权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草地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 国营牧场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国营牧场必须加强草地建设,改善经营管理,可以实行专业承包,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第九条 使用权确定后,草地仍属全民或集体所有,不准买卖、租赁。

国家建设或集体兴办企事业需要占用草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临时占用草地,必须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并付给草地经营者合理的补偿费。使用结束时,占用单位应负责及时清理现场。第十条 对草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的争议,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在草地纠纷解决前,必须严格维持现状,有关各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第十一条 调解、裁决草地权属纠纷时,对于因界限不清而发生的争议,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省内县与县之间以土地改革时定的界限为准;

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以合作化时定的界限为准;

三、全民、集体、个人之间以合法批准手续的界限为准;

四、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裁决过的,以原裁决界限为准。第十二条 草地纠纷一经裁决,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当地法院起诉。逾期未提出申请复议或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拒不执行裁决的要追究责任。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草地建设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制定种草种树区域规划。要坚持“草、灌、乔”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安排草林占地比例和种植形式。草地以牧为主,兼营林业;林地以林为主,兼营牧业,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中已发证的自留山及承包到户的草地,由林业和畜牧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因地制宜地种草种树。经常进行遵守国家《森林法》的宣传教育,打草、放牧不准破坏林木。第十四条 加强草地基本建设。在搞好水土保持的同时,有计划地开发水利资源,不断扩大草地灌溉面积。建设投资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第十五条 草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在草地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人工种草,补播牧草,封山、封滩育草,轮种、轮封、轮牧等建设改良措施,逐步增加人工草场或半人工草场面积,提高覆被率和优良牧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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