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免税政策
茶叶免税政策是:
1、农业生产者自行销售自产茶叶免征增值税。
2、茶叶按其加工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和超出注释范围部分,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茶叶,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按13%的低税率征收。超出范围的一律按正常税率征收。
3、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毛茶按农产品依可以免税,精制茶按工业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于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率[1994]004号)的规定,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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