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南京市?十一五?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作一解读,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
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
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因此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用(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也应把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怎样办理《继续教育证书》?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按以下规定发放和管理:
(1)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区、县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2)市(区、县)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直属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3)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4)部属在宁单位中职称晋升在我市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由其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5)新参加工作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的《证书》,由接收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结合每年毕业生试聘期满、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统一到市(区、县)人事部门办理。
(6)新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必须申请办理新《证书》;属省内流动、且原单位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我市的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有关事宜,待其晋升高一级职称后应换发新证。
区、县人事局的《证书》,由区、县人事局定期到市人事局领取。
发证单位应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一人一证、一证一号的原则,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并按统一规定填写《证书》。
(7)《继续教育证书》编号。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代理部门)负责发放、管理。证书编号为?宁*字******?,发证单位应当在?宁?字后加上发证单位的特征字,再按发证程序,统一编成六位数的号码,不编年号。如:南京市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卫字******?,南京市玄武区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玄卫字******?。
5、《继续教育证书》用完或遗失怎么办?
《证书》用完或损坏、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申ā
请换发或补发新证,新证沿用原编号,属换证的,已用完的《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保管。
6、继续教育周期学时数的标准是多少?
从200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学时数的要求按江苏省和南京市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个职称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应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72学时?5年(职称周期)=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40学时?4年(职称周期)=160学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称晋升(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继续教育学时由脱产(半脱产)培训和其它形式培训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规定见最下方附件。
7、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
A、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地或继续教育特约培训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等、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以市(区、县)人事局核发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认定的培训学时数为准。
B、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含公共课高级研修班)一个职称周期之内必修一次,计20学时。
C、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指定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结业证书》,可视同为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20学时。
D、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省级以上人事部门指定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可视同为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30学时; 或通过培训点结业考试合格的,凭市人事局核发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也可视同为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30学时。
E、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事局指定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单位的培训、并经培训点结业考试合格的,凭市人事局核发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基础课和专业课分别计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20学时。
F、参加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各类专业课培训并合格,以市(区、县)人事局核发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认定的学时数为准。
8、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的,其学时数的认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A、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实际培训学时计。
B、参加学术讲座的,凭学术讲座的通知及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的意见,按实际听课时间,每半天计4学时。
C、参加业务考察、专题调研的,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以6学时计。
D、参加学术会议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交流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以8学时计。
学术论文在大会上宣读的,另加论文折算学时。论文折算学时凭会议组织者证明及论文稿,按学术会议的等级、作者顺序折算(以下学时标准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会议 18?12学时
全国会议 15?9学时
行政区域会议12?6学时
省、市级会议 9?3学时
如小组交流、书面交流或以论文摘要编入论文汇编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学时数计算。
E、完成本单位继续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年初预定的继续教育自学任务、并写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000字折算3学时,但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时。
F、参加学历教育或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大专水平教学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非学历教育的,已毕业(结业)者,凭毕业(结业)证书视同完成学制相应年份的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的学时。未毕业(结业),但单科结业一门以上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可视同完成相应年份的继续教育其它形式的培训学时。
G、在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根据刊物级别、按以下标准折算学时(以下学时标准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40-32学时/篇
国家级刊物 32-24学时/篇
省级刊物 24-18学时/篇
地、市级刊物18-12学时/篇
内部刊物 12-6学时/篇
H、正式出版(含刊物发表)的译著、译文,每1000汉字折算成8学时。 I、正式出版的专著,每1000字折算成3学时;合作出版的著作,按合作者实际完成的篇幅计算。
J、出版录像教材的,按出版级别和成品放映时间的长度折算: 国家级 8学时/分钟
省级 6学时/分钟
地市级 4学时份钟
出版幻灯片的,每10张折算4学时。
K、承担本职工作以外的,与专业有关的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的,每学期每学科计24学时。承担与专业有关的继续教育教学任务的,按实际授课学时计,一年内担任相同内容教学的,按实际课时的二分之一计算。
9、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任务:
A、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可视同完成相应职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
B、获得部、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视同完成相应职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获得市级及以下级别科技进步奖的,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
C、全脱产进修、送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视同完成相应职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全脱产进修、送培时间在12天以上、3个月之内的,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10、继续教育的周期是怎样计算的?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与其职称晋升周期相一致,即自专业技术人员上次晋升起至下次晋升止,如张同志1996年8月晋升为助理工程师,2001年拟申报工程师职称,则其继续教育周期为1996年9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鉴于继续教育的惯性特点和我市开展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2001年《证书》审验时可将张同志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证书送验之日这段时间发生的继续教育学时数计入本验证周期,但不计入下一个验证周期。
11、《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签证和审验是怎么回事?
《证书》登记是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质和量的情况、并将其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内容、学时以及考试(考核)成绩等记入《证书》的一项工作。《证书》登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管理(代理)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年底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要求进行,登记的依据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参加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培训卡和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内容、学时以及考试(核)成绩等。
《证书》签证是指发证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年底检查下属单位《证书》填写和登记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并将意见签署在《证书》指定栏的一项工作。
《证书》审验是指市(区、县)人事局每年上半年对拟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的工作,验证其上一个职称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记录情况和《证书》填写等情况并将审验结果记入《证书》指定栏,它是将继续教育与职称挂钩、进行政策兑现最关键的一个环节。 《证书》审验工作不需要每年进行,只需按规定在拟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当年进行。
《证书》审验工作不针对个人进行,拟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拟晋升职称的当年的3、4月份将《继续教育证书》、培训卡、合格证书、结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交到其人事管理(代理)单位,由他们按规定集中送到审验部门进行审验。
12、哪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要送到市(区、县)人事局审验?
全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当年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评审和以考代评的人员,下同)和部属在宁单位中职称评定在我市的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是《证书》审验的对象。其中区、县所属单位中拟申报初、中、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送区、县人事局审验,市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送市人事局审验,区、县所属单位中副高级拟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书》由区、县人事局初审后集中报市人事局审验。
13、前一年已验证但实际未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年晋升要不要验证?
对前一年已验证但实际未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年应补上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的学时数后,重新验证盖章确认。
14、《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市人事局《证书》的审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职称申报规定日期之前。其中4月――5月是市人事局为区、县所属单位中,副高级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证书》的验证时问;5月――8月是市人事局为市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证书》验证的时间。区、县人事局的验证时间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6月30日前完成。
加强任期管理的重要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有六个主要环节:推荐、考试、评审、聘任、考核、晋升。
六个环节职能各别,相互依存,联系紧密。推荐、考试、评审三个环节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范畴。资格管理是任职管理的前提条件;任期管理是整个职改管理的落脚点。两个阶段的管理工作都很重要,都应不断加强,切实搞好。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学习型社会、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大力提升继续教育地位,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目标任务。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设工作体系,形成运行机制,实现全员培训。进一步建立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使他们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知识结构及时更新,创新能力全面提高,为实施《规划纲要》、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以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
3、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工程涉及的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技术和现代管理五大领域,与《规划纲要》明确的重点领域密切相关。各级人事部门和各领域牵头主管部门、协会要从落实“十一五”规划和《规划纲要》的高度,按照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狠抓项目落实,加快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培训300万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
4、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紧紧围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继续教育,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工程项目承接单位要结合实施中的重大理论、技术、工艺和管理等方面的课题,推出一批创新攻关与培养训练相结合的科目,实现项目、资金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配合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等人才培养工程开展继续教育,“十一五”期间对工程国家级人选轮训一遍,着力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并通过他们的影响、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优秀创新团队。
5、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实际,制定继续教育规划。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需求预测,确定重点领域,明确目标任务。认真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人事部门在政策上要积极支持各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根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等主要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分类推进继续教育工作。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防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加大对国防科技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成长规律,重点培养一支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专家队伍。
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整合资源,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学科综合、科研项目和人才汇聚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素质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
6、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专业科目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专业领域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培训机构的优势,制订、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汇聚优势培训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培训项目,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公需科目培训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到两门公需科目的培训,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开展一些具有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选修。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7、加强企业继续教育。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以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广泛开展企业继续教育活动。政府人事部门要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继续教育动力不足、资源匮乏、信息不畅等问题,加强指导扶持,积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机构在企业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基地。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规定,落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8、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在制定规划时,要通盘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帮助他们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政府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掌握的继续教育公共资源,要面向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三、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9、积极推动法制化进程。加快研究制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继续推动地方和行业部门继续教育法规制度建设,使我国的继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10、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证书、学习档案、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规范登记内容和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实行学分制,实行网络化和量化管理。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总体工作、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加强统计工作,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整体统计体系之中,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进行统计。
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
11、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总结近年来举办高级研修班等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的经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专业技术课题,每年举办30至50期示范性高级研修班,培训2000至3000名各专业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事部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发展战略、工程项目和重点问题,举办一批高级研修班。
四、创新培训形式,完善服务措施,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
12、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的新形式。继续教育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精心设计培训方案,综合运用集中培训、研讨、进修、自修、案例教学、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对口培训、特殊培养等多种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对重要、特殊和关键岗位上的人才可以采取个性化方式进行培养。大力推广网络继续教育,开发网络课程,实行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公共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继续教育服务体系。举办各种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发布质量高、信誉好、公益性强的培训科目、项目和教材,引导各类继续教育主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化的继续教育,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政府资助的培训项目、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教机构。鼓励民营、外资施教机构,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培训、发证行为,加强对继续教育市场的监管。
13、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建设。按照兼职为主、兼专结合的原则,加快培养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研究。加快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专职教师知识更新,落实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政策规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聘任政治素质高、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师资资源共享。以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专业基础理论、培训管理实务、人文素养等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培训者培训活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组织编写一批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教材,并不断更新完善。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筛选一批优秀教材,实现教材资源的社会共享。
14、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建设。实施继续教育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学术团体以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和质量为目的,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倡有计划、有组织的委托办学,建立生产、科研、教学相结合的协作关系。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评估标准与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的施教机构,支持他们做大做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建设一批国家和省两级示范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带动施教机构整体质量提升。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有关培训项目支持的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开,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市场秩序。
15、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级继续教育协会在培训服务、理论研究、参谋咨询、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继续教育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广泛、专业性强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
16、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培训与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继续教育活动,联系沟通国(境)外继续教育机构、团体、协会,及时了解国际继续教育发展动态。采取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国际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先安排重点、关键岗位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积极引进和推介国外先进优质的继续教育资源,推进我国继续教育事业的国际化进程。
五、加强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7、加大倾斜支持力度。统筹不同区域之间继续教育工作的协调发展,在政策及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必要时设立继续教育工作专项,支持这些地区的重点人才需求和重大工程建设。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举办高研班、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基地建设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向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倾斜。
18、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制度。人事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每年组织10个左右对口支援培训项目,为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培训50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省份面向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开展对口培训项目。继续组织留学人员和高级专家
“西部行”、“东北行”、“中部行”,开展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活动。在总结对口培训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制度。
19、做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为新疆培养2000名左右业务精、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同时,在总结新疆特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西部其他地区少数民族特培工作,实现制度化,使特培工作成为加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组织实施好青海三江源人才工程,争取用3年的时间把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轮训一遍。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20、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总体布局,重点做好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示范培训、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明确、人员到位、经费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各级继续教育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联络和动员会员单位,配合继续教育中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继续教育任务需求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评估考核等工作。各级各类工作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联系,以联席会议、专门沟通、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宣传和表彰。
21、不断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中央财政继续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继续教育工作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在重大项目中拿出一定份额的项目经费用于培训人才,使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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