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促进水产养(增)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的原种、良种和苗种。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工商、动物检疫、公安、技术监督、环保、水利、价格、海关、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苗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产种苗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工作。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向水产种苗繁育水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废弃物,保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第八条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推广。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及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逃逸。第十条 禁止捕捞渔业重点保护品种的幼体、亲体和苗种。因科学研究、人工育苗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捞的,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捕捞。
渔业重点保护的品种及其幼体、亲体、苗种的规格,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渔业资源和生产情况,定期公布。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各地自然条件和种质资源状况,组织制定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第十三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设区的市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苗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许可证的核发、验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申领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由有核准发证权的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
申领苗种场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发证。
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准发证;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申领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三)有符合生产水产种苗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实验室等生产条件;
(四)有符合种质标准的水产种苗繁殖亲本;
(五)有与水产种苗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检验人员。
建立原种场、良种场还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的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
1、资产
流动资产指现金及企业希望变成现金的资产。例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不希望出售,而是长期使用的资产,如土地、房屋、机器等。其它资产是指无形资产、未分摊费用、保证金等。
2、负债
是指企业的债务,其中又可分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及其它负债。流动负债是指一年以下的负债,长期负债是指一年以上的负债,而其它负债是指非财务性目的所发生的负债,如存入保证金、代收款及各项损失准备等。
3、资本
又名股东权益,是企业中属于股东的部分,所以等于资产与负债之差。资本可分股本及盈余两类,股本是股东所投资的部分,盈余是企业所赚得的部分。
4、收益
是指企业的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收入,可分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入两小类,营业收入是企业预定营业范围内的收入,而营业外收入是指预定营业范围外的收入,如非金融业的利息收入等。
5、费用
是指因收益而发生的支出,其中又分四小类:即直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费用。所谓直接成本是该项支出可直接归属于某项营业收入者,如销货成本、材料成本等。
管理费用是指维持企业运作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管理人员薪资、租金支出等。营业外费用是指财务费用及投资损失等非属达成营业收入而必要的支出。
扩展资料:
设置原则
1、全面性原则
会计科目作为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科目的设置应能保证对各会计要素做全面地反映,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合法性原则
企业应当参照会计制度中的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但其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得违反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
3、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必须满足对内对外各方面的需要,而设置会计科目必须服务于会计信息的提供,与财务报告的编制相协调,相关联。
4、清晰性原则
会计科目作为对会计要素分类核算的项目,要求简单明确,字义相符,通俗易懂。同时,企业对每个会计科目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也必须做到界限明确,既要避免不同会计科目所反映的内容重叠的现象,也要防止全部会计科目未能涵盖企业某些经济内容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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