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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防疫员基本常识

1.动物防疫员须知

畜禽防疫员基本常识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

1、负责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动物防疫免疫注射、动物防疫标识佩戴和免疫建档管理;

3、负责动物疫情的观察和报告;

4、负责疫苗、耳标等防疫物资的领购、保存、使用和管理;

5、负责畜禽存栏、出栏统计建卡等工作;

6、协助做好畜禽圈舍消毒灭源工作,督促指导农户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7、积极推广畜牧兽医新技术,指导养殖户正确使用兽药和饲料,并协助做好监管工作;

8、完成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不断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动物养殖、免疫等技术,积极为农服务。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坑农害农,不得瞒报、迟报、漏报重大动物疫情和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第十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在规定的责任片区内从事动物防疫工作,不得跨区域开展防疫工作。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县、乡镇、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不得利用履行职责的身份和机会,强迫开展饲料、兽药、诊疗等经营 *** 并谋利。

第十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工作纪律和动物疫情等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严格按照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疫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记录记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

第二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负责保管好有关票证、表册和仪器设备。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2.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1。

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兽医防疫机构兽医防疫工作是一项与农业、商业、外贸、卫生、交通等部 门都有密切关系的重要工作。只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从全局 出发,大力合作,统一部署,全面安排,建立、健全各级兽医防 疫机构,特别是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拥有稳定的防疫、检疫、监 督队伍和懂业务的高素质技术人员,才能保证动物防疫措施的贯 彻落实,把动物防疫工作做好。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兽医法律法规兽医法律法规是做好动物传染病防制工作的法律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是我国开展动物传染病防治和研究工作的指导原则及有效依据,只有认真贯彻实 施,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防疫灭病工作水平。 3。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饲养管理、防疫卫生、预防接种、检疫、隔离、消毒等 综合性防疫措施,以提高动物健康水平和抗病能力,控制和杜绝 传染病的传播蔓延,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实践证明,只要做好 平时的预防工作,很多传染病的发生都可以避免;即或发生传染 病,也能及时得到控制。

在大规模伺养的畜(禽)群中,兽医 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群发病的预防方面,而不是忙于治疗个别病畜 (禽),否则会使工作完全陷人被动局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8号)精神和《农业部关于调整部属畜牧兽医单位机构编制的决定》(农人发[2006]3号)批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兽药(包括兽用生物制品,下同)质量标准、兽药实验技术规范、兽药审评技术指导原则的制、修订工作;承担全国兽药的质量监督及兽药违法案件的督办、查处等工作;负责兽药质量检验和兽药残留检验最终技术仲裁;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查工作。

(二)承担新兽药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兽药的技术审评工作,提出审评意见。

(三)承担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临床及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GLP)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工作;指导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有关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工作。

(四)承担兽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承担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开展兽药残留检测工作;承担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和省级残留试验室的技术指导工作。

(五)承担兽医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及检验测试工作;承担全国兽医器械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承担兽药检验标准物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兽药标准物质的研究、制备、标定、鉴定及供应等工作。

(七)承担兽药的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承担Ⅰ类、Ⅱ类兽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试验和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负责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保藏、提供和管理工作,承担行业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八)参与起草兽药、兽医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检验技术研究、行业技术培训及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兽药、兽医器械综合评价工作;跟踪了解兽药、兽医器械科研、生产、经营及使用等方面信息,承担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十)承担农业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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