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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阳梯田的水是人工开凿的常用于农田灌溉修一条长为7.5千米的水渠已经

解(1)42÷5÷7, =8.4÷7, =1.2(千克); 答:平均每辆汽车每天可以节约汽油1.2千克. (2)(7.5-0.65×4)÷7, =(7.5-2.6)÷7, =4.9÷7, =0.7(千米); 答:平均每天修0.7千米.

云南省元阳梯田的水是人工开凿的常用于农田灌溉修一条长为7.5千米的水渠已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的水利条件,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小型水利是指乡、镇及其以下集体、农户单独或联合兴修和管理的小型蓄水、引水、提水、打井、疏通整治河道及用于农业灌溉、防洪抗旱、水土保持、集镇和企业供水、人畜饮水等水利工程设施。第三条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按批准的规划修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集体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农户单独或联合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中的水,属农户或合伙人所有。第四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应当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注重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扶持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农村小型水利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小型水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教育;

(二)统一规划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指导和帮助乡、镇抗旱、防洪、蓄水、排涝、抢险等工作;

(四)编制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及经营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事纠纷;

(六)推广运用新技术,促进科技兴水;

(七)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作队伍建设,逐步改善工作条件;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九)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八条 乡、镇水利水保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小型水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教育;

(二)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三)编制上报农村小型水利的年度计划,做好农村水利水保统计工作;

(四)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组织施工、质量监督、安全保障、竣工验收和劳动积累工的安排使用;

(五)落实本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承包责任制,并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六)组织群众进行抗旱、防洪、蓄水、排涝、抢险;

(七)协调水利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八)利用当地水利工程设施和管护范围内水土资源,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修理等综合经营和水费收缴管理工作;

(九)及时制止破坏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和违反水法规行为,调解水事纠纷;

(十)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第九条 村公所、办事处、农业合作社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教育;

(二)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三)落实本地小型水利建设发展计划,组织新建工程的实施;

(四)落实水利建设的劳动积累工;

(五)组织群众进行抗旱、防洪、蓄水、排涝、抢险、清淤除障等工作;

(六)落实水利设施的管理责任制;

(七)调解水事纠纷;

(八)上级布置的其它有关工作。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山、水、田、林、路、电、村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十一条 农村小型水利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

(一)乡、镇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村公所、办事处的规划经乡、镇水利水保工作机构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业合作社的规划由村公所、办事处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跨地区的规划由有关各方的共同上一级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规划是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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