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鱼苗批发基地在哪里
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根据天眼查公开信息,新疆鱼苗批发基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莎车县智慧路11号。新疆鱼苗批发基地,成立于2020年,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提供优良种苗与先进技术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淡水产品种苗繁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修正)
新疆特色农业产业化的环境优势
资源环境。新疆地域辽阔,光热资源丰富。全年日照时数达2200~3400小时,日照百分率为60~70%,是我国日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丰富的光热资源利于植物光合作用,不仅使瓜果等农产品着色浓、颜色艳、品质好,而且利于果木和作物养分积累,为发展特色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和林果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而新疆绿洲农业的相对隔离、干旱的气候条件、优质的水源和适时灌溉的农业生产模式,使新疆特色农产品的生产拥有巨大的绿色环保生产条件。此外,新疆具有丰富的农作物、果品品质资源,库尔勒的香梨、吐鲁番葡萄、库车的小白杏、阿克苏的核桃、哈密的枣等。据资料记载,新疆的果树资源约有16科33属114种近1000个品种,在众多的林果品系中优良品种约有3000种之多;新疆红花种质资源鉴定与繁殖入库1550份,占国家入库总数的 63.4%,成为我国红花入库之最。市场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结构最终决定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镇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需求尽管在总需求中对农业产品的需求比例下降,但总量会上升,同时需求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初级农产品、低档产品比例下降,加工品、特色产品、优质产品的比例上升,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新疆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2003年新疆城市居民人均粮食消费量由1985年的123.87公斤下降为71.77公斤;人均肉禽类消费量由17.25公斤增长到27.75公斤;蛋类从3.5公斤增长到8.86公斤;水产品由2.6公斤增长到5.3公斤;鲜乳品由16.4公斤增长到30.76公斤。反映城市居民消费水平的“恩格尔系数”由1985年的46.85%降为2002年的34.11%。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温饱问题解决的基础上对农产品多样化的需求日益增强,特色农产品市场需求很大,这又为新疆发展特色农业提供了市场条件。社会经济环境。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变为总量自给有余。从新疆来看,情况亦如此。据新疆统计资料显示,粮食产量由1978年的370.01万吨增加到2003年的801.64万吨;肉类由1978年的9.65万吨增加到2003年的115万吨;禽蛋由1978年的4.29万吨增加到2003年的23.62万吨;棉花由1978年的5.5万吨增加到2003年的160万吨,棉花生产、规模与产量的生产优势十分突出。另拥有一大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的特色产品,如哈密瓜、库尔勒香梨、红花、葡萄、细毛羊、乳品和牛羊肉等,每年有50×104t特色瓜果产品外调出疆,畅销国内外,效益明显提高,有能力成为我国优质特色农产品的出口创汇生产基地。而特色林果园艺业和畜牧业在市场、资源和生产条件上也具有快速发展的明显优势,以加工番茄、胡萝卜、石榴汁(酒)、枸杞和红花为主要内容的红色产业成为新疆特色农业发展新的增长点,以珍禽和珍稀水产为代表特种养殖也在蓬勃发展。此外, 近年来政府对新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大,而且新疆交通的自我完善能力也在进一步加强,一批公路项目的建成和新疆航运的发展正有效地改善着新疆经济发展的硬环境。随着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交通困境日趋缓解,对公路、铁路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也将逐渐加强,必将有力地推动物流、人流、资金流、技术流及信息流的广泛交换,大大加快了特色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速度,促进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大,新疆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多样性的自然环境,使其具有了发展特色农业的良好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疆自身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为特色农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外部环境。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通过产业化经营方式整合现有自然资源、社会经济资源,新疆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大有可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鼓励开发利用荒滩、荒地从事水产养殖。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和资金从事渔业生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渔业工作,可以设置渔政检查人员,并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和重要产鱼区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土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对重要养殖水域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七条 水产养殖用水、用电应当列入计划。人工池塘养殖用水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核定交纳水费,用电按农业电价交纳电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建立和完善水产良种体系,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发展名、特、优水产品。第九条 生产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侵害和传播。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放饵料、渔用饲料,施肥和使用兽药应当建立档案。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进行检查,防止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的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查处。第十三条 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对渔业捕捞水域进行渔业资源的调查与评估,提出年度捕捞限额总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捕捞限额。第十四条 在天然水域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十五条 下列水域实行常年禁渔和季节性禁渔,但必须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特殊品种鱼类的除外。法律法规对禁止捕捞的水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年禁渔区为:开都河及伸入博斯腾湖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水域;博斯腾湖泵站引水渠口伸入湖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水域;乌伦古河福海水文站以下河段及伸入吉力湖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水域;引额济海渠道;乌伦古湖73公里原小海子水域、中海子水域、骆驼脖子水域、莫合台后泡子水域。
季节性禁渔期:博斯腾湖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乌伦古湖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伊犁河干支流河道每年2月15日至5月31日;额尔齐斯河干支流河道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第十六条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种类、天然水域鱼类的起捕标准、渔具的网目规格、作业方式,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实施。第十七条 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应当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未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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