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用农药库存怎么处理
国家禁用农药应交出库存高毒农药,用价格较高的高效低毒、低残留、低污染替代产品补偿,如较受农民欢迎的毒死蜱、阿维菌素、吡虫啉、锐劲特、啶虫脒以及乙酰甲胺磷等,对于生产企业、商家来说可减少损失,从而可从源头堵住高毒农药的继续流通;
1.交出库存高毒农药而补偿替代新品,对于农民来说既在经济上不吃亏,
2.同时在交换过程中,可从农技人员对替代产品的宣传中了解到新农药的药剂特性和施用技术,从长远看有利于无公害农药的推广普及;
3.高毒农药禁用后所腾出的市场空间极有可能被假冒伪劣农药填补,而采用交换产品方式则可有效减少假冒伪劣,最终的受益者仍是农民。
补充:国家禁用农药库存应该有去库存合理政策 农民利益有保障了,农药施用这一关控制住了,高毒农药也就不会再有市场了。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日本:农户尽量不用农药
日本人普遍认为日本产农作物是最安全的,这源于日本政府乃至农户对农药都具有正确的认识。除管理严格外,农户也尝试各种最小限度或尽量不使用农药的栽培方法。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日本食品中残留的农药量也越来越少。在管理方面,法律保障与定期抽检相结合是日本农药管理的特色。在法律方面,日本制定了《农药取缔法》,规定了农药的规格、制造、销售和使用规则,同时还对违法使用农药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上述法规将受到3年以下的实际刑罚,或被处以百万日元(100万日元约合5.2万元人民币)罚款。不定期、不限定品种的抽样化验也是常用监督方法。不仅日本政府的保健所会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查,地方保健所也起到同样的监督作用。
行政监督虽然是必要手段,农户自身的意识也十分重要。日本政府和地方有关部门非常注重对农户宣传滥用农药的害处,从而提高他们自身的防范意识,使其自觉少用农药。有些地方行政部门会定期发放关于禁止使用农药种类的宣传册,以及使用农药自我监督的表格等,让农户在使用农药时记录使用农药的日期、量和种类等,便于监督管理。
目前,减农药或不使用农药的种植方法在日本备受推崇和重视,很多农业团体也在积极推动减农药和不用农药的有机肥栽培方法。此外,日本大力推广有机蔬菜农场,农场因为严格密封,基本上不使用农药,虽然成本较高,价格贵,但是也受到消费者普遍欢迎。日本的消费者也非常注重食品安全,很多营养管理师或者营养师也常在网上发表文章,介绍农残少的蔬果等,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消费意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农药限制使用是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为避免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卫生质量、防治效果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三条 农药限制使用要综合考虑农药资源、农药产品结构调整、农产品卫生质量等因素,坚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第五条 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取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期限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
(二)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
(三)因农药长残效,造成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
(四)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内部分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附件);
(二)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作物布局、替代农药品种、配套技术以及农民接受程度和成本效益分析;
(三)由于使用某种农药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的,需提供相关数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
(五)由于农药抗药性造成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需提供抗药性监测报告和必要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六)农药限制使用的其他技术材料。第三章 农药限制使用的审查、批准和发布第八条 农业部收到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农药限制使用进行实地考察。第九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前,应邀请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召开听证会。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综合评价意见审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并及时公告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区域和年限。第十一条 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农业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经一段时间的限制使用后,有害生物对限制使用农药的抗药性已有下降,能恢复到理想的防治效果的,可以申请停止限制使用。申报和审查批准程序适用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和发布有关农药禁止、限制使用或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不得违反本规定发布农药限制使用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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