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规划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的浅海海域。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其他海滩。第三条 浅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浅海、滩涂开发利用和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浅海、滩涂开发利用和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制定厦门市浅海、滩涂发展养殖业规划,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本市内相邻的县、区应按已划定的行政区域明确水产增养殖管理界线。管理界线不清的,由相邻的县、区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报市政府确定。第六条 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规划用于养殖、增殖的浅海、滩涂,可以依法确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使用同安县内的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向同安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同安县政府批准,核发海域使用证和养殖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核发海域使用证和养殖使用证后,由同安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海洋管理办公室报备;
二 使用各区内的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向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核发海域使用证和养殖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
三 对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申请,自接到申请的全部资料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不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 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使用面积缴纳浅海、滩涂海域使用金。
浅海、滩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海洋管理办公室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浅海、滩涂水产养殖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申请者基本情况;
二 申请利用的浅海、滩涂的位置、面积;
三 水产养殖品种、使用浅海、滩涂的年限、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浅海、滩涂所在地镇政府或村委会意见。第十条 养殖使用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养殖使用证不得买卖、出租、涂改、伪造。第十二条 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最高年限为10年。
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使用最高年限为3年。
可用于水产增养殖的预留区内的水产养殖使用最高年限为5年。第十三条 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年限届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续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续期使用浅海、滩涂的,应在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年限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受理浅海、滩涂水产养殖申请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办养殖使用证和海域使用证。第十四条 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年限届满不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不予批准的,应向原受理浅海、滩涂水产养殖申请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殖使用证和海域使用证注销手续。使用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养殖设施及其附着物。第十五条 浅海、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十六条 使用浅海、滩涂进行水产养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期限使用浅海、滩涂,不得超越范围,不得随意荒芜,不得改变浅海、滩涂的用途,并有责任保护浅海、滩涂的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和渔业资源不受破坏。第十七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浅海、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繁育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划定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和禁渔期,规定最小采捕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 浅海、滩涂养殖所需的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应通过人工育苗获得。人工育苗不能满足需要的,须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时间、地点、限额进行有偿捕捞;严禁滥捕滥采。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今年上半年,市水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全省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为核心,大力推进水产结构调整,努力推进现代渔业建设,积极推广水产健康养殖和黄鳝苗种繁育技术,不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苗种安全生产管理,有力促进全市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基本情况
1.渔业养殖规模稳定。全市上半年渔业养殖面积、养殖产量、渔业产值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养殖面积稳定在92万亩;养殖产量微涨3%,为15.27万吨;渔业产值微涨2%,为22亿元。四大家鱼养殖规模有所缩小,由53万亩降为50万亩;河蟹养殖面积由8万亩增加到10万亩;黄颡鱼专养由4000亩增加到9000亩;小龙虾专养面积新增19000亩,鱼虾混养、蟹虾养殖、虾稻连作养殖面积合计10.5万多亩,全市小龙虾养殖面积达到12.5万亩。
2.苗种投放有所延后。全市投放鱼种5.8万吨,比去年同期减少0.6万吨,降幅10.34%,主要原因是上半年商品鱼销售价格不理想,商品鱼滞压在池塘中,致使养殖户补苗时间滞后。往年6月中下旬为黄鳝投苗高峰期,6月底全市基本完成投苗,但是今年截止6月底,全市需投放的1.25万吨黄鳝苗种,仅仅投放了500吨左右,成活率也非常不理想,预计今年黄鳝投苗高峰期要延后到7月中旬。四大家鱼等主要品种的苗种生产受气候影响同比延后一周左右。同时受水质影响,繁育量由45亿尾下降到31亿尾,降幅达到32%。
3.市场销售价格下滑。四大家鱼同比价格下滑1.0-1.5元/斤;草鱼≥2500克,均价4.5元/斤,降幅达29%;花鲢2000克≤条重<2500克,均价5.7元/斤,降幅达16%;鳊鱼≥500克,均价3.2元/斤,增幅达55%;黄颡鱼条重≥150克,均价12元/斤;青鱼4000克<条重≤5000克,均价7元/斤。黄鳝混装,均价25-27元/斤,降幅17%。
二、上半年主要特点
1.市场主导的结构调整出现新变化。我市水产养殖比例最大的还是“四大家鱼”,但是老百姓也根据市场情况自发进行结构调整。受市场行情带动,今年我市许多渔民自发转向河蟹、黄颡鱼、小龙虾等名特品种养殖。以胡郭公路沿线为重点,河蟹养殖面积大幅度增长,对比去年增加2万亩,全市达到10万亩。黄颡鱼以往在五湖渔场有一定面积的专养和套养。今年通过全市水产工作会议的大力宣传,全市黄颡鱼专养面积也呈增长趋势,对比去年增加5000亩,全市达到9000亩。小龙虾餐饮业火爆,带动了小龙虾价格不断上升,小龙虾专养面积增加较快。今年,小龙虾专养以杨林尾镇壕口村为核心,专养面积达到19000亩;鱼虾套养主要为鱼种池套养,面积2万余亩;蟹虾养殖主要集中在排湖河蟹养殖区域,面积7万余亩;虾稻面积1.5万亩。熊书宝,投资1500多万元,于2013年在杨林尾壕口村外滩承包6000亩水面专养小龙虾,套养鳜鱼、黄颡等品种,目前每天可销售500公斤左右的小龙虾,并初步形成了集休闲、垂钓、观光于一体的休闲产业园。陈场镇芮湾村养殖户徐克成养殖面积11亩,由于养殖四大家鱼泛塘后,于2013年转产进行小龙虾专养,套养鳜鱼,总共投入6000元,年底销售收入24000元,投入产出比1:4,养殖效益良好。
2.种苗瓶颈突破取得新进展。黄鳝、“四大家鱼”、鳜鱼、黄颡鱼等我市市民喜欢的品种的苗种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我市采取水产苗种整治、苗种繁育基地建设等多种途径解决苗种质量问题和苗种短缺问题。去年张沟镇凤凰村黄鳝繁育基地取得实验性成功后,示范效应明显,养殖户热情高涨,今年已形成了张沟镇凤凰基地、先锋基地、联潭基地、宋场基地、郭河镇强农基地、杨洲基地、西流河易卫祥基地等7个较大的黄鳝苗种人工繁育基地。在技术方法上实行“两条腿走路”,即根据渔民鱼池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仿生态有土繁育技术和无土繁育技术。在推广模式上实行规模化生产与千家万户自繁自育同步并进。目前,全市开展黄鳝繁育的渔民有49户,建繁育池690亩,繁育网箱23400口。预计今年繁育黄鳝苗种1000万尾,目前已繁育219.5万尾,其中张沟凤凰村38.5万尾、联潭基地3.5万尾、宋场基地11万尾,郭河镇杨洲基地26万尾、强农基地1万尾,西流河卫祥基地120万尾,其他养殖户约19.5万尾。
3.水产高效模式有了新提升。目前,河蟹“3+5”高效生态养殖技术被省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列为省河蟹产业技术体系项目。市排湖渔场近3年积极推广河蟹“3+5”高效生态养殖技术,养殖水平逐步提高,鱼池生态环境良好,河蟹规格达0.3斤以上,亩产可达350斤,养殖效益可观。目前,此生产模式正在我市河蟹板块大面推广运用。市五湖渔场推广黄颡鱼“全雄1号”养殖,已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黄颡鱼“全雄1号”单养、“两黄”共养、苗种成鱼连养、四大家鱼套养、河蟹塘套养等养殖模式都取得较好效果。
4.水产市场流通打开新渠道。随着江汉平原农产品大市场开通营业,不仅本地水产品销售渠道打开了,还带动了周边县市的.水产品销售,这为搞活水产品流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我市渔民增收加强了保障。目前,江汉平原农产品大市场水产品日销售量达到500多吨,水产品市场生意良好。
5.设施渔业推广力度加大。为了加快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转变,由过去老百姓靠经验养鱼转向靠科技养鱼,今年我们加大了设施渔业的推广力度。一是利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水产项目,在示范基地建立水产养殖智能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水质在线监测,实现自动增氧、自动投饵,提高科技渔业含量。这样不仅可以将老百姓从过去高强度的劳作中解放出来,省时省力,且能提高养殖效益,增加渔民收入。二是利用渔业科技产品“鱼博士”,实现自动报警、自动增氧,特别是防止阴雨天气时鱼池“泛塘”。目前,五湖渔场已大面积推广此科技渔业设施,反响很好。
6.渔政执法力度加大。上半年,渔政执法重点围绕2014年汉江段春季禁渔工作加强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一是加大宣传。禁渔期间,印发禁渔宣传资料5000余份、禁渔告知书4000多份,渔政工作人员住渔船、码头,深入市场、餐馆、酒楼,逐户逐人的进行宣传,在宣传的同时,与对象签定了禁渔期间的责任书451份;出动宣传车33台次,录制宣传录像,在全市范围内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共计11次大力宣传禁渔期的有关做法。二是加大渔政执法力度。全市组织了大型检查行动3次,参加人员150次,出动车辆20台次、水上渔政巡逻艇3台次;接受举报案件2起,查实1起,查获违禁捕捞1艘,取缔违禁渔具20米,查处电捕鱼器3台,没收违法捕捞渔获物20公斤,行政处罚1人,罚款3000元。三是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力度。重点是东荆河泛滩天然产卵场保护,内陆水域种质资源保护,同时开展增殖放流,4月1日,在汉江禁渔启动仪式上,市渔政局向汉江投放各类鱼苗230万尾。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繁殖鱼苗减少。我市现有登记发证的苗种繁育场23家,比2010年减少12家。今年,由于春季长时间的低温和降雨量小、水源污染、亲本超龄生产、种质退化等因素,亲本产卵率、鱼苗出苗率、存活率存在“三低”现象,全市苗种生产量只有31亿尾,比去年减少31.1%。彭场渔业良种场的繁殖场位于彭杨公路沿线,今年开始繁殖鲫鱼时,由于水质不好,鲫鱼出苗就死亡,基本没鲫鱼鱼苗出售。
2.养殖水域环境恶化。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以及农业面源污染越来越严重,造成水质极度富营养化,氨氮、亚硝酸氮超标,水质呈劣五类,抽水就容易中毒死鱼;沟渠的水位未雨先排,遇雨急排,水位常年较低,甚至由于工程施工拦河筑坝,致使河流、沟渠断流严重,无水可取,对春季水产养殖造成极大影响。胡场伍国权鱼苗繁殖场位于胡郭公路沿线,也是在繁殖鲫鱼时抽水,造成1300多斤鲫鱼亲本死亡。
3.鱼价较往年偏低。一是由于各种成本的增加,特别是饲料上涨了300-400元/吨,导致养殖鱼的成本每斤增加0.5元左右。二是由于市场疲软,导致价格下滑。“四大家鱼”的同比价格下降1.0-1.5元/斤,特别是黄鳝,今年均价25-27元/斤,同比下降17%。
4.气候异常影响渔业生产。今年3月份气温较高,4-6月份却是间隔阴雨天较多,没晴两三日就有阴雨,导致水温一直难以升起来,较大的影响了渔业的生产。四、五、六月份成鱼养殖不能正常投饲,缩短了成鱼养殖周期,这直接影响了水产品总产量。黄鳝网箱养殖投苗和黄鳝繁殖推迟一个月左右,而按照往年6月中下旬投黄鳝苗种的,成活率非常不理想,死亡率较高,死亡率达到83%以上。剅河吕涛等4名养殖户于6月21日购买黄鳝苗种2.2万斤,已全部死亡。
5.消费低迷影响养殖户的积极性。受社会整个购买力下降和餐饮业的影响,水产品价格降低。去冬今春,成鱼销售严重压塘,虽然现在已销售完了,但比往年迟了两个月(往年一般在五月一日左右销售完毕),导致养殖户补塘积极性不高,有部分养殖户改种莲藕,面积达到0.97万亩,主要分布在彭场、郭河、通海口、陈场、剅河等镇。
6.下半年存在旱情隐患。上半年虽然阴雨天较多,但降雨总量却较少,梅雨季节即将结束,可能遭遇到伏旱和秋旱。在水质较差、水量较小的情况下,我们要做好渔业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下段工作重点
1.持续推进苗种繁育。要做好黄鳝秋苗繁育工作。由于春季气温持续较低,黄鳝早苗生产季节推迟,产量不高,因此,要及时指导各黄鳝繁育基地养殖户精心管理,抓住7-8月秋苗繁育关键时期,提高产卵率、出苗率、成活率,保障今年黄鳝苗种繁育取得一定成效,为明年全面推广树立信心,积累经验。重点加强对张沟镇先锋基地、联潭基地的生产。开展“四大家鱼”苗种培育工作,提高苗种质量,为明年生产打好基础。
2.及时指导渔业生产。要做好病害的防治。7-9月是水产生产的黄金时期,也是病虫害易发、高发季节,水产部门将及时深入基层,具体指导养殖户科学管理、科学用药,减少生产失误。同时,做好高温干旱时期的抗旱工作,指导渔民合理调节池塘水位,保障生产正常运行。
3.强化水产质量安全。要实行标准化生产,全面推行水产健康养殖、用药和销售等三项记录,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积极创建1家部级健康示范场,2-3家省级健康示范场。要进一步加大对养殖场生产监管力度,全面整顿和规范生产秩序,坚决取缔非法生产。要积极配合农业部、省农业厅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药残抽检,做好名特苗种、水产品药残检测,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要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从投入品使用、养殖过程到水产品检测实行全程监管。要定期开展重点区域水质检测工作。做好黄鳝、甲鱼、河蟹等水产养殖重点区域水质水样的检测,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检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指导养殖户生产。要抓好张沟先锋村水产品质量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工作。
4.加强渔业纠纷调处。因上半年养殖水源水质很差,水量很小,许多渔民池塘没有换水,高温季节来临时,将会由于使用改水剂、用药剂量不易控制、抽水死鱼等原因,出现一定量渔情事故,渔业纠纷调处案件将进一步增多。水产部门要广泛摸底,排查隐患,及时调处,切实维护渔民利益和社会稳定。
加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是水产品质量工作的重点,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水产品质量方面的安全监管,供大家参考。
制度
一、监督检查物件
水产品养殖育苗企业、个体生产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主体水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二;生产主体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履行职责。
一检查巡查。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养殖育苗过程中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水产品生产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水产品生产销售记录。
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限用的渔药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渔业资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四、监督检查程式
一制定方案。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可以对养殖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水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水产品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储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 *** 和县级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将有法可依
渔业部门将成水产品监管主力军
《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渔业部门将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用饲料及新增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渔药、渔用饲料及饲料新增剂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负责水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水产养殖用水需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水产养殖用水需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需进行净化处理或停止养殖活动。大气、土壤、水体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将被列为禁养区。对单位或个人向水产品产地和可能影响水产品产地环境的区域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渔业产地环境污染的将被依法追究并赔偿。
水产品检测不合格或未经检测不得销售
《条例》规定,水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未经检测的,不得销售。违反本条例的,将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并作无害化处理,货值1万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未经检疫运输和销售的,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做了相应规定,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水产苗种。另外,在疫病防治方面,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渔业兽医将推行执业兽医制度,如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需先向县级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后方能在规定区域从业。
采购台账储存不得少于半年
水产品经营者采购水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等材料,以及水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档案,并建立采购台账制度,且台账储存不得少于半年。销售水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购货者相关资讯等内容,记录、票据的储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另外,市场开办者要对入场水产品经营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对不具备条件的,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承担连带责任。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等材料、未建立进货台账的,未保留或提供销售票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未附加标识的水产品将不得销售
《条例》标识管理部分规定,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应当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附加的标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水产品生产者合法加贴和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质量标志。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食用水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水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市场开办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水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复检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所属执法机构依职权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被抽检人对水产品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测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复检。水产品未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检测结果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禁售水产品将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规销售禁售水产品的,将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违法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反投入品使用规定的,由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认证标志管理的,由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妨碍执法的将处2万元以下罚款。采取围攻、殴打等暴力方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条例》送审稿正全面征求社会及全省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意见征求时间截至8月31日,感兴趣的市民可以到广东省人民 *** 法制办公室网 *** 立法栏立法意见征集处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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