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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过程中要遵守哪些规定

1.农药生产、经营和施用者应遵守什么规定?

农药经营过程中要遵守哪些规定

生产者

必须获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产品必须有执行标准文件;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附具说明书,经农业部审定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禁止生产假劣农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证的农药;禁止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及生产许可证。

经营者

必须具备经营条件;禁止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无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购进农药时,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禁止销售假劣农药。

施用者

施用农药应防止污染环境和发生中毒事故;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施用的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2.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政府部门分别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使农业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损失的,构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构成刑事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假劣农药、撤销登记的农药如何处理?

处理假劣、禁用等废弃农药,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定施用方法和用量。

4.过期农药如何处理?

超过质量保质期的产品,经省级以上农药检定所检测,符合标准的,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施用方法和用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对销售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5.未按期续展登记的产品,可以继续生产、销售吗?

农药登记证应按期续展,到期未续展的不得继续生产。但对在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在其质量保证期内,质量合格的应允许销售。

销售农残超标的蔬菜的处罚依据

一、无证经营农药处罚标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第五十八条规定“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主观:

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处罚标准是若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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