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应用系统为什么没有监所检察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下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功能特点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三个有利于”,即实现规范化和灵活性的统一,有利于方便司法办案,有利于加强对司法办案的监督,有利于辅助领导决策。笔者认为,侦查监督部门应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升办案质效。
然而,侦查监督部门在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审查逮捕工作中,一些办案人员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用得不够熟练。比如,案件已经办结,办案人员将案卷及相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程序合法,但在操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过程中,由于未点击送案节点而出现办案超期被警示等问题。对此,需要加强对该系统操作方面的运用和培训。二是统一业务系统本身有待完善。比如,最高检出台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由于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没有相应的文书可供操作,导致上述规定难以执行。对此,可以通过添加附件进行弥补。
为有效规范司法行为,侦查监督部门在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办案流程节点的工作及需要制作的相关文书。
一是审查批捕节点需制作的文书。其一,审查逮捕意见书(含审批表)。案件承办人在这一节点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包括提请逮捕、报请逮捕、移送逮捕、重新报请逮捕四类文书)。基层检察院最常用的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制作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其二,提讯证、提解证。审查逮捕的办案期限只有7天时间,比较短。由于以往工作中几乎每案必讯,检察人员通常直接使用公安机关的提讯证。而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后,会自动生成有犯罪嫌疑人姓名的提讯证、提解证,纠正了以往的办案瑕疵。提讯犯罪嫌疑人后,提讯证、提解证需扫描后入电子卷。其三,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回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会生成一式三页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第二页、第三页是犯罪嫌疑人留存的,第一页是犯罪嫌疑人签字后的回执,需要扫描后入电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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