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近期,农业大省山东正在酝酿重启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分外引人关注。记者了解到,时隔近7年之后,国家层面目前也正在酝酿重启这一制度,以期规范农药销售市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药许可经营能否构建食品安全“防火墙”,托起食品安全重任?
山东探索重启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3月14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网上立法听证。条例草案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内容就是重启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山东省酝酿重启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规定,农药销售商(包括从事直销或连锁经营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获得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同时,农药销售商应当具备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和仓储设施,以及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条件等。
农药经营许可证上将载明农药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许可经营的农药范围、有效期等事项。许可证三年一换,有关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证申请审查。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国务院也正在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其中也将重启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为何在时隔近7年之后重启?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杨理健说,2004年7月1日我国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后,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随之消失,农药销售市场迅速膨胀,在方便农民买药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杨理健说,山东省现有农药经营单位5.4万多个,比2004年增加3万多个。部分地区农药销售市场较为混乱,甚至出现出售假劣农药以及国家禁售的高毒农药的现象。
“可以说,农药已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大威胁,越早立法管控农药销售市场越好。”山东省农业厅一位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因农药残留而致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时触动着消费者的神经。比如,前几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毒韭菜”“毒豇豆”“问题白菜”等事件,多为个别农户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所致,影响恶劣。“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是田间生产,关键是用药问题。为从源头把关,我们多年来一直呼吁重启许可制度。”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农药管理稽查队副队长张荣全说。
山东省农业厅一位参与条例起草的人士称,多年来的调查发现,农药市场混乱是影响食品安全的最大症结,“不把农药管住管好,农产品安全便是空谈。”
农药许可经营能否托起食品安全重任?
山东酝酿重启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引来各方热议。
“实行许可经营可以促使经营者提高素质。”济南仕邦农化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祥文说,“卖药的不懂药”现象,是当前农药经营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当前,一些农药经销商甚至不知道“农药安全间隔期”与“禁限用农药”等概念。结果,有的经销商卖药时不能帮助农户选用农药,而是专拣贵的卖,更甭提指导农民科学用药。现在,根据许可经营相关规定,销售商需要加强经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这有利于减少这一现象。
“农药许可经营还可以规范农药经营环境,减少恶性竞争。”从事农资经营20多年的寿光大地宏琳农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琳说。之前,农药销售入市门槛低,农药市场经常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许多假冒伪劣农药产品凭借价格低大行其道,优质农药经常被挤占。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重启也引发部分业内人士的担忧:这一制度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以及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即农民身上。对此,山东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农药许可经营主要为了监管方便,即使收费也只是收取工本费,不会过多增加经销商负担。
食品安全“防火墙”尚需多重构建
业内人士认为,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预示着山东等地再出重拳,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过,多位人士表示,除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还需在农药生产、农民用药、农产品入市监测等环节多管齐下,才能构建食品安全“防火墙”。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有农药企业多,供过于求的现象比较严重,容易造成市场混乱,农药生产行业还需洗牌。截至2009年底,我国注册农药企业达2700多家,实际有原药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的原药企业高达500家左右(一般农药生产大国也就四五十家)。再加上农药生产“地下游击队”数不胜数,生产严重过剩,农药产品质量千差万别。如不重新洗牌,仍将威胁食品安全。
杨理健认为,有必要全面推开农药备案制度,管住农药生产企业,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窜”;同时,实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与实名购买制度,建立安全责任追溯机制。据了解,山东青岛目前已推广这一做法。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一手抓农药经营,一手抓农药使用。”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张昊说,应加强对农民的用药技术指导。
山东省许多正规农药生产厂家指出,一方面,农药属于功能性商品,农药销售商不能简单销售了事,应当指导农民根据农田墒情、病虫草情、作物品种、气温等具体情况选择施药时机以及农药品种组合。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不定期培训农民,引导其按照合理剂量和安全间隔期,科学选购和施用农药,形成标准化生产习惯,既减少用药成本,又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
此外,许多人士指出,作为农产品安全入市的最后一道关口,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检测力度,扩大入市农产品抽查检测的样本量,提高检测设备水平,密切关注产地环境变化,严格把住农产品安全准入关。
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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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循环经济建设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中国要现代化,首先必须农业现代化。而农业产业化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和有效措施。那么,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循环经济模式之间具有怎样的有机联系?怎样通过农业产业化进程,在广大农村“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兴工业化路子”?是当前循环经济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一节 循环经济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是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农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然要选择循环经济模式。 一、农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水乳交融,紧密相连,具有发展循环经济的天然条件。 一、自然生态系统的诸种环境要素大多具有双重性:既是自然生态系统的组分,又是农业经济系统的生产要素。生态系统中非生物环境要素中的地表土壤、水源(地表水、地下水)、岩石,以及生物组分中的绿色植物和各种畜禽、鱼类等,都是农业生产资料和人类劳动对象。 二、农业生产过程与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然生产过程水乳交融,密不可分。农业种植业中的“春种秋收”与自然界的“春花秋实”的生产周期完全吻合,养殖业中的“春禁冬捕”与畜禽、鱼类的自然生产繁殖过程相融和。传统农业本来就是模仿、效法生态系统自然生产过程逐渐发展起来的,不仅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的季节性规律,还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靠天吃饭”、“顺天行事”的自发性和实践经验性。 三、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能量物质循环过程与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能量物质循环基本融和。自然生态系统中,通过生产者(绿色植物)利用太阳光能和吸收空气、土壤中的养分制造有机营养物质,供各种消费者(草食动物、肉食动物)消费,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弃物(动植物尸体、排泄物等)由分解者(微生物)分解还原成无机物,回归自然进入新的循环过程。这一循环过程几乎完全体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种植粮食和各种经济作物,只是促成各种绿色作物通过光合作用产出更多的有机营养物质,收获的粮食和其他果品等实物除人类食用外,其余用来饲养畜禽,发展养殖业。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排向环境,靠微生物分解。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能量物质循环过程,是自然生态系统能量物质循环过程的仿效、扩大与强化。传统农业中具有悠久历史的“种桑养蚕---蚕粪桑梗养鱼---鱼塘底泥作种粮肥料”的资源循环利用方式,就是农业生产过程融于自然自态过程的典型例证。 四、在传统农业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是基本和谐相处的。在农药化肥大规模投入农业生产之前的传统农业生产过程中,人类的农业劳动基本上是融于自然生产过程的,也就是说,人类与自然基本上是和谐相处的。人类处于生物食物链网的最顶端,本来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高等级生物种群。在原始社会,完全依靠自然生态系统提供清洁水源、清新空气和食物等基本生存物质,并在向自然界攫取生存物质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原始农业、畜牧业,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化,形成今天的农业规模。即使在今天,农业生产过程仍然贴近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然生产过程。 上述农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天然联系,正好体现了循环经济模式的基本要求,说明农业生产过程具有建立循环经济产业链网的天然便捷条件,其能量物质循环过程可完全融于自然生态系统能量物质循环规律。 二、现代常规农业引发的农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失衡需要科学的循环经济模式来调整。 传统农业是指系统目标单一、生产技术简单、低投入、低产出、低效益、低消费、封闭的、分散的、自给自足型的小农经济。现代常规农业则是指大规模使用化肥农药和化学除草剂,大规模使用机械动力和电力,高投入、高产出、高消费、高效益的商品化农业经济。如前所述,传统农业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一般不会超出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经济过程与生态过程是相融和的。现代常规农业则是资源耗用型农业,越发展就越增加生态环境的承载压力,造成农业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失衡,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由于人口剧增,使人均资源锐减。目前我国人均耕地、草地、林地、水资源分别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30%、40%、14%和25%。农业资源短缺又造成农村劳力过剩,需要寻找新的就业出路。 二是外延式扩大再生产、掠夺式粗放经营的生产方式、过度开垦、过度放牧以及乱砍乱伐,造成土地退化、资源枯竭、水土流失、灾害加剧、生态破坏、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极大的威胁。 三是无序开发和急功近利式的招商引资,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形成新的结构型污染,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为求快速发展以实现后发赶超,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鸡不择食式的招商引资。结果引进的多是先进地区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而且大多是小规模生产经营,只能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来获取暂时的政绩。而且由于缺乏科学规划,这些盲目引进的项目大都与当地优势产业缺乏有机联系,无法对接形成产业链,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只能成为新的产业结构的累赘,成为农业经济系统的痼疾。 上述诸种农业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不平衡的状况,在传统经济模式下是无法克服的,这已为无数中外历史实践所证明。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大胆创新,变革传统发展模式,按循环经济模式走新的发展之路,才能保证经济与环境、人口的协调发展。 三、循环经济模式是保障农村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生产方式。 农村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失衡必然引起农村社会系统的失衡,进而妨碍整个农村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因为支配、维持传统的落后的陈旧的生产方式的发展理念和管理方式,直接支配和影响着农村社会系统的人口再生产和人力资源的开发,使许多地方越穷越陷入人口膨胀的怪圈,因而越是生产力落后,越是粗放式经营,越显得劳动力弥足珍贵,于是越是千方百计多生育,以此来延续家庭简单再生产,靠儿子养家糊口、养老送终。人口膨胀的结果又加剧资源耗竭、土地匮乏、劳力过剩。于是大批劳力不得不盲目流向城镇打工谋生、务工经商。这种缺乏科学产业导向的劳力无序流动的结果,或造成城市三产业的畸形发展,引起三次产业间的不协调,或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农村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要可持续发展,自然生态系统可持续是前提,农业经济系统可持续是基础,农村社会系统可持续是保障。而要作到这三点,推行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是最有效的科学途径。 首先,推行农业循环经济需要农村社会系统以全新的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来取代传统发展理念,建立和推行资源节约型的经济社会管理制度;需要按照循环经济建设的要求建立新的教育科研体系,以开发人类智力资源、培养出新型的管理者和劳动者;需要根据循环经济生产方式的要求建立新的资源和生产力要素的配置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形成新的科学生产关系;需要根据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律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这样,就可以保障和促进农业经济系统和农村生态系统健康持续发展,进而保障和促进整个农村生态经济社会系统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其次,推行农业循环经济可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根本上缓解生态资源供给与经济发展需求的矛盾,实现农业经济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链网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就是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过程,就是治理和消除现代常规农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结构失衡、资源耗竭、效益低下等诸种弊端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业产、加、销一体化、规模化、品牌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产品的深加工不断增加,附加值相应增加,可以最小的生态资源消耗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满足社会系统不断增多的消费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再次,农业循环经济建设可促使农业生产消费的能量资源循环过程融于自然生态系统的能量物质循环过程之中,保证农业经济的发展不超出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协调,促进农村生态经济社会系统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主导下,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既可克服传统粗放经营的农业生产过程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污染损害,又可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上世纪70年代,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世界环境保护主义思潮兴起的同时,也伴生了一种对地球生态前景的消极悲观思潮,主张崇尚自然、回归自然、服从自然,建立低投入的封闭自律的自给经济系统,抵制现代科学技术装备以及化石能的投入,否定现代农业与绿色革命。其主要派别有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再生农业、生物农业、替代农业、自然农业、生物动力农业等。尽管其动机是保护生态资源,却使农业社会倒退到自然经济时代,显然是不可取的,这种消极的自然保护观迄今只在发达国家的环保型与生态型农场有所应用,但规模很小,欧美和日本的面积大多在1%以下,难以广泛推广应用。80年代中期以后,这种思潮逐渐统一于可持续发展观。90年代循环经济模式出现之后,才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找到了生态经济社会复合大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才有了全新的内容和广泛推行的可能。因为循环经济模式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是不排斥外部投入的;她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人力智力成果、金融资本和系统外资源的投入,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资本增值,满足日益增多的市场需求,实现生态资源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利用。第二节 循环经济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现代化的具体任务是农业产业化,并通过农业产业化来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而农业产业化的最佳实现途径是以循环经济模式为导向,逐步实现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因而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认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循环经济模式的内在联系和本质特征。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与特征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 所谓产业,即产品生产行业。在每一产业系统内,都具有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消费的物质流动的完整过程,具有专业化与社会化协作及组织管理的完整体系。所谓产业化,即指产业系统内科研、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及管理等各环节协同发展、相互促进,形成有机联系的完整体系。很显然,产业化程度的高低,取决于产、加、销及科研服务和组织管理各环节协同共进、有机联系的紧密程度。 农业产业化经营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兴起于美国,随后传入西欧和日本,约90年代初陆续传入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约于90年代初始于山东,接着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兴起。尽管中外兴起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进程各不相同,但其终极目的都是要解决农业生产经营如何适应市场需求,如何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如何使农业与之相关联的产前、产中、产后产业相融和等问题。 在我国农业经济系统中,普遍面临着农户分散的联产承包经营无法与社会化大市场对接、农产品的产加销各环节相对独立经营形不成规模效益、难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难题。而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的推进,在稳定农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组织引导分散的农户整体地进入社会化大市场,以市场为导向构建新的产业经营方式,创新产销制度和经营管理体制,发展市场经济,优化产业结构,自然而有序地将传统农业推进到现代农业。正如《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1日社论《论农业产业化》所指出的:“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加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按照这一定义,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在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为现代化的科学生产方式的历史演进过程。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性状来看,它是一种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势,是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制度的创新,是一种建立在各农业产业化经营参与主体共同利益基础上的运行机制。而当前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任务,则是在保持家庭联产承包、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不变的条件下,在现有农村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优化资源组合,全面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解决分散生产和非组织化的种种弊端,不断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特征。 由上述农业产业化经营基本内涵的剖析,可以透视出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产品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衡量一个生产经营实体是否产业化经营,核心标准是看其多元参与主体是否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和农户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参与者,他们之间不是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而是由一体化利益机制联结而成的休戚相关的共同经营关系,即按照产业化经营合同约定进行系统内部的互利惠顾关系。这种惠顾关系是以相关主体共同开发利用特定农产品资源,谋求共同利益为联系纽带的:农户负责初级产品生产,为企业提供加工原料;企业负责按市场需求进行深加工,并将终端产品销售出去,再按照产业化经营合同合理分配利润。由此可见,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既有产加销各环节多元参与主体形体上的一体化,又包含各多元参与主体利益上的一体化。 第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市场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的经营体制,主要运用市场机制来发展农业经济,调整产业结构,规范经营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调整农业结构,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实现农产品的商品化;二是按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生产要素,实现农用生产资料的商品化;三是按市场机制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和组织活动,实现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社会化服务的商品化。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政府应改变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催耕催种催上缴等管家式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宏观调控,以及组织社会化公共设施建设、科技推广、产品开发等社会化协调服务作用。 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是集约化经营。现代科学技术普遍运用于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系统的再生产全过程,在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同时,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农业产业化过程是将传统农业推进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要求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充分运用生物工程技术和生态农业技术来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力水平,逐渐用科学的集约经营方式来替代传统落后的粗放型经营方式,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组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有机食品,促进环境经济的双赢共进。 第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规模化经营。这是指按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业规模经济的形成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所谓规模经济,是指因生产或经营规模扩大,平均成本下降,收益上升的经济形式。马克思说过:“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商品的便宜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又取决于生产规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6-687页)。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将分散的、互不联系的个别生产过程转变为互相联系的规模化生产过程。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可以用拥有土地面积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数量,及资产规模等指标来衡量,也可以通过产量、产值和盈利等经济指标表示。从原始农业到农业机械化之前,农业生产规模呈由大到小的发展趋势;从农业机械化之后,农业生产规模又逐渐由小变大。因为一方面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能力随之提高。正如西方经济学所认为的,规模经营是由以技术进步为主体的生产诸要素的集中程度决定的。另一方面,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同时,产品的商品化程度相应提高,各经营主体必须进行市场化经营;为应对市场风险,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营效益,必须扩大经营规模。因为小农户是难于进入大市场的。 第五、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区域化、专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区域化和专业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区域化,指根据一定地域的资源条件和产业特点,主要生产某一种或某几种农产品,以发挥其优势和长处,形成各具特色的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性布局结构。所谓农业专业化,是指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纵向产业链中,各环节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深细分工,相对独立经营、专业生产。如农业种植业中的良种培育、种苗营销、技术推广服务、大田生产等环节的专业化分工等。区域化、专业化程度越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就越高。 第六、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企业化经营。这里主要包含两层含义:①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有龙头企业带动,体现为“公司 农户”的产业结构形式。龙头企业通过合同约束和初级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户缔结成产加销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充当产业化经营系统的组织者、营运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决策中心,及技术创新者和市场开拓者,发挥龙头领航作用。②龙头企业将产业化经营系统内各参与主体(公司、合作社、农户等)视为一体化经营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当作自己的生产车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均沾,而不是将其当作贸易伙伴。 上述诸种特征反映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揭示出农业现代化的必然演进过程与发展趋势。 二、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佳形式 试将循环经济模式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加以比较分析,就不能看出,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就是一种最完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一、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链网的结构形式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产加销一体化结构形式。在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链网中,规模化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作为加工企业的原材料,经逐级深加工的终端产品通过营销环节销往市场,满足社会需求,获得经营效益,企业与农户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均沾,是典型一体化经营的利益共同体。这样以农户规模化生产初级农产品作为基础环节逐渐向下游的加工、营销和社会化服务环节延伸的农业生态产业链网结构方式,是农业循环经济模式的基本结构方式,同时又是最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 二、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可完全满足农业产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的要求。 农业循环经济模式要求资源得到最充分的综合开发和循环利用,生产经营全过程基本上无废弃物外排,是最完全的集约经营。 农业循环经济模式要求其生态产业链网的产品开发、良种培育、技术推广、以及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各环节既紧密链接,又进行深细化分工,完全合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专业化经营特征。 农业循环经济模式不仅要求每一种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的产业链纵向无限延伸,还要求相关农产品产加销产业链间尽可能横向耦合,形成规模化的产业链网,可最充分地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化要求。 农业循环经济通过龙头企业的营销活动与社会化大市场对接,可充分获取市场信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剂产品生产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市场化要求。 三、农业循环经济模式的各产业链网都有龙头企业领航带动,实行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和品牌化,可充分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要求。在循环经济产业链中,一方面各生产经营链节以资源综合开发和循环利用为联系纽带,一方面以品牌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各生产经营莲节的共同利益基础,因而需要各生产加工链节实行严格的标准化生产,并完善产业链各环节的利益分配机制,所以必须实行统一的企业化管理。这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要求也是完全一致的。 既然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有如此之多的相似之处,为什么当前在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还要推行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呢?这是因为,这二者之间是不能完全兼容的。首先,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侧重的是面向市场的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加工的经济效益,产加销各环节以深加工产品的市场效益为一体化经营的共同联系纽带。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链除了注重终端产品的市场效益外,还要注重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循环利用,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统一起来,作为产业链各环节的联系纽带,深化和完善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容,更直接地体现了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次,二者影响和涵盖的范围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只影响和涵盖农业经济系统,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并非其直接的有机结构因素。而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影响和涵盖整个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建构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基础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再次,二者的理论基础和目的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现代产业经济学、规模经济学、市场经济学等为理论基础,其目的是推进农业现代化。而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是以揭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原理的生态经济学、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等为理论指南,其目的是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三节 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阶段 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地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阶段划分,是以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和循环利用水平为标志的。研究农业循环经济的各发展阶段,有利于把握整体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任务。 一、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的整体目标 一言以蔽之,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的整体目标,就是要从根本上消除自然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实现农村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体说来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在产业形态方面,要通过发展壮大农业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生态产业链网,融一、二、三产业于一体,实现农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高度融合,通过农业生态化、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工业化、农村城市化。 二、在资源利用形态方面,要将农产品生产消费过程完全融于自然生态系统的能量物质循环过程。要通过不断推进循环经济建设,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和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从根本上消除生产消费过程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实现生态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之间能量物质的良性循环,保持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三、在社会文明形态方面,要以生态文明取代传统文明。要通过不断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实现物质产品生产生态化,精神产品生产生态化,社会管理生态化;形成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社会氛围,让遵循自然生态规律成为全社会的主导意识。 二、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的发展阶段 农业循环经济建设是一种渐进的、有序的系统发育及功能逐步完善的过程,大体可分为初始发展阶段、基础建设阶段、飞跃发展阶段和完善健全阶段。 一、初始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发端可追溯到原始农业阶段。从那时开始,人们垦荒种粮,收获的粮食用于人类食用和饲养禽畜,秸杆用作燃料,燃烧秸杆的草木灰和人畜粪便回归土壤作为粮食作物的肥料,形成自然的、简单的能量物质循环过程。还有类似此类循环链的“蔬菜---禽畜---鱼”产业链、“桑---蚕---鱼”产业链等等,都是初始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其基本特征是明显的自发性、封闭性、自律性和经验性。其产业是基于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规律的启迪而自发形成的;每一产业链均为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生产的产品主要供系统内消费,也基本上不依赖外来能量物质的投入;产业链的主导运行完全靠世代相传的实践经验,而非自觉的科学思想指导。故此这一阶段又可称为自然发展阶段。 二、基础建设阶段,即农业循环经济由初始到飞跃的准备阶段。各国国情不同,这一阶段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美国最早 进入这一阶段,大致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到八十年代中期基本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虽未明确提出循环经济建设的概念,但实际上已完成了循环经济建设的准备阶段。随美国之后的是西欧和日本。我国约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始于山东(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标志),随后在沿海各发达省份迅速兴起,到世纪交替时期,中西部的大部分地区都开始进入这一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和基本标志,是由初始发展阶段的封闭的、分散的、主要面向系统内消费的传统农业经营方式,逐渐转变为开放的、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方式。据《中国农业年鉴》记载:1997年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有11834个,其中东部地区6611个,占55.9%;中部地区4336个,占36.7%;西部地区887个,占7.4%。到2001年,已发展到6.6万多个,其中东部的浙江省4522个,比1998年增加113%;中部的河南省3059个,比1998年增加47%;西部的甘肃省1577个,比1998年增加2倍多。这表明,我国从世纪交替时期开始,已整体进入这一阶段。 农业循环经济基础建设阶段的总的目标任务是:在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主导下,不断发展资源综合开发和循环利用技术,不断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和农产品生产效率,不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使农业产业链不断向产前、产后延伸的同时,实现产中的不断扩张,扩大产业化、规模经营。
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是关于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 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三) 正式登记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正式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第八条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
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
第九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第十条 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分装登记评审。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农业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第十四条 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厂家因故关闭的,应当在企业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交回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逾期不交的,由农业部宣布撤销登记。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需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
第十七条 农药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农业部定期发布农药登记公告。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进行农药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应当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单位,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条件审查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六)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第四章 农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第三十二条 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五章 农药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三十六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执行。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他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决定由农业部作出。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舞弊、索贿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
(一)《条例》第二条(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条例》第二条(三)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
(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八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九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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