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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天参集团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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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天参集团怎么样

1、淮安天参集团是一家集水产饲料研发与制造、苗种繁育和水产养殖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头企业。

2、淮安天参集团工资7000-12000元人民币一个月,入职能享受五险一金,周末双休,是一家对员工不错的集团。

我家是淮安市楚州区车桥镇的,最近这里搞拆迁,说要重新变回农田,政府也没什么补助政策,就只赔一两万块

以江苏省洪泽县为例

绿色农产品是绿色农业的产物,是一种无污染、安全、优质食品,绿色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融入了保护环境、崇尚自然、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目前,绿色农产品以其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有许多制约因素,如产品缺乏深加工,认证成本较高,技术人员匮乏,销售渠道不健全,品牌力量薄弱,消费意愿低等,影响了绿色农产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对此,前人已有诸多研究,例如:杨剑英(2008)、张太海(2008)分别从市场营销组合4P策略、加强政府扶持和监管等方面探讨我国农产品绿色营销方案。Eastwood, D B;Brooker, J R;Smith, J D(2005),靳明,赵昶(2007),Heinz Welsch, Jan Kuehling(2009),分别研究销售环境、农产品定价、群体行为、习惯做法等因素对绿色农产品消费心理的影响。以上学者的研究为后人提供了众多借鉴,也对绿色农产品发展实践有指导作用。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苏北生态县洪泽为例,分析制约绿色农产品发展的因素,总结经验教训,探讨对策,这些对于加快洪泽从农业大县到农业强县的华丽转身,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二、洪泽县绿色农产品发展的现状及特点,洪泽积极挖掘本县的特色资源,做足特色农产品品牌内涵,农产品品牌活力得到提升,努力培育了有机米、大闸蟹等一批特色产品主导产业,无论是种植规模、品质、加工能力等都走在全省前列,特色品牌效应得到显现;充分利用独特的自然禀赋,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经济优势,并已初见成效。到2010年底,洪泽县绿色农产品数为91个,涉及企业或单位32个,绿色农产品数居全市第二位。

(一)绿色农产品认证不断增多,品牌建设不断加强近几年来,洪泽县着重发展优质稻米产业、蔬菜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水禽养殖业。

在水稻方面,有机、绿色和无公害优质稻米面积占水稻种植面积的80% 以上。全县年生产有机稻米、绿色稻米、无公害稻米分别为350吨、1.8万吨、11万吨。据2009年3月公布的数据,全县共有十多家企业申报了12个优质稻米品牌,其中:“九牛”、“白马湖”获有机食品认证,“苏星”、“雪粘”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标志,“洪泽湖”等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九牛”、“洪泽湖”及“苏星”等稻米品牌还在历届中国(淮安)优质稻米博览交易会上分获金奖或优质产品奖称号。

在蔬菜种植方面,到2007年底,高效种植面积达8.5万亩。洪泽县通过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类产品24个,主要有“洪泽湖”牌荷藕。目前,全县无公害荷藕种植面积达8万亩,年产优质荷藕10万余吨。“洪泽湖”牌荷藕在2001年(上海)农产品展销会上,被淮安市政府评为名优产品。

在水产养殖方面,2008年,洪泽县高效渔业面积5.3万亩。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24个、无公害水产品30个;有机水产品养殖基地2个、有机水产品7个;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1个;省级现代渔业科技园1个;国家级水产良种场1个;省级特种水产良种场1个;国家级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1个和1个苏北地区最大的中国洪泽湖水产品批发大市场。其中比较着名的洪泽湖牌大闸蟹2005年被中国渔业协会授予中国十大名蟹称号。2009年,洪泽被授予“中国蟹都”、“中国洪泽湖大闸蟹之乡”等荣誉称号。2010年,洪泽湖大闸蟹入选CCTV4《走进中国》地理标志栏目。并于2010年底获得国家工商局地理标志的授权许可。

在水禽方面,全县重点发展以洪泽湖鹅为养殖重点的畜禽生产,全年家禽饲养量 1600万只,其中洪泽湖鹅850万只,跨入了全省养鹅重点县行列。全县已建成年保种6万只的蒋坝灰天鹅养殖场,三河、东双沟、黄集等8个四季鹅养殖园区,沿湖、沿河、沿堤8条养殖带,9个养鹅80万只以上的基地镇,养鹅农户已占全县总农户的40%。

(二)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不断增加产地的环境质量标准是绿色农产品标准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是选择绿色农产品基地的根本依据。自2001年起,洪泽县已建成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共60个。其中无公害粮油产地、园艺产地46个,共38.41万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91%;无公害水产品产地8个,占地6.7万亩,占全县水产品养殖总面积的50%以上;无公害畜禽产地6个,肉鹅、肉鸭、生猪等年出栏量占全县畜禽年总出栏量的55%。2007年洪泽县有机稻米科技示范区被认定为首批“江苏省现代农业示范区”之一。据2009年3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县共有19个有机、绿色、无公害优质稻米基地通过产地认证,合计面积达33.96万亩,占全县水稻总面积的95%以上,其中获得OFDC有机颁证0.15万亩;获准使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标志粳米基地面积6万亩;通过省级无公害产地认定面积27.81万亩,全县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认定农产品达67个 。

(三)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行业协会不断发展壮大,产品认证不断增多截至2009年,全县有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37家,其中省级龙头企业3个,市级龙头企业11个。较好地发挥了外连市场、内连农户的作用,全县农副产品加工的比率达30%以上。“白马湖”牌大米、“老子山”牌荷藕、“西顺河”牌洄鱼等共计91个农产品(水产品)已经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其中有机产品8个。同时,新建了岔河大米批发市场、朱坝木材交易市场、黄集四季鹅批发市场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分别组建了县大米加工协会、洪泽湖农产品协会、蔬菜协会、食用菌协会,吸纳会员800余人。

三、洪泽县绿色农产品发展存在的问题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在洪泽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绿色农业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与日本、德国、瑞典等发达国家的绿色农业相比,洪泽县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配置市场化程度不高;绿色农业的发展还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政府的制度安排、组织管理和支持政策体系对绿色农业的影响力亟待加强;民间组织的作用还有待挖掘。

(一)绿色农产品品种相对较少,产品附加值少,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有限洪泽县绿色农产品品种相对于生物品种总量所占的比例极少。在渔业生产中,洪泽县拥有鱼、蟹、虾、鳖、蚌、蚬等水产品90多种,然而绿色产品的认证仅限于螃蟹、青虾等少数几个品种;在水禽的生产上,野生水禽有獐鸡、野鸡、野鸭等近20种,年产量150万只,但绿色产品的认证只局限在四季鹅;在农作物种植方面,则集中在稻米等少数几个品种。

(二)绿色产品认证程序复杂,标准繁多,增加了农民负担在发展绿色农产品的初期,绿色产品认证程序复杂,标准繁多,将产生巨大的前期投入。以绿色食品为例,绿色食品的标准涉及产地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包装储运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农民如果缺乏专业的指导将会难以应对。在申报绿色食品的过程中,单是环境检测就需要5万-6万元,再加上生产过程中的检测,一个农产品申请绿色食品认证花费至少需十多万元。而且即使申报成功,该标志的使用期限也只有3年,新标准虽然大幅度下调绿色食品的收费标准,但对年人均纯收入六七千的农民来讲仍是不小的负担。

(三)农业从业人员受教育水平偏低,农业技术人员较少根据舒尔茨的人力资本收益理论,人力资源是最有价值的资源,对人的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率是最高的。当前我国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35%,而发达国家约为75%。与发达国家相比,洪泽县农业从业人员受教育水平偏低。依据2008年颁布的淮安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公报(第二号):洪泽县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48人、183人、331人,是淮安市技术培训工作相对较好的县。

(四)营销方面,品牌发展有待进一步整合洪泽县的一些绿色农产品已有了自己的品牌和注册商标,但除了稻米类品牌,其他绿色农产品的品牌知名度还不高。不少申报主体企业规模偏小,技术含量较低,对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带动能力还不高,影响了产品的销售及利润的实现。例如,洪泽湖区的大闸蟹生产,湖区两市六县区基本上都是各自规划,独立发展,每个县区都有各自的自主品牌。洪泽县的“洪泽湖”、“老子山”牌大闸蟹;泗洪县的“金水”、“绿康”牌大闸蟹等。虽然有些品牌经各地政府的宣传,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因品牌杂乱,推广局限性大。

四、洪泽县绿色农产品发展的对策建议(一)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推动农业科技和管理体系的创新龙头企业是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力军,技术创新是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不竭源泉。政府要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决不动摇,并努力提高龙头企业扶持的政策效率。鼓励科技实力强的龙头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有针对性地研究绿色农产品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不断培育新的品种;通过在示范园内试验、总结,逐步把农业科学技术向基地推广,推进洪泽绿色农产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提高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激励水平科学的激励机制设计是提高农技推广体系运转效率的关键。建立科学的薪酬体制,将推广人员的劳动绩效与利益分配挂钩。以政府为主导,因地制宜地推行联产定额的综合技术承包、联质联效的单项技术承包以及指导性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制;引入民主机制,强化对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的监督。在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考评价中,更多地吸收和采纳农户的意见。推广项目的制订也应当采取需求导向制,加强对推广项目经济可行性的研究 。

(三)强化对生产者,主要是农民的科技教育根据“分级负责、分层管理、分级教学、明确责任、互相协作”原则,构建一个由政府主导、面向市场、开放运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相互协调、功能齐全的科教体系,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将科技培训落到实处。形式上可以是举办培训班、发放技术资料、在电台或电视台制作专题节目等。同时要积极总结推广其他地区的有益做法和先进经验,在农村基础教育阶段,增设职业教育培训课,对完成文化课的初、高中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未来合格农民。

(四)彰显品牌特色,推进地理标志在农产品品牌推广中的应用地理标志效应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象,而绿色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效应更加明显,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产品品质评价和购买行为的影响很大。因此,挖掘、弘扬绿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于特定区域内产业和企业的市场开拓和营销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洪泽县绿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建设应继续明确政府、工商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主体地位,促进产业集群并完善集群内部的市场服务体系,引导集群内部企业之间依据价值链形成有效的分工协作,扶持绿色农产品龙头企业。此外,必须在绿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建设中,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品牌的使用管理。

问这么重要问题你分太少,太扣了吧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细则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本细则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市区(清浦区、清河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区)(各县及淮阴区、楚州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附表一执行。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收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市区和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4、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

5、征收未利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6、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3000元、各县(区)11000元。

征收耕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市区为13000元、各县(区)为11000元。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以亩/人为单位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但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足0.1亩的,按0.1亩计算。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1亩以上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每亩1人计算。

以前已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数量。

2、征收未利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表六。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4、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区)有关文件执行。征收其他范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具体见附表七。

5、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通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乡镇、街办和有关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数据库;配合公安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和户籍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对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批准,办理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手续。

第十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补偿给国有场圃。

建设占用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地前人均耕地按0.1亩计算。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1、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2、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市区每亩9000元,各县(区)每亩8000元。

市区提取资金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进入个人帐户的安置补助费市区每人为13000元,各县(区)每人为11000元;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额除以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再乘以70%。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4、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被征地农民产生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市区一次性领取5000元、各县(区)一次性领取4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见附表八。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并予以公布执行。

第二年龄段人员以后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可将剩余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折算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缴费年限(工龄)。折算方法:按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各年度自由职业者缴费折算(含利息并不低于最低缴费额)。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后不愿意折算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领取后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按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足额支付;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剩余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相关权利人不得拖延交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取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被征地农民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即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被征地农民确定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批准时间,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乡(镇)、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土地且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其所有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应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比较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通过后,按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第二十二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应当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民求职需要,以定向培训的方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培训重点面向16至45周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培训费结算办法参照《淮安市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创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施行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仍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给予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从本细则实施当月起按本细则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用地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征收土地有关费用的,不予报批用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试行)》(淮发〔2003〕50号)、《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淮发〔2004〕33号)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04〕5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

耕地类别 单位

前3年平均年产值

市区 各县(区)

一般耕地 元/公顷 21000

(1400元/亩) 18000

(1200元/亩)

菜地

露天菜地

元/公顷 24000

(1600元/亩) 21000

(1400元/亩)

大棚菜地

元/公顷 27000

(1800元/亩) 24000

(1600元/亩)

注:1、菜地指连续种植蔬菜3年以上的耕地;

2、粮菜轮作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一般耕地和菜地前3年

平均年产值的平均数执行。

附表二: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类 别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市 区 各 县(区)

蔬菜 元/公顷 15000 12000

粮食作物 元/公顷 13500 10500

经济作物 元/公顷 13500 10500

水生作物 元/公顷 12000 9000

鱼池 元/公顷 12000 9000

注: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精养鱼池按鱼池标准的1. 2倍补偿,特种养殖按鱼池标准

的1.8倍补偿;

3、青苗等产物由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三:

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 66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 48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葡萄 48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湖桑 2000元/亩 500元/亩 1000株/亩

注:

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生长期3年以上(含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以上3年以下的

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补偿,1年以下的,按移植补偿;

3、果树苗圃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不可移植季节

的,按每平方米13元补偿;

4、凡密植度小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移植补偿标准按

上表砍伐、移植标准除以合理密植株数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

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标准补偿;

5、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一种地上附着

物为主补偿,套种套植品种按相应品种青苗补偿费标准的

80%补偿;

6、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四: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规格 单位 补偿

标准

零星树木 移植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密植度大于每平方米1株的,移植费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 5公分以下

5-10公分以下 元/株

元/株 5

l0

砍伐补偿 意杨、泡桐、水池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10-15公分以下

15-25公分以下

25-35公分以下

35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00

80

60

50

桑等其它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10-15公分以下

15-20公分以下

20-30公分以下

30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00

80

60

40

竹林 元/平方米 4

杞柳等

三条 元/丛 4(每平方米超过3丛的,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

花木苗圃移植 1、生产性花木,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15元给予补偿;

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l0元给予补偿;

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注: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五:

林 木 补 偿 标 准

类别 林 龄 单 位 补偿标准

新造林 元/株 4

林 幼龄林 万元/公顷 意杨 3.6

水池杉 3.6

泡桐 3

刺槐、柳、国外松 3

其它 3

中龄林 万元/公顷 意杨 2.7

水池杉2.7

泡桐2.4

刺槐、柳、国外松 2.4

其它 1.8

近熟林 万元/公顷 意杨1.5

水池杉 1.5

泡桐1.2

刺槐、柳、国外松1.2

其它0.9

成熟林 万元/公顷 意杨 0.9

水池杉0.9

泡桐 0.6

刺槐、柳、国外松 0.6

其它0.45

注: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凡持

有林木林权证的,补偿标准相应提高20%;

2、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

配。

附表六:

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喷灌 元/公顷 18000

沼气池 直径3米以下 元/只 1000

直径3米以上 元/只 1400

炉灶 砖砌单眼 元/只 120

砖砌双眼 元/只 180

砖砌三眼 元/只 220

水井 手压井 元/眼 150

砖砌 元/只 900

水泥管 元/米 直径40CM以下30

直径40CM以上50

猪牛

羊舍 砖砌 元/平方米 40

土墙 元/平方米 8

简易 元/平方米 5

粪坑 缸式 元/只 40

砖砌 元/平方米

30

院墙 土壁 元/平方米 8

乱砖 元/平方米 1 5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院墙 整砖 元/平方米 30

厕所 砖砌、有顶盖 元/平方米 50

砖砌、无顶盖 元/平方米 30

简易 元/平方米 15

打谷场 水泥地面 元/平方米 30

迁坟 单棺 元 240

240

双棺 元 300

300

拾骨 元 120

120

蔬菜大棚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4

钢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7

花卉、果树大棚 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14

水泥涵管 直径30CM以下 元/米 10

直径30-60CM以下 元/米 20

直径60CM以上 元/米 40

注:

1、电力、广播、通讯杆线、有线电视及相关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设施能迁移的,给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

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3、自建道路、电灌站、排涝站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合理补偿。

附表七:

农村房屋拆迁重置价(指导价)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以及设施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钢筋

混凝土结构 多层建筑,层高3.2-3.8米,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或整板基础,框架结构,外墙面砖或乳胶漆,内墙中级抹灰、乳胶漆,水磨石或地砖地坪,铝合金门窗或木门窗,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 750

砖混

结构 一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基础,240实心砖墙,房屋设置构造柱,层层圈梁,双层屋面,外墙贴面砖,内墙涂料,钢筋混凝土楼梯、阳台、水泥地面,塑钢窗、铝合金窗或木门窗。水电卫齐全。 500-550

二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240实心砖墙,层层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有较好的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混合砂浆(含外墙涂),水泥地面,较好的木门窗,有水电。 420-480

三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180或240砖墙,有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杂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沟缝或混合砂浆粉刷,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90-430

四级

平均层高2.4-2.6米,砖基础,180或120砖墙,平板屋面,外墙沟缝,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10-350

砖木

结构 一级

一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实砌240mm砖墙,松杉木桁条,密集、合缝的屋面板或旺砖椽子、平瓦屋面,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外墙抹灰,表面刷涂料,铝合金或较好木门窗,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 400-450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以及设施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砖木

结构 二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基础,实砌240mm砖墙,较好杂木或水泥桁条、屋面板、木门窗,水泥砂浆地面,内墙涂料,水电设施齐全。 370-410

三级 层高(檐高)2.8-3.0米,实砌240mm砖墙,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320-360

四级 层高(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外墙砂浆沟缝,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280-320

简易

结构 一级 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简易屋瓦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 160-180

二级 檐高2.8-3.0米,乱砖或土坯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屋面。 90-120

草房 100

注:1、已纳入房屋等级评定的项目和室内、院内水电不再另行补偿;

2、单位面积指建筑面积;

3、主房为草房,且无其他住房的,按简易结构一级标准照顾确定;

4、房屋拆除由拆迁户自拆或征、用地单位负责。房屋由拆迁户自行

拆除的,拆除物归拆迁户所有;由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组织拆除

的,拆除物归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所有;

5、所有补偿的房屋必须是经依法批准有合法手续的。违法占地、违

法建筑不予补偿;

6、本表适用于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后新建房屋用地由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7、各县可根据本指导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实施

细则。

附表八: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地 区 年 龄 段 保障标准(元/月)

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

市区 第二年龄段 / 120

第三年龄段 / 100

第四年龄段 140 /

各县区 第二年龄段 / 100

第三年龄段 / 80

第四年龄段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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