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有害因素
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食品添加剂:一些食品添加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苯甲酸、脱氢乙酸、琥珀酸二甲酯等物质。
2、农药和化肥残留:农药残留和化肥污染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
3、重金属污染:如铅、汞、镉等重金属污染食品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微生物污染:如沙门氏菌、金**葡萄球菌等微生物污染食品后,会引起食物中毒等疾病。
烹饪不当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多食油炸食品影响人体健康。油炸食品脂肪含量高,在胃中停留时间长,不易消化吸收。此外,油炸食品在制作过程中,常添加明矾或明矾钾作为膨松剂,这两种制剂都含有铝的成分。易被肠道吸收,并可进入大脑,影响智力的发育。
2、常食高温油炸淀粉类食品危害健康。经油炸或烘烤的淀粉类食品会产生较多的丙烯酰胺,俗称“丙毒”。丙毒是一种透明、晶状的固体,主要用于塑料制品的生产。丙毒会导致基因突变、致癌,也会导致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系统。
综上所述,公众自身减少食品污染的能力是有限的,消费者既不可能控制食品污染的源头,也无法知晓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的操作是否达到卫生标准,更对一些新型食品,如转基因食品等知之甚少。为实现从土地到餐桌全程安全质量控制,政府采取的保护食品供应系统的行动,才最为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我国食用菌罐头出口现状与发展面临的形势如何?
为了有效控制农药能够安全、 正确地被使用,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第六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规格;
***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第九条 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市植物保护总站应适时公布禁止使用于作物的农药品种。
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不准出售和食用。
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源、池塘、河涌清洗农药器械。
第十三条 种植场、饲养场、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单位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种植场必须配备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植保员须经市植物保护总站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植保员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必须向广州市农业局申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农药使用者必须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第十七条 经营农药单位的售货员必须持有区、县级市以上农业局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并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向使用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物件、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进行监测,对本市上市农副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外地调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副产品要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发现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对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农副产品,应予以没收和销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作出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和销毁其农副产品,同时责令其负担检测等费用;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取消其农业补贴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和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其停止一切试验活动,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无《农药经营上岗证》的,责令其停止上岗并处300元***。
第二十条 伪造《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农药经营上岗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农副产品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危害人身健康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我国食用菌罐头出口现状
我国食用菌罐头出口以蘑菇罐头为主体,其他品种及珍稀品种有一定发展;出口量和出口值平稳增长,其他品种及珍稀品种将是今后扩大出口的新亮点;出口市场遍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市场为美、加、欧洲、日本和东南亚,其他市场具有开拓潜力(韩玉才,2004)。
多年来,罐头一直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加工食品,食用菌罐头是出口罐头中的重要产品。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2004年我国出口罐头178.64万吨,创汇13.63亿美元;其中出口食用菌罐头29.84万吨,创汇2.98亿美元,分别占16.70%和21.86%。由此可见食用菌罐头在我国出口罐头中所占的分量和地位。
近年来,我国食用菌产业呈良好的发展态势,食用菌产品已成为出口农产品及食品中的主要产品。2004年我国食用菌产品出口58.17万吨,创汇9.02亿美元;其中食用菌罐头分别占51.30%和33.04%。因此,食用菌罐头也是我国食用菌出口产品中的重要产品。
目前,我国出口食用菌罐头的主要品种有双孢菇、草菇、滑子蘑、香菇、金针菇、平菇、白灵菇、牛肝菌、鸡油菌、真姬菇及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菌混合的“什锦菇”等。
2004年国家海关总署统计目录涉及食用菌罐头的商品目录有3种,即小白蘑菇(洋蘑菇)罐头、其他伞菌属蘑菇罐头和其他蘑菇罐头。2000—2004年我国食用菌罐头出口量、出口值和平均价格见表1-1、表1-2、表1-3。
表1-1 2000—2004年我国食用菌罐头出口量(万吨)
表1-2 2000—2004年我国食用菌罐头出口值(万美元)
表1-3 2000—2004年我国食用菌罐头出口平均价格(美元/吨)
注:“-”当年海关统计目录未单列此商品。
2004年我国食用菌罐头出口到世界上125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市场分布见表1-4。
表1-4 2004年食用菌罐头出口量、出口值前10位的国家或地区
(2)我国食用菌罐头发展面临的形势
我国食用菌产业的不断成长,促进了食用菌罐头的稳步发展。2004年我国食用菌罐头产量为35万~38万吨,其中出口量近30万吨,内销量5万~8万吨。产品结构为蘑菇罐头约占75%~80%,其他食用菌罐头约占20%~25%。当前,我国食用菌罐头发展面临的形势是:食用菌罐头安全性问题十分严峻,国外反倾销接二连三。但食用菌罐头具有发展潜力,珍稀品种发展更加看好,产品加工与新品开发可望促进消费,开拓国内市场前景广阔。
1)食用菌罐头安全性问题十分严峻 近两年,市场上被检查出不合格食用菌罐头多次在媒体上曝光,尤其是在主流媒体上专题披露。其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二氧化硫超标、添加防腐剂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等。前两点反映了产品的安全性问题,严重损毁了食用菌罐头的声誉,使消费者谈食用菌罐头色变,从而产生了对食用菌罐头安全性的质疑与忧虑。
罐头食品是采用密封和杀菌技术(或先密封后杀菌,即无菌罐装技术)达到保藏目的的,罐头食品不需要使用防腐剂,也不允许使用防腐剂。市场上除罐头食品外,常温储藏的火腿肠、利乐包装纯牛奶、瓶装和利乐包装果汁等,很多产品也都是采用罐藏技术加工生产的。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不同档次的商场或超市,食品柜台或货架上的罐头食品琳琅满目;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罐头的消费量越大。虽然有消费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因素,但罐头是世界公认的安全卫生营养方便的食品,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但个别不具备加工罐头食品生产设施、卫生条件和人员素质的小罐头厂,置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于不顾,违背罐头加工的技术要求和工艺规程,或是采用防腐剂、二氧化硫保藏的食用菌原料,或是采用质量很差的盐渍原料大量使用护色剂进行处理,或是添加防腐剂试图增强“安全性”、防止胀罐、延长保质期,生产劣质的食用菌罐头,将本应是安全的产品故意制造成不安全的产品,严重损害食用菌产品的质量信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此类害群之马虽然是极少数,但所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国家质检总局将罐头食品列为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从2005年起,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和QS标志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具备生产卫生条件和管理要求的企业,其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必将为整顿食用菌罐头的质量,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促进食用菌罐头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农药残留问题是食用菌罐头安全性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尤其在食用菌罐头出口贸易中,进口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绿色壁垒”将成为制约我国食用菌罐头出口的主要因素,我们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应对。
2)国外对我蘑菇罐头实施反倾销接二连三 从1998年美国对我输美蘑菇罐头实施反倾销以来,至今仍未结案。此后澳大利亚对我出口蘑菇罐头实施反倾销。目前,墨西哥正在对我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除美国外,澳大利亚和墨西哥都不是蘑菇罐头主产国,可见国际贸易中,贸易争端更加复杂,商业竞争日趋激烈。
蘑菇罐头在我国食用菌和罐头产品出口创汇中占有相当的分量,蘑菇罐头出口一旦受阻,不仅影响到我国食用菌及罐头产品的出口,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千千万万菇农的利益和罐头加工企业员工的就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1989年美国以“蘑菇罐头葡萄球菌肠毒素事件”为由,对我输美蘑菇罐头实行自动扣留,给我国蘑菇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至今刻骨铭心。对此,有关行业组织应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和呼吁争取支持,对行业进行协调和指导;对外应积极应诉、据理力争;同时要加强企业自律,尽量规避此类事件的发生。
3)国内食用菌罐头消费市场有待开拓 市场是食用菌罐头发展的向导,是食用菌产业发展的龙头和动力。在巩固和拓展国外市场的同时,要大力开拓国内食用菌罐头消费市场。
在国际市场,蘑菇罐头仍是今后蘑菇贸易与消费的主要加工产品,但蘑菇罐头贸易和消费量相对稳定,因此要在保持与巩固现有市场份额的同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我国食用菌品种资源丰富,部分珍稀食用菌品种的人工栽培已取得成熟的技术和经验,积极发展珍稀食用菌罐头出口具有很大的增长潜力和利润空间。
国内市场是今后食用菌罐头的主要市场,要下大力将国内市场引导好、培育好、发展好。从目前的情况看,内销食用菌罐头基本都是清水(盐水)配料型的产品,作为餐饮及家庭消费供烹饪菜肴的产品类型,今后仍需发展。但要加快开发适合人们口味和生活习惯、便于直接快捷消费的调味类、汤品类食用菌罐头,加快开发内销市场。
4)发展食用菌罐头,关键在企业,关键在管理 当前,食用菌罐头生产企业既要努力把握发展机遇,更要积极面对严峻挑战,当务之急是要实行溯源管理,建立HACCP、QS管理体系,切实保证食用菌罐头的安全性。
①要按照GB8950—1988《罐头厂卫生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规定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生产设施和卫生条件。
②建立健全企业GMP(良好操作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和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
③加强食品安全、罐头生产技术规程及关键技术工种、质量体系和企业管理制度培训,提高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安全卫生意识、生产技术素质和质量管理水平。
④要实行溯源管理,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原料基地,积极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方式发展食用菌原料,严格按国家规定使用农药,严禁盲目使用投入品,避免环境污染,注意种菇用水的卫生,切实保证食用菌原料的安全性。
⑤应采用新鲜的食用菌原料加工罐头,并及时投产使用。严禁使用腐烂、变质等不合格原料。
⑥辅助材料及包装物料的采购应有相对稳定的合格供方,建立合格供方档案。辅助材料及包装物料应具有检验合格证。
⑦采用清洁器具和车辆运输原辅材料。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应按标准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⑧加工所用食品添加剂应是国家标准或进口国主管部门允许使用的种类,并在规定的剂量范围内使用。
⑨外购空罐应选择设备条件好、技术力量强、检验设施齐全、产品质量好的合格供方,空罐进厂后要严格验收,不合格的空罐予以退回。企业自制空罐,要建立健全空罐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规程与设施,加强质量控制,不合格的空罐不得投产。
⑩封口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监控,封口“三率”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进口国规定要求,并做好封口质量检测及校车记录。
企业应对杀菌锅进行热分布测试,采用由热力杀菌权威机构制订的杀菌式,不得采用经验杀菌式或照搬其他企业的杀菌式,也不得随意变更杀菌式。
出现杀菌偏差时,应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进行商业无菌检验所发现的异常罐,要进一步作认真地分析、追溯。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产品包装前,应逐罐进行打检目测,剔除不良罐。
严格执行SSOP;每日应做好班前或班后卫生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工艺卫生检测。在积累大量检测数据的基础上,制订本企业某产品的工艺卫生控制指标。
企业的各项质量记录应真实、原始、完整。当天的记录,最迟于翌日审核完备并签字。特别要认真审核封口质量检测记录、杀菌自动记录图和相应的手工记录、冷却排放水余氯含量检测记录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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