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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亩稻田农药有效成分用量一般为多少?农药减量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一亩稻田农药有效成分用量一般为多少?农药减量标准是什么?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首先弄清符号含义和换算关系:ai——有效成分;hm2(ha)——公顷;g——克;mg——毫克;1千克=1000克=1000000毫克;1公顷=15亩;1升=1000毫升

下面举例说明:海南正业生产的25%仲唑磷乳油,标签上表明防治对象是水稻螟虫和稻飞虱,用量是每公顷有效成分450~750克,怎样换算?

第一步:每亩有效成分用量=每公顷有效成分(450~750克)÷15=30~50(克);第二步:每亩商品用量=每亩有效成分用量(30~50)÷制剂含量(25%)=120~200(毫升);第三步:稀释倍数=每亩常规用药液(50~75升)÷每亩商品用量(120~200毫升)=250~625倍。这里分子、分母各有两个数字,可用分子上的小数字(50升)除以分母上的大数字(200毫升),注意单位统一,得最低稀释倍数250倍。同理,用分子上的大数字(75升)除以分母上的小数字(120毫升),得625倍。即该农药的稀释倍数在250~625倍之间。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国内农药行业的上市公司主要有安道麦(000553)、扬农化工(600486)、新安化工(600596)、红太阳(000525)等。

本文核心数据:农药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中国农药登记数量、中国农药产量、中国农药需求量

行业概况

1、定义

按《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农药卷》的定义,农药主要是指用来防治危害农林牧业生产的有害生物(害虫、害螨、线虫、病原菌、杂草及鼠类)和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品,但通常也把改善有效成分物理、化学性状的各种助剂包括在内。

广义的讲,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包括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所使用的物质及其制剂。

2、产业链剖析

农药主要用来防治危害农作物的害虫、杂草和病菌,实际使用的农药产品是由农药原料药和农药助剂制成的农药制剂,其中农药原药起主要作用,称为有效成分或活性成分。农药除了用于预防、消灭和控制农林牧业的病虫草和其他危害外,还在卫生领域用于杀菌、杀虫等。

农业农药产业链的上游主要为苯、烯烃、醇、酯类等化工原料,通过合成加工成为中游的农药中间体、农药原药。最终生成不同配比的制剂,终端应用于下游的农林牧业及非农等领域。

农药行业上游相关企业主要有长治市霍家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海晨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中游的参与企业一般都涵盖了农药中间体、原药、制剂等,主要参与者有安道麦、扬农化工、润丰股份等。产业链的下游主要分布在农林牧渔领域。

行业发展历程:我国农药行业进入调整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药行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已跃居全球最大的农药生产国,可生产300余种原药、千余种制剂,化学农药原药产量由1983年的33万吨上升至近年来最高值的约378万吨(折有效成分100%,下同)。中国农药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是行业的快速发展时期。在这段时期内,中国农业发展很快,也带动了农药工业的迅速发展。这一阶段,农药生产企业急剧增加,产能产量提升较快,为满足农业的需求、解决粮食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行业发展的平稳期。这一阶段,由于粮食产量已超过国内需求,国家开始致力于农业的结构调整,国内的农药需求增长速度也有所放慢。

第三阶段为进入21世纪到2015年。国家重新重视农业生产,陆续出台多项农业扶持政策;加之近年来,中国种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水果、豆类、油菜、观赏植物和青饲料等作物的种植面积与大棚的种植面积不断增加,且一年栽培数熟,对新型农药的需求有所增加。

第四阶段为2016年以后的调整发展阶段,一方面是国家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全面实行去产能,清退淘汰农药行业的落后产能;另一方面受到国家环保政策趋严的影响,整个行业进入调整阶段。

行业政策背景:国家对农药行业的政策与监管趋严

近年来,随着农药新政的陆续出台,国家加强了对农药从登记、生产到经营、使用等一系列过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在多项文件中提出要提高绿色防治技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虽然国家对农业保持着重视和扶持态度,并且逐年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但对农药行业的监管加大限制了农药行业的快速增长,同时“农药零增长”政策,在需求端逐步减少农药需求量。整体来看,为国家对农药行业的政策与监管趋严,一定程度提高了企业生产成本。

行业发展现状

1、农药登记门槛有所提高 登记数量出现下滑

发展绿色、可持续的植物保护产业是各国农药管理部门追求的共同目标。农药登记是各农药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是农药企业取得发展的基础和获得核心竞争力的最有效方式。据统计,2020年新增农药登记848个,相比于2019年,同比增长267.1%。农药登记是农药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通行证,因而中国农药登记数量及结构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规政策的变化、市场的需求和外部市场环境的趋势和现状。2020年国内新增农药中大田用药795项,卫生用药53项。

2020年新增农药登记中,除草剂登记数量为298个,占比35.14%;杀菌剂登记数量为203个,占比23.94%;杀虫剂登记数量为179个,占比21.11%;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数量为59个,占比6.96%;卫生杀虫剂登记数量为53个,占比6.25%;其他农药类别如杀螨剂、杀鼠剂等登记数量为56个,占比6.6%。

2、供给端:产能产量收缩 结构优化

2017年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企业转型升级,我国农药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企业兼并重组进程加快,从国家统计局数据来看,2020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数693家,同比减少26家。

农药原药对研发能力、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较高,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一般不能直接施用,其核心技术为农药有效成分化合物合成技术。2014-2020年,受到宏观经济、政策法规以及行业周期波动的影响,我国化学农药原药(折有效成分100%)产量出现下滑。近几年中国农药产量出现大幅下降是中国农药行业追求高质量发展的结果,也是全球需求下降自然调节的需要。

随着农业农村部“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政策的实施,特别是高毒有机磷农药品种(其中绝大部分为杀虫剂)被逐步淘汰,农药总产量稳步下降。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农药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化学农药原药(折100%)产量为214.8万吨,同比减少1.06%。

3、需求端:销量和使用商品量持续负增长

由于我国持续的去农药产能措施,以及环保压力的深入,2016年以来我国农药原药销量逐年下降,2019年中国农药原药销量为204.04万吨,同比增长7.82%,但仍处于较低水平。

2020年以来,农药原药市场整体仍呈现先降后升走势,受全球经济波动、新冠疫情和供需动态关系不匹配等影响,大部分原药价格呈下降趋势,但去年四季度以来,受化工周期波动等影响,大部分原药价格呈反弹上涨趋势。结合2010-2019年年复合增长率为-1.09%来看,预计2020年原药销量为202万吨。

2015年农业部门提出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之后我国农药需求稳中有降,2019年农药使用量为145.6万吨(折百原药为48万吨)。根据全国农技中心最新的信息及预测,预计2020年全国农药需求总量基本持平,但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方向不变。基于2019年暖冬气候的影响,预计2020年病虫害防治存在压力,需要关注草地贪夜蛾虫口基数和蔓延态势,预计杀虫剂和杀菌剂需求存在小幅增长,除草剂需求将出现小幅回调。

行业竞争格局

1、区域竞争:江苏省农药产量最多

从各省市产量情况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20年农药产量前3名的省份依次是江苏省、山东省和四川省,农药产量分别为58.2万吨、28.5万吨和27.6万吨,产量均超25万吨,占总产量的53.2%;其次分别为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和河南省,产量均在8万吨以上。

2、企业竞争:投资额较大,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

我国农药生产企业呈现多而分散、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特点,特别是众多小企业在生产过程的物耗和能耗较大,未能形成规模经济优势,造成环境污染监控存在一定的难度。由于农药原药投资额较大,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国内农药企业前20名多数为农药原药企业。农药制剂企业投资门槛相对较低,导致我国农药制剂市场集中度分散。

将农药企业按2020年度销售额进行梯队划分,安道麦处于第一梯队;扬农化工、润丰化工、立华生物、嘉和生物等处于第二梯队,立本作物、利尔化学、兴发化工等企业处于第三梯队。

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1、农药行业将保持稳定发展,发展增速会趋于平缓

从供给端来看,近年来农药行业环保、安全生产标准大幅提高,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农药行业供给格局大幅改善,我国农药产量接连出现明显下滑,农药供应进一步向头部企业集中,行业落后、中小产能退出明显。未来我国农药供应大幅增加的可能性不大,前瞻预计未来五年中国农药产量将持续下滑,这是中国农药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追求高质量发展的结果。

从需求端来看,受益于我国农药行业经营结构的不断改善和行业集中度的不断上升,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农药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稳步增加,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农药行业发展仍将面临相对较好的市场环境。在良好的市场环境的作用下,农药行业将保持稳定发展,但是发展增速会趋于平缓。在2021-2026年间,若以5%作为我国农药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的上限,以1%作为我国农药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的下限,以3%作为我国农药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的理想速度。那么,到2026年,我国农药行业最高销售收入约为105亿美元,最低销售收入约为83亿美元,理想销售收入约为93亿美元。

2、农药市场供给格局将继续改善

农药行业作为精细化工行业中的细分行业,受生产工艺等因素影响,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三废”排放。在我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农药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节能降耗、减排增效,已成为保证农药企业及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发展方向。

未来几年,我国农药市场供给格局将继续改善。随着我国中小农药企业在环保高压下逐步退出市场,大量农药企业受制于环保压力将无法发挥正常生产能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明显改善,大宗常规产品产能过剩程度有望显着下降,这都将成为驱动行业景气度提升的主要因素。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农药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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