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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是什么意思?

滩涂是什么意思啊

滩涂是什么意思?

滩涂

滩涂一般是指沿海滩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滩涂界定为平均 *** 线以下低潮线以上的海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沿海滩涂界定为沿海大潮 *** 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两部门对滩涂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滩涂既属于土地,又是海域的组成部分。

又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指沿海大潮 *** 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面积。在地貌学上称谓“潮间带”。由于潮汐的作用,滩涂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又出露水面,其上部经常露出水面,其下部则经常被水淹没。根据滩涂的物质组成成分,可分为巖滩、沙滩、泥滩三类;根据潮位、宽度及坡度,可分为 *** 滩、中潮滩、低潮滩三类。由于岸的类型多样,水流的作用以及河流的含沙量等因素的影响,有的岸受水的冲刷,滩涂向陆地方向后退;有的岸堆积作用强,滩涂则向有水方向伸展;有的岸比较稳定,滩涂的范围也较稳定。滩涂是水产养殖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中国的海涂主要分布在北起辽宁、南至广东、广西和海南的海滨地带,是海岸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滩涂的意思

滩涂 :

tān tú

指河流或海流夹带的泥沙在河流入海处或海岸附近沉积而形成的浅海滩。

解释一下滩涂的意思

现在滩涂一般多指沿海滩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滩涂界定为平均 *** 线以下低潮线以上的海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沿海滩涂界定为沿海大潮 *** 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两部门对滩涂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可以看出滩涂既属于土地,又是海域的组成部分。 根据滩涂的物质组成成分,可分为巖滩、沙滩、泥滩三类;根据潮位、宽度及坡度,可分为 *** 滩、中潮滩、低潮滩三类。由于岸的类型多样,水流的作用以及河流的含沙量等因素的影响,有的岸受水的冲刷,滩涂向陆地方向后退;有的岸堆积作用强,滩涂则向有水方向伸展;有的岸比较稳定,滩涂的范围也较稳定。

滩涂和沼泽是什么意思

滩涂是海边的类似泥浆的地方 沼泽不是海边的但也类似泥浆的地方

什么是滩涂?

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指沿海大潮 *** 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面积。

溼地与滩涂有何区别?

溼地的定义有多种,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溼地定义是《溼地公约》做出的,即溼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溼地包括多种类型,珊瑚礁、滩涂、红树林、湖泊、河流、河口、沼泽、水库、池塘、水稻田等都属于溼地。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其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著水或充满了水,是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度带。

溼地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丰富和生产力较高的生态系统。溼地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控制污染、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它既是陆地上的天然蓄水库,又是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珍稀水禽的繁殖和越冬地,它可以给人类提供水和食物。溼地与人类息息相关,是人类拥有的宝贵资源,因此溼地被称为“生命的摇篮”、“地球之肾”和“鸟类的乐园”。

滩涂,是溼地的其中一种类型,指河流或海流夹带的泥沙在河流入海处或海岸附近沉积而形成的浅海滩。

什么是滩涂?滩涂是怎样形成的?

楼主你好。滩涂 : tān tú 1.流或海流夹带的泥沙在河流入海处或海岸附近沉积而形成的浅海滩。

滩涂和遁入的意思要详细

俏俏的无声息的逃避到一个地方,隐蔽下来,称遁入。如:他遁入空门,过起与人无争的生活。

泛指在江、河、湖、海岸边的沼泽地,溼地。如沙滩、泥滩、荒滩、河滩、?。如:黄河水夹带着大量泥沙,在入海口处形成大片的滩涂地带。

滩涂的意思是什么

滩涂释义:

浅水海滩。 竺可桢 《十年的综合考察》:“由于我国是港湾和浅海发达的国家,在 渤海湾 、 胶州湾 、 长江 口、 杭州湾

各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如何确立?

威海市渔业开发历史悠久,沿海居民世代以捕渔为生。这里介于北纬36°41'~37°45'、东经121°11'~122°42'之间,沿海一线属典型的北温带季风型海洋性气候。所属海区处黄、渤海的接合部,四季水温波动范围1-25℃之间,海洋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拥有山东省三大渔场中的烟威、石岛两大渔场。沿海海域常见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物有70多种,盛产小黄鱼、带鱼、鲅鱼、鲐鱼、鳓鱼、黄姑鱼、青鱼、比目鱼(牙鲆、石鲽、圆斑星鲽等)、对虾、鹰爪虾、三疣梭子蟹、墨鱼、海蜇等鱼类、虾蟹类、头足类和腔肠类动物,浅海海底和滩涂广泛分布有贻贝、扇贝、魁蚶、牡蛎、鲍鱼(皱纹盘鲍)、竹蛏、缢蛏、文蛤、杂色蛤、泥蚶、毛蚶、海螺和海参(刺参)、海胆(马粪海胆)等贝类、棘皮类动物,其中皱纹鲍鱼、刺参、文蛤、泥蚶、红螺、马粪海胆等堪称海产珍品,威海刺参、龙须岛鹰爪虾、石岛黄花鱼等驰名中外。沿海一线水生植物资源丰富,其中有经济价值的常见品种有海带、裙带、石莼、石花菜、边紫菜、羊栖菜、江篱等。同时,威海市北、东、南三面环海,海岸线总长986公里(占山东省海岸线总长的1/3,全国的1/18),岸线曲折,岬湾交错,主要岬角20多个,较大海湾30多个。岛屿众多,大小岛屿104个,面积11.6平方公里,岛岸线总长141.7公里。开发海水养殖空间资源广阔。-15米等深线内浅海面积226.5万亩,其中可利用的100万亩;15-20米水深浅海面积约108.5万亩,其中可利用的约85万公顷;滩涂总面积43.7万亩,其中软质滩(泥沙基底)和硬质滩(岩礁基底)各占88%和12%。浅海和滩涂海况、基质、水质优良,基本未受污染。威海海区可养品种众多,栉孔扇贝、褶牡蛎、海带、泥蚶、文蛤、缢蛏、魁蚶、中国对虾、皱纹盘鲍、褐牙鲆、真鲷、黑鱼君、六线鱼、圆斑星鲽、红旗东方鱼屯、假睛东方鱼屯、刺参等品种都有着较高的养殖价值。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依靠优越的自然资源条件,威海市渔业经济突飞猛进,几项主要经济指标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率,1993年首次跃居全国第一渔业大市。2003年水产品产量、产值和水产业总产值分别达到243万吨、145亿元和341亿元,均居全国地级市首位;水产品产量是全市同期粮食总产量的2.5倍,产值占同期农业总产值的65%。渔业已成为全市名符其实的支柱产业。

近年来,全市海洋与水产业以“二次创业”为目标,按照产业化、标准化、国际化和科技化的要求,拓展养捕空间,调整产业结构,强化市场建设,加强综合管理,“二次创业”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海洋与水产业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水产品总产量保持基本稳定,水产品产值和水产业总产值分别增长9%和10%。海洋捕捞产量、产值基本与上年持平,养殖产值增长12.8%,达到66.2亿元,加工产值增长15%,达到87.5亿元,养殖、捕捞、加工产值比由2001年的1∶1.2∶1.3调整到1∶1.3∶1.5。一个以海洋捕捞为基础、以海水养殖和水产品加工为主要增长点的优质高效的海洋与水产业经济结构正在形成,海洋与水产业经济运行的总体质量和素质明显提高

努力加大科技投入,科技进步在海洋与水产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全市渔业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6家。在星鲽人工育苗技术研究、紫菜人工育苗、虾池养殖泥蚶、潮间带养参、网具设计软件技术开发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并承担了一批国家“863”计划项目。环翠区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县级水产病害防治中心,并与中国海洋大学联合组建了水产病害防治威海工作站。

全市远洋渔业实现突破。远洋渔业结束了近10年徘徊不前的局面,掀起了新的发展热潮,成为全市海洋与水产业发展的一个亮点。一是投资增长明显加快,集团化、规模化发展的格局渐成雏形。2001年以来,全市投入资金近3亿元。重点远洋渔业企业呈现出集团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效应。二是渔船作业领域不断扩大,初步实现了由过洋性渔业向大洋性渔业的转变。2002年新开发了北太平洋、南太平洋、澳大利亚等大洋海域,作业渔场遍及西南大西洋、北太平洋、南太平洋、斐济、澳大利亚等海域,形成了以大洋渔业为主,过洋渔业为辅的基本格局。三是新上项目成功率稳步上升,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认真汲取以往远洋渔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加强对项目的考察论证,科学安排运作,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实施。2002年斐济海域、澳大利亚海域金枪鱼延绳钓项目,太平洋公海鲨钓项目,西南大西洋、北太平洋和南太平洋鱿鱼钓3个项目全面盈利,其中鲨钓项目效益突出,在全国远洋渔业中名列前茅。至年底,全市远洋渔船63艘,比上年增加35艘;总功率2.45万千瓦,增长63.7%;总吨位1.8万吨,增长44.9%。全年完成捕捞产量1.79万吨,比上年增长3倍;实现捕捞产值2070万美元,增长4倍;实现利润341万美元,增长6倍。2003年初,市政府向远洋渔船派船单位发放远洋渔业补助100多万元,为派船单位积极争取远洋渔船贷款贴息300多万元,有力提高了各单位从事远洋渔业的积极性。至2003年底,全市在外远洋渔船达到101艘。具有远洋渔业资格企业由3家增加到4家,向外派船的远洋渔业企业由10家增加到18家,作业领域拓展到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全年远洋捕捞产量4.2万吨,实现产值4.2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3%和151%。

名优养殖再上新台阶。2003年底,全市水产养殖面积5.9万公顷,其中海水养殖5.3万公顷,内陆养殖6000公顷。水产养殖产量139万吨,其中海水养殖135万吨,内陆养殖4万吨。养殖业实现产值85.6亿元,比上年增长14.6%。新增海水鱼养殖1000万尾,总存养量6000万尾;新上鲍鱼养殖2000万头,总存养量达到1.2亿头;新上虾池养参267公顷,围池养参133公顷,投石养参40万立方米,新增海参养殖5000万头,总存养量3亿多头。名优养殖产值占养殖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50%.

在历史上,英国曾一度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海洋大国,其海域使用与资源开发历史悠久,海洋科学技术一直处于世界前列,海洋产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而关于海域使用的立法,也向来为英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所重视,其海域使用制度颇为发达并为各沿海国家所效仿。

英国在海域使用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是1961年制定的《皇室地产法》。该法以潮间带和12海里领海属英国皇室地产这一历史传统(该传统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公共托管原则”)为立法依据,规定使用这些皇室地产修建港口、码头、栈桥、管道,围海、填海,进行水产养殖以及海底矿砂开采等,必须获得皇室地产委员会的许可,由其颁发海岸或海域使用证,并须缴纳租用费(地租)。该法是目前英国调整海域使用活动的主要法律。在此之前英国还颁布有《海岸保护法》,该法要求成立海岸保护委员会,以行使海域使用过程中海岸保护的权力;涉及海岸保护费用的条款在该法中占据了相当比重,该法规定为加强海岸的保护,任何通过开展与海岸有关的工程而受益的人员,均须向当局缴纳费用。以这两部法律为依据,英国建立了完备的海岸与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由于英国近海海域油气资源相当丰富,在其海洋资源中占据首要地位,为有效地管理和促进近海油气开发,英国于1964年专门颁布了《大陆架石油规则》。该规则规定,英国及其殖民地公民、在英国居住的个人和在英国设立的法人均可依据该规则申请在其领海下的底土或任何特定区域的底土中进行石油勘探和生产的许可证,但持证人应在许可期间内按规定的方式缴纳矿区使用费及其他规费。该规则还有3个附件,即勘探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勘探许可证标准条款和生产许可证标准条款。

此外,由于英国的海岸带管理是当做土地利用规划系统的一个方面来对待的,所以,其于1971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也涉及海域使用问题。依据该法,任何开发均须事先得到地方规划局的同意,海域的开发使用也不例外。另外,其1974年颁布的《海上倾废法》也与海域使用有关。依据该法,除非得到许可,禁止从车辆、船舶、飞机、气垫船、海洋或陆地构筑物上向海中或有潮水域永久性地投弃任何物质,以保护海洋环境。

美国海岸线全长22680千米,是世界上海岸线最长的国家,其75%以上的人口均居住在邻接海洋和五大湖的各州。历史上,美国对海洋的使用主要是在商业、海事运输、食物生产和安全防御等方面,其对海域使用的管理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之前的久远年代。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全球涉海经济的发展,海洋利用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亦逐步加强了有关海域使用的立法。至70年代,其美国海岸海域使用管理的立法达到高峰,并基本形成了一套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体系。进入80年代,立法重心则转到对这些法律的修订上。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海域使用管理的立法体系,在若干制度上也较为先进。应该说,美国的海域使用立法基本上是立足于管理的角度,但透过这些立法,我们也不难捕捉到其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大体轮廓。

1945年,杜鲁门总统发布了关于大陆架资源和渔业保护的大陆架(2667号)和渔业(2668号)两个公告,单方面提出了对大陆架资源的要求和在水下土地的上覆水域建立渔业养护区的权利,这两个公告基本确定了以后美国海域使用的立法走向。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一场关于领海底土及其资源所有权归属的长期论争,沿海各州及众议院力主联邦政府应放弃沿岸海域美国的国会底土及其资源所有权的要求,而联邦政府和最高法院则主张联邦政府应对此拥有至高无上的所有权。争论的结果是1953年5月23日《水下土地法》的出台;同年,为履行杜鲁门公告而制定的《外大陆架土地法》也告颁行。根据这两项法律,沿海各州拥有领海海域底土及资源的所有权,而领海以外的大陆架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则归联邦政府拥有,由此决定了美国海域使用管理中联邦和州政府分权的原则,且在近十几年里,还出现了州政府对沿岸海域之管理权力不断扩大的趋势。

1972年,调整美国海域使用的重要法律《海岸带管理法》出台。该法强调其目的在于“达到海岸带水土资源的广泛利用,并充分考虑生态、文化、历史、美学价值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该法,美国确立了海域使用活动的基本原则——“一致性原则”,并初步确立了海域使用的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该法还对联邦和州政府海域管理的权限划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为了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美国国会于1972年还通过了《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它要求商务部制定一项长期规划,以解决海域污染、过度捕捞及海洋生态系统的人为变化可能造成的长期影响。为调整深水港的海域使用问题,美国于1974年颁布了《深水港法》,规定深水港的建造和使用应进行广泛的协调,须与国家的海洋政策和利益相对应。为了加大对海洋渔业的调整力度,美国又于1976年颁布了《渔业养护和管理法》,该法明确必须制定和实行国家渔业管理标准,建立渔业管理委员会,健全渔业保护和管理原则,它标志着美国由传统的渔业管理制度开始转向综合的渔业管理。

日本是一个四面环海的海洋国家,陆地资源匮乏,其国内资源主要来源于海洋。随着科技的发展,日本经济的重心也由重工业、化学工业逐步向海洋转移,日本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越来越依赖于海洋,有效地开发利用海洋成为日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因此,较之世界其他国家,日本更为重视海域使用立法,并较早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海域使用与管理法律体系,而且,这些法律都得到了良好的实施。可以说,日本较为完备的海洋立法,对规范其海域的所有及使用,推动其经济起飞和整个国力的增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日本人工岛日本对海域的利用较为充分,除航运、渔业、矿产资源及海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外,还大规模地进行围海造地,建造人工岛、海上机场、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开辟人造海滨、海水浴场、旅游基地、海滨娱乐综合设施等。因此,其海域使用立法涉及的范围颇为广泛,仅有关沿岸海域使用的法规就达24项,其中不少法律为其他一些国家所仿效。

日本在海域使用方面制定较早的法律是1921年颁布的《公有水面填埋法》,该法主要规范将国家所有的水面(其中主要是海域)填埋为陆地的行为。依据该法,任何填埋行为都必须事先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该法中对准予许可的条件也作了列举性规定,如符合国土的合理利用及环保和防灾的要求、申请者要有足够的资力和信用、填埋所获收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等;同时,该法还对填埋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填埋权的转让和继承、填埋许可费用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公有水面填埋法》在日本海域使用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这是因为日本国会通过《海岸法》日本国土面积狭小,围海造地成为日本拓展国家生存空间的重要手段。该法制定之后,为韩国等沿海小国所仿效。

为了规范海岸使用及其管理,防止海岸因海啸、高潮、波浪或地基变化而遭受损害,日本在1956年颁布了《海岸法》及内容详细的实施令。规定非海岸管理者在海岸保护区内进行某些海域使用活动,必须要获得海岸管理者许可,且须缴纳占用费或开采费;该法中还对海岸设施建筑的标准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日本海域使用法律体系中另一重要的法律是《渔港法》,这是因为渔业生产在日本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在世界上也位居前列,该法自1950年颁布以来,至1989年已修改了29次。但该法主要侧重渔港管理方面的规定,对私人渔业行为调整的规范很少。为弥补其不足,适应渔业发展的需要,日本于1977年颁行了《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及其施行令,对渔业的许可及其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对渔业费的征收、许可的撤销、附加条件等也作了细化规定。

在大规模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日本对海域资源保护及环境保护也非常重视。在此方面,日本颁布有《水产资源保护法》、《水质污染防止法》、《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防止法》以及《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等。此外,日本还颁布有合理利用港湾、建设和维护港湾环境及秩序的《港规法》和《港湾法》。

韩国虽不属世界海洋大国,但就韩国本国情况来看,其三面环海,属典型的半岛韩国渔港国家,加之韩国海域的自然条件优越,海洋资源丰富,海洋产业在其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重,因而该国高度重视海域使用立法,其发达程度也位于世界前列。

在韩国的海域使用立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是1961年颁布的《公有水面管理法》,该法以公有水面即海域、河流、湖泊、沼泽及其他公用目的的国有水流或水面以及滩涂为调整对象,使用公有水面的权利称为公有水面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当然包括于其中。该法就公有水面使用权的许可、费用征收、权利义务以及权利的转让、停止和取消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法中的不少条款、制度为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所借鉴。

为调整海域及其他水域的填埋问题,韩国仿照日本制定了《公有水面埋立法》(1962年颁布)并颁布了详细的施行令和施行规则。其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如埋立的许可制度、费用征收制度、埋立后的所有权归属制度等,多与日本的《公有水面填埋法》相似,但其适用范围却被大大地扩张。除调整埋立活动外,该法还适用于水产品养殖场的建造、造船设施的设置、潮汐能利用设施的建造以及利用公有水面的一部分进行永久性设施的建造等。

为明确海洋及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韩国于1987年颁布了《海洋开发基本法》,该法在韩国海域使用立法中占据基础地位。该法要求政府制定海洋开发综合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每年的实施计划。《海洋开发基本法》集中体现了立法机关在海域使用上的基本立法思想,为以后的海域使用立法确立了基调。

韩国调整海洋渔业方面的法律称为《水产法》而非《渔业法》,其原因是该法包括的内容较为繁杂,甚至有渔获物运输业和水产制造业的相关条款,但其主要内容还是海洋渔业方面的规范,尤其是1990年修订后的《水产法》,对渔民的权利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韩国海域使用立法的另一特点是,与多数国家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适用陆地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不同,其于1970年颁行了专门的《海底矿物资源开发法》,对海底矿产资源开采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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