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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

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经依法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不同的人对本项的规定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影响着农村地区的长远发展。“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的情形是否需满足“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条件;倘若认为不需要满足“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条件”,村庄规划内,或者附近的农田能划分永久基本农田予以保护,从而限制了农村地区的发展,例如,在耕地补偿开垦中,不少地区在村庄规划范围内,或者附近开垦耕地,并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予以保护等。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专章规定了农产品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的区域;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通常集中在人类活动频繁区域,例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可以评价为活动频繁区。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是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口粮生产。原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7个部门在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将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定在种植业(主要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作物生产)范围内;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下发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指出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并明确了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国家从政策层面进一步突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定意味着,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仅有农用地,没有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有以下的特点:第一,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第二,基本农田的布局、数量和质量要求等,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确定;第三,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长期不得占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落实新的基本农田补划任务,以保证划定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不至于减少和降低。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必须加以严格保护。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它与基本农田的主要区别是:耕地的范围比基本农田的范围要大得多,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或者法律规定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所以,并不是所有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视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殊保护区域。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一般来说,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一种区域概念,保护区内除了基本农田外,还可能有少量建设用地、废弃地以及未利用土地,并不全是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用途管制,通过土地复垦开发,加强保护区建设,可以增加保护区内耕地面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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