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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涉及果园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生物技术发展报告》

为防止农药在运输、贮存、配制和使用过程中致人急性中毒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农药中毒有生产性中毒和非生产性中毒之分,安全防护措施主要指为防止生产性中毒所采取的措施。农药进入人体通常有经鼻腔进入呼吸道、经口腔进入消化道,以及直接与人体表皮和眼接触3条途径。亲脂性的有机合成农药,大多数能通过皮肤、眼睛进入体内。挥发性较强的农药或喷撒时的雾滴和粉尘,以及包装材料破损散漏所产生的农药粉尘,容易由呼吸道吸入。一般情况下从口腔进入发生中毒的危险性最大。农药急性毒性程度的表示方法分为急性经口毒性和急性经皮毒性,均用每千克体重所摄入或接触到的农药毫克数来表示。通常以供试动物(大鼠、小鼠、白鼠、兔等)群体死亡50%所需农药的剂量作为毒性量度的互比参数,用LD50表示。如甲基对硫磷(见对硫磷)对大鼠的急性经口毒性为LD50=14毫克/千克。气体农药的毒性指标则以有毒气体在空气中达到50%供试动物死亡的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的毫克数)来表示。防护方法及用具农药的安全防护基本采取隔离法。即阻止农药及其飘散物同人体接触。通常采用的工具有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毒口罩、手套、防护服和长统靴等。对有毒气体则使用带有滤毒罐的防毒面罩。现场配制农药也采用隔离式防护,隔离式全自动稀释配制装置已有使用。对各种类型的农药必须作出醒目标记,有毒的农药采用适当的警戒色。农药的存放和保管,要有专门场所和专人负责。农药的包装材料应集中销毁和深埋。在喷撒过有毒农药的田块周围设置警戒区和规定禁止放牧时间。在喷药作业现场,应设置清洗用具和中毒急救用品,如简易喷淋洗涤装置、洗净剂、洗眼器以及解毒药、输氧装置等。施药前须通知邻近的医务人员,以便发生中毒事故时可及时进行急救。一种用于解毒的自动急救注射器已研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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