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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普通门店可以销售吗?

8月1日之后,《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目前很多农药经营者已申领到《农药经营许可证》。拿到农药经营许可证后,理论上各农药店就可以高枕无忧的销售农药产品了,不过近期有很多农药经营者开始在能否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问题上犯难了。

未列入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普通门店可以销售吗?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硫丹、氯化苦、灭多威、灭线磷、水胺硫磷、涕灭威、溴甲烷、氧乐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这22种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也就是说只有获得定点经营资格的农药经营点才可以销售以上农药,不过根据农业农村部2017年出台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里面标注的限制使用农药共有32种,其中就包括目前使用量较大的毒死蜱、丁硫克百威、乐果这些产品。

那么像毒死蜱、丁硫克百威、乐果这些未列入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普通门店可以销售吗?

根据记者从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获得的消息,除了需定点经营的那22种限制使用农药外,剩下的另外10种限制使用农药所有农药店均可经营,不过需设置专区柜台进行销售。

既然另外10种限制使用农药所有的农药店均可合法销售,那农药经营者还有什么好担心的呢?其实问题就出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标注上。

目前各农药经营者拿到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共有两种,一种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另外一种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但并不是所有的限制使用农药都属于定点经营的范畴,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第二种农药经营许可证标注的经营范围应是:农药(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虽然仅有22种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随着国家对农药管理力度的加大,另外10种农药实施定点经营也是迟早的事,国家这样做也是为了方便以后的管理。

但也正是因为证书上经营范围标注的问题,给农药经营者和执法者造成了很大困扰,如果从农药经营许可证标注的经营范围来说,拿到第二种证的农药店,所有限制使用农药是都无法销售的。而根据相关规定,包括毒死蜱、丁硫克百威在内的10种限制使用农药并不属于定点经营的范畴。但也有一些地方执法者因不清楚后面10种限制使用农药不需要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也可经营,在执法时闹出乌龙。

不过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拿到那种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都不能网上销售。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农药经营许可证网上申请是需要具备六个基本条件。办理流程有5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等五个步骤,准备好相关材料按流程办理即可。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邮寄送达申请人的许可证或到窗口领取。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受理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3、经营人员的学历复印件或者培训证明;

4、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5、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目录及文。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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