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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温升高,细菌肆虐,水产养殖如何做好病害预防?

春季是水产养殖育苗、生产的重要阶段,随着气温逐渐回升,养殖水温度逐渐提高,为细菌、寄生虫等病害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病原体大量繁殖,导致大多数养殖品种感染疾病,若不能及时防治,极易导致养殖品种大量死亡。因此,重视并加大渔业病害相关工作,及时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能够有效保证养殖户的经济效益,预防疾病爆发的危害。

水温升高,细菌肆虐,水产养殖如何做好病害预防?

一、不同生产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

1、育苗期间措施在水产育苗过程中要做好相关消毒工作。一是使用含碘、氯消毒剂,对亲本、受精卵、苗种进行消毒。二是对生产器具等进行消毒。三是对养殖水体进行消毒,防止外源病原生物进入生产区。采取生产用水过滤、一级消毒沉淀、二级消毒沉淀、紫外消毒、去除有机物、蓄水等措施净化水质,保障亲本和种苗生产用水不携带病原和减少有机物,对生产用水进行病原和水质检测,含病原生物、水质不达标的水不能进入生产区。2、养殖期间措施一是增加溶氧。底层水体会产生氨氮、亚硝酸盐和硫化氢等有害物质,应增加增氧机开启频次,避免因水质恶化引起的缺氧问题。二是降低密度。通过分塘转移、轮捕销售等,减少存塘量,降低池塘养殖密度。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养殖品种受伤或引起应激反应。三是合理投喂。对于养殖密度较高的成鱼,适当减少饵料的投喂,可以在饲料中添加适量增加免疫增强剂。

二、科学合理用药一是合理使用外用药物。注意药物适用对象、用量和配伍禁忌。例如:生石灰为碱性药物,不宜与含氯药物、含碘药物、硫酸铜和敌百虫同用,虾蟹、鳜鱼养殖塘禁用敌百虫,大口黑鲈、乌鳢和大口鲶养殖塘慎用敌百虫。二是严禁抗生素滥用。避免盲目增加药物使用量,不得以预防为目的全池泼洒抗生素。三是严禁使用禁药和三无产品。不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药品。

三、加强重要养殖品种疫病防控春季应关注水霉病、烂身烂鳃和白皮等细菌病,寄生类纤毛虫病等。具体防控技术如下:水霉病由真菌引起,往往在病灶部位形成肉眼可见的絮状物,常在水温10–20℃暴发,一般感染受伤后的鱼体。因此,应减少捕捞或转塘等操作,避免鱼体受伤。天气晴好时对养殖水体进行消毒,同时,采取投喂饲料等增强抗病能力措施。烂鳃病和白皮病等细菌病通常由假单胞菌、柱状黄杆菌等细菌引起,在病灶部位引起腐烂症状,常在水温15℃左右时开始发病。为避免疾病发生,可在苗种下塘前使用消毒类药品消毒。寄生虫病多由车轮虫、斜管虫、累枝虫和小瓜虫等寄生而引起,常在水温15℃以上开始暴发。车轮虫、斜管虫和累枝虫病多暴发于水质较差的养殖塘,因此养殖户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水质调节等工作,合理调控水体中浮游生物种类与生物量,抑制水体中有害物种的大量繁殖,增加有益种类的生物量和种群量。疾病暴发时,可使用杀虫药品进行防治。

已经发病的塘口要根据病发情况进行积极的治疗,霉腐康是山西康派伟业研发的纯中药炮制而成,富含五倍子、大黄、茯苓、丁香、黄芩等中药材,适用于各种海淡水鱼、虾蟹、甲鱼、蛙等水产养殖动物。对于杀灭真菌,抑制真菌细胞膜的合成,阻断其代谢过程,并增强鱼体免疫力,增强机体代谢能力,和抗病能力。在作用鱼鱼体的同时,促进细胞分裂生长,加快伤口的恢复,在水霉病高发期提前预防,可以有效避免水霉病的爆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推进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小型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者的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五百头以上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集中饲养场所。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五十头以上不足五百头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小型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十头以上不足五十头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产养殖者,是指水产养殖面积十亩以上、综合种养面积五十亩以上、设施渔业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 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发展绿色健康养殖,促进养殖业发展和养殖污染防治协同推进。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扶持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以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湖南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依照职责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七条 畜禽、水产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畜禽、水产养殖污染行为。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小型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者应当遵守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履行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水产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科学合理划定畜禽、水产养殖限养区和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者从事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养殖总量。水产养殖限养区内严禁投肥投饵养殖。

畜禽养殖适养区,应当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水产养殖适养区,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品种、规模,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减少养殖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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