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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苗种管理,积极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增、养殖生产的原种、良种、苗种及各类遗传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产种苗的管理工作,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苗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

(一)对水产种苗繁育体系的建设实行划一规划、合理布局;

(二)有计划地对全市水产种质资源进行搜集、整理、保护、开发和利用;

(三)对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和濒危的水产种质资源实行特别保护;

(四)对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的水产种苗和亲本的质量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五)对水产种苗生产或者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和设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原种生产技术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七)维护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协调水产种苗生产与经营的纠纷。第五条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民航、物价、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展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大力推广水产优良品种。第七条 水产种苗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的新建、扩建和撤并必须报有权部门批准。第八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报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申领《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卫生环境及设备;

(二)有熟悉水产种苗生产、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

(三)符合水产种苗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四)所有亲本来源符合技术要求,质量符合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品种的特点和要求另行制定。第九条 原种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种苗质量。良种场、苗种场要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持亲本质量和苗种质量。第十条 水产新品种(良种)必须经过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方可推广。第十一条 杂交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第十二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原种及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要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材料。第十三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必须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产种苗生产与经营的真实情况。第十四条 水产种苗出池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并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计量。尚无标准的,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出池销售的种苗必须附有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第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或者直接使用水产种苗的,必须经产地或者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疫,取得《水产种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和销售。

有条件的县级市水产种苗检疫机构可接受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检疫工作。第十六条 进行水产种苗检疫,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检疫标准。第十七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 对擅自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在本市销售或者直接使用的水产种苗未经检疫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水产站的工作总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管理,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水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部门设立的水产种苗检测机构,负责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工作。第五条 渔政、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在水产种苗检测和原种及良种选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生产应用以及资源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第七条 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省水产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天然生态库、保护区、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检验体系,并根据水产养殖发展的需要以及各地自然条件和种质资源特点,制定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规划。

地(市)、县(市、区)水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检验体系。第八条 水产原种、良种、杂交种和国(境)外引进种由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初审,报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品种、国(境)外引进种,不得推广。第九条 水产种苗应当符合国家种质标准或者行业种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第十条 省水产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选育良种。

经济杂交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殖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或者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种苗逃逸。第十一条 省水产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水产种质的省际交流。

从国(境)外引进或者向国(境)外输出水产种质资源,应当经省水产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二条 水产种质资源库、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等水产种苗生产体系实行专业化生产和经营。

原种场应当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划,搜集、整理、保存、开发和利用水产养(增)殖对象的原种,确保原种质量,为良种场和苗种场提供原种亲本。

良种场应当引进原种和经过审定的良种,繁育后备亲本或者子一代良种亲本,供应苗种场。

苗种场应当从原种场或者良种场引进亲本或者后备亲本,繁殖和培育苗种,不得自行选留亲本。第十三条 各类水产种苗场必须严格执行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的种苗应当符合种质标准。良种场、苗种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更换亲本。第十四条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并,必须报经省水产行政部门批准。

*注:本款中关于“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并的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执行。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国家级、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水面或者种质资源库。国家建设确需征用的,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五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水产种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部门核发,实行分级审批。

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水产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年繁殖鱼苗能力在5000万尾以上的苗种场及其他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由地、市水产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年繁殖鱼苗能力在5000万尾以下的苗种场及其他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水产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水产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水产站的工作总结

 水产技术推广工作是提升渔业科技水平,增强水产品竞争力的重要环节,是国家对渔业实施支持与保持的主要途径。为此,我站紧紧围绕渔业双增目标、加大重大关键技术推广力度,促进水产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加强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渔业新技术培训,提升产业素质与渔民素质。一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为全面完成渔业发展目标,现总结如下:

  一、认真做好水产养殖技术推广工作。

 为推广普及渔业新技术,我站重点推广和普及了常规鱼高效养殖技术和罗氏沼虾高效综合养殖技术。常规鱼类方面是侧重推广了以鲫鱼为主养品种的高效养殖模式,使养殖效益提高了30%以上。另外,大力推广应用鱼用颗粒饲料及其投饵机,大大降低了养殖的劳动强度,降低了原料饲料的投喂量,提高了饲料的利用率。目前,已有80%以上的成鱼池使用颗粒饲料投饵机。罗氏沼虾养殖主要推广了大棚增温培育幼虾技术,合理密度技术,水质调控技术,轮捕技术,套养技术等,使罗氏沼虾养殖面积从20xx年的xx万亩增加到20xx年的xx万亩,产量、效益也有了空前的提高,在全省乃至全国已有了一定的名气和位置,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各乡镇利用低洼池和一些符合条件的鱼池进行改造,又增加罗氏沼虾养殖面积3万亩左右,使罗氏沼虾养殖成为我市农业的支柱产业,已达高效规模农业(渔业)养殖的模式;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为我市的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加强渔业新技术培训与指导,全面做好水产病害测报工作。

 为满足广大养殖户对养殖新技术的要求,我们举办了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近三十期。与农干校合作,利用农民培训工程与各乡镇水产站合作,针对各乡镇养殖特点,我站参与举办讲授不同内容的培训班,举办全市水产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人员培训班,由水产经纪人牵头或水产相关企业主办数次罗氏沼虾养殖技术培训班,印发水产技术讲义和《水产科技信息》5000多份,本站专门设立水产病害门市部,门诊接待咨询和病害防治服务在2000人次以上,到塘口巡回指导200多户次。本站有5篇科技论文或科普文章在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同时,我站做好全市的病防测报工作,一般是每月向扬州市水产病害防治中心汇报一次测报情况,一旦遇到病害暴发、流行,进行急报。“罗氏沼虾发生大面积暴发性疾病”的报告,受到了省市领导、专家的高度重视。

  三、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工作。

 我站结合本市养殖的特色,在省市领导、专家的大力关心与支持下,积极申报水产三项工程,“青虾‘混、套、轮养’及其配套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同时做好在手项目的实施工作,“罗氏沼虾主要病害综合防治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形成和完善了相关技术体系,为我市水产养殖的`稳步快速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与广大养殖户的好评。“罗氏沼虾无公害高效养殖技术推广项目”获得农林厅系统农业丰收二等奖。

  四、切实抓好水产投入品的规范与管理工作。

 针对我市水产投入品(渔药、饲料、肥料)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我站特地在四月、六月召开全市渔药规范管理暨产品推介会和全市饲料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建立市场整顿,药品检查,销售准入制度。在养殖生产的全过程,我们对水产投入品市场整顿数次,坚持杜绝违禁药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同时对进入本市销售的药品,生产厂家都必须先到本站登记,并提供现有的资质证明,从源头抓起,从严要求,常抓不懈,从而更好的净化水产投入品市场,使我市水产投入品市场的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为我市无公害养殖奠定了基础,当然,这项工作面广量大,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五、积极做好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我站今年花2万元引进了新品种斑点叉尾蛔的养殖,在我市的龙虬、马棚、卸甲、菱塘等乡镇进行混套养200多亩,现已初见成效。据调查,已经长成每条500克左右,而且市场行情看好,与加工企业做了联系,产品加工出口已经落实,拓宽了水产养殖的视野,丰富了养殖品种,挖掘我市水产养殖的潜力,为提高我市水产养殖的科技水平和前瞻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六、认真处理好下属门市的转制工作

 为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为了优化运行机制,增加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从而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将下属单位水产经营服务部多年以来的渔药经营从体制上彻底转制给两位土地征用工承包,实行了先缴费后承包的硬性机制。

  七、20xx年工作思路。

 在新的一年里,我市的水产养殖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我站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水产养殖不是在养殖面积上求扩大,养殖单产上求突破,而是要继续抓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建设,从生态养殖着手,走健康养殖之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水产养殖的优势产业,加大罗氏沼虾养殖产业化开发的力度。

 3、加强水产养殖品种的良种化管理,尤其是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管理力度,使其苗种生产原良种化,从而提升水产品的品质,降低水产病害发生率。

 4、继续抓好渔民生产技术培训工作,加强新技术普及力度;

 5、加强水产投入品的监管力度,使之逐步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6、加大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力度,为我市水产养殖发展储蓄后劲,争取能开发出一两个适宜我市大面积推广的水产养殖新品种或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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