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亩次怎么算
采用下式计算:W=Wj/n
毛灌溉需水量是包含损失在内的灌溉需水量,即除作物吸收的水量,还包括输水过程和灌入田间的损失水量
式中,W—毛灌溉需水量(万m3)。通过上式计算分析区不同保证率下的毛灌溉需水为:P=50%为7.83 万m3,=75%为11.75万m3。
应该是这样设转换单位后m3/亩的数量为X则X*667*0.001=1*260所以X=260/0.667
灌水定额灌水定额是依据土壤持水能力和灌溉水资源量确定的单次灌溉量。在灌溉水资源充足情形下的灌水定额决定于土壤持水能力,为最人灌水定额计算公式为:
最大灌水定额=计划湿润深度×(田间持水量—实际含水量)式中,最大灌水定额、计划湿润深度的单位为mm,田间持水量、实际含水量为容积含水量。
灌溉量若小于最大灌水定额计算值,则灌溉深度不够,既不利于深层根系的生长发育,又将增加灌溉次数。灌溉量若大于此计算值,则将出现深层渗漏或地表径流损失。
当实际含水量为调萎系数时,最大灌水定额则成为极端灌额
A.(田间持水量-实际含水量)×667×湿润深度。B.(田间持水量-萎蔫系数)×667×湿润深度。c. (田间持水量-实际含水量)×容重×667×湿润深度。
分析区灌溉水利用系数计算公式如下:n=ns×nf式中,n—灌溉水利用系数,ns—渠系(管道)水利用系数,f—田间水利用系数,nf=0.90。分析区采用打井管灌式灌溉,管道水利用系数0.98,由此计算得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882。3灌溉需水量3.1 净灌溉需水量净灌溉需水量是不包括损失的灌溉需水量,指完全用于作物的水量,采用定额法计算,公式如下: Wj=AM式中, Wj—净灌溉需水量(万m3),A—灌溉面积,为92.9988 hm2,M—灌溉用水定额( m3/667 m2)。经计算分析区不同保证率下的净灌溉需水量为:P=50%为6.91万m3,P=75%为10.36万m3。
第一条 为加强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万亩以上(含本数)灌区和三万亩以上(含本数)涝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其他灌区和涝区的水利工程及国营农场范围内的灌区、涝区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制度;搞好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加强灌溉、排水管理,推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五条 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实行委员会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在一个乡(镇)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或兼管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的乡(镇)水利站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群众代表任委员;水利工程受益范围跨乡(镇)或县(市)、区的,由受益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领导或灌区、涝区管理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及群众代表任委员,组成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灌区、涝区面积重叠的,可设一个管委会。
灌区、涝区管委会负责审核灌区、涝区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灌区、涝区管理单位的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及水利工程年度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第六条 灌区、涝区管理单位是灌区、涝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向用水单位或个人征收水费,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设立灌区、涝区管理单位,应由水利工程所在县(市)、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灌区、涝区水利工程受益范围跨县(市)、区的,其管理单位的设立,由市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灌区、涝区面积重叠的,可设立一个管理单位。
灌区、涝区管理单位人员编制应根据水利工程规模,由市、县(市)、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与同级编制、计划、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第八条 灌区、涝区管理单位应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方案,并按分级管理、专群结合、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所在的行政区域和受益面积的不同,划分水利工程责任段,把维修养护任务落实到乡(镇)、村、户。第九条 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在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及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损毁桥、涵、闸、堤坝、渡槽、跌水、灌溉站、排水站、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三)在堤坝、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第十一条 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第十二条 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和排放废水、污水等废弃物。第十三条 禁止在灌区、涝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矿、取土、采沙、开沟、埋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共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利用灌区、涝区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的,应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
有维修养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没有维修养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第十五条 灌区灌溉用水实行统一调配,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并与灌区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灌区管理单位应统一编制全灌区用水计划,按计划和供水合同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供水。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11971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