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种植合同书_绿化种植合同书范本
绿化 种植 合同书怎么写?住宅园林中的绿化种植对于提升住宅环境大有裨益,那对于绿化种植合同书你又了解到多少呢?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绿化种植合同书_绿化种植合同书范本3篇,希望对你有用!
绿化种植合同书 范文 一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校园绿化种植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房山良乡镇
工程内容:校园绿化种植工程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资金来源: 拔付
2.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种植法桐、雪松、银杏、草皮等
3.合同日期
开工日期:20__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__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玖万陆仟壹佰伍拾元整 人民币 ¥:96150 元
6、 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 协议书
(2)中标 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如有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20%,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至结算金额90%的所有剩余款项,质保期一年质保金10% 。
10、工程结算方式:工程结算金额等于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相应投标单价后的总和再加上洽商变更所产生的费用总和。
11、实际施工时,甲方所定苗木等品种,如超出此次投标报价的清单范围,其价格参照‘2009年家属区绿化项目’的相应投标价格。
12、合同生效
12.1 合同订立时间:
12.2 合同订立地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培训中心
12.3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后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年月日:
绿化种植合同书范文二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 四川瑞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对 青海地矿科技园项目 绿化苗木、草坪进行种植养护。经双方商定,签订如下合同:
一 时间
合同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承包形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养护管理的形式由乙方组织施工。
三承包范围
1. 对绿化区域内甲方粗造型的绿化场地进行人工平整(保证平整后表面无10mm以上土团)、羊粪均匀撒播拌合、土层深20cm范围内的垃圾、石头等进行清理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2. 乙方负责苗木的验收、修枝(含异地)、下车(吊大型乔木吊车甲方提供),场地内苗木的转运;
3. 在甲方承包区内按甲方管理人员指定地方、树种等种植苗木、花草和草坪;
4.乙方自带除吊车外的所有工具、设备;
5. .对养护期已死的和成长性能差的苗木进行替换补植。
四 价格
乙方按照18元每平方米包干计费。
五 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1. 按甲方现有绿化面,乙方组织人员挖穴、施肥、种植,确保苗木长势较好,无病虫害。
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用绿化材料应符合指定的品种、规格和等级。
3. 工程质保期: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一年中乙方负责绿化苗木的养护管理,成活率100%。
六 付款方式
每月按照完成工作量的4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后,一周内付工程总价的80%;满一年一周内验收后付清余款。
七 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工具用房28平方米以及苗木、草籽及浇水水源,协调施工环境;
2. 甲方派现场代表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出现质疑时,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听侯处理意见。工程量之外及工程量变更,需乙方签证认可;
3. 乙方负责做好施工组织计划,按进度施工,工程量变更向甲方通报情况,按甲方的总体安排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
4. 乙方负责派项目经理对工程实施全面负责;
5.乙方负责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有意外事件与甲方无关。
八 违约责任
未按期竣工,每延长一天,处以500元罚金,遇有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
九 合同生效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绿化种植合同书范文三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养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工程地点及内容
1、工程地点:
2、2、施工内容:小区绿化带、行道树以及边坡固滑苗木的种植和管护
二、施工时间:
年月日至月至延后两年。
三、承包方式
该工程采取苗木由甲方采购,人工、机械、黄土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乙方进行施工管理以及包养护管理的形式组织施工。绿化施工费为进苗总价的5%,养护费为进苗总价的2% 。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费用按种植季度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应在十天内付清上季度养护经费。
五、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根据苗木施工技术要求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
2、及时为乙方办理结算,按时支付应付费用。
(二)、乙方职责
乙方必须根据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进行养护并接受甲方监督。
1、按甲方要求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2、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正常情况下,乙方按规定须保证成活率达到90%。
3、乙方保证绿化内无杂草、无虫害、无病死,养护所需一切资材:如工具、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均由乙方负责。
4、因不可抗力(特大台风、洪水、地震、冰雹等)的自然灾害造成养护植物死亡及非乙方人员因素造成养护植物死亡的不属于乙方负责范围。
5、一年生植物,如各种草本类花卉的正常凋谢不属于乙方负责范围。
6、各类因苗木种植和养护作业后所产生的绿化垃圾(泥土、枯枝、草坪等),(不包括建筑与业主装修垃圾)。均由乙方负责清理出小区且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除甲方自行及业主破坏的)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遵守发包人关于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定置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及检查验收标准
1、绿化养护工作分为基本工作项目和定期工作项目。基本工作是指一般地正常维护,即浇水、补植及零星病虫害防治、处杂草和修剪等,定期工作是指全面修剪整形、施肥和全面病虫害防治。
2、检查验收标准
苗木发芽后过一个夏天或一个冬天后发芽苗成活方可视为成活苗。
① 浇水:以草坪、灌木为主,具体视天气情况确定,保持植物良好长势,不出大面积枯萎等缺水现象。
②施肥:平均2-3次/年,做到施肥均匀充足,保证绿化植物强壮,枝叶茂盛。 ③修剪整形:草地:6-8次/年,灌木:3-5次/年,乔木:冬季修剪一遍。
④修剪要求:草地:要求草的高度大致一致,整齐美观无疯长现象。乔、灌木: 植物主枝分部均匀,通风透气,造型美观;绿篱整齐一致。
⑤病虫害防治:草地、灌木、乔木及时防治,病株、虫害现象不成灾。
⑥除杂草:草坪上不允许开花杂草,花木中不允许有高于花木的杂草,花丛下 无杂草,树盘内无严重杂草。
⑦补植:对因生长不良造成的残缺花草、树木应及时补植回复,满足植物生长 风长的条件下无黄土裸露。
⑧防汛:灾前积极预防,对树木加固,灾后及时清除倒树断枝、清理扶植,尽快 恢复原状。
⑨保护 措施 :保护现有绿化完整,防止人为损坏,出现人为损坏要及时恢复。
七、 违约责任
1、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 修理 或返工。
(2)养护达不到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定或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发出整改书面通知书或口头通知。20天内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未能按照 承包合同 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竣工日期得以顺延。
(2) 工程未 经验 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 附则
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养护期满时自然失效。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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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 镇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 合作经营项目是由 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 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项目合作人共 个,分别为:
1、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2、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3、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4、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第四章 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 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 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2、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3、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4、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
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 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
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项目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合作项目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表;
⑤利润分配表。
(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合作项目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合作项目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合作项目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项目的亏损,扩大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项目资本。
(五)合作项目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九章 合作项目合并、分立
第二十九条 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合作项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合作项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项目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项目解散。
本合作项目如与其他合作项目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合作项目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合作项目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项目或新设的合作项目承续。
(二)合作项目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合作项目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项目
分立前的债务接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合作项目承担。
第三十条 合作项目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作项目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 合作项目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作项目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条 合作项目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合作项目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项目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合作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合作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合作项目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项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合作项目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公告合作项目终止。
附 则
一、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后之日起生效。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经全体股东开会决议通过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执行。
四、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协议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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