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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种沃柑违法吗

旱地种沃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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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确实有这样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简言之,在基本农田不可种植果树等经济林木,柑橘在列。

近年来,在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严峻形势下,国家出台政策要求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燕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地方实行“首长负责制”以保障耕地面积。“由于水田土壤肥沃,果树挂果早,不少外地老板喜欢租用水田种果。去年至今燕塘镇情况愈演愈烈,对粮食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赵某等人租用了部分原本种植水稻、花生等作物的基本农田改种果树,这一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条例。 因此,县级主管部门有权下达警告和处理命令。

此外,《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那么赵某等人和出租土地的农户是否都应当承担责任呢?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尹成宗认为,赵某等之所以陷入目前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则为无效合同。

尹成宗进一步指出,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即为强制性规定。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必须将土地恢复种植条件,如果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则可能面临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当然,赵某等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经济损失,可视双方对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由双方共同承担。

1、当事人履行“责令退还土地”处罚时,应当消除违法占用土地的状态,恢复权利人使用土地的条件;国土部门应在当事人执行到位后提请权利人出具接收土地的书面证明材料,方可结案。当事人虽未自行履行“责令退还土地”,但财政或国资部门已出具接收地上罚没物相关材料的,可认为“责令退还土地”已执行到位,并可结案。

2、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该基本农田弃耕前三年平均产值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同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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