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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岗位职责

售楼部岗位职责(通用19篇)

售楼部岗位职责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人会接触到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是组织考核的依据。什么样的岗位职责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售楼部岗位职责,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售楼部岗位职责1

 1、上班一律着公司统一工作服,并配戴公司统一的工作牌。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3、对待客户、同事和各阶层人士均以礼相待,保持彼此间良好关系。

 4、不损坏公司财物,如有损坏,须负责赔偿。

 5、售楼处、样板间随时保持干净,做到人过地净,物品无积尘。

 6、随时对玻璃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明亮。

 7、卫生间地面、墙面干净,便器洁净无污垢,室内无臭味、异味。

 8、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售楼部岗位职责2

 主要职责:负责售楼处各个区域的清洁工作。

 一、工作内容

 1、负责售楼处地面、墙面、设备设施的清洁;

 2、随时清洁售楼处客户洽谈区、签约区、卫生间等区域卫生;

 3、每日负责在合理的时间清理办公室的垃圾和打扫卫生;

 4、每日早9:30前完成售楼处每日清洁工作,进入保洁工作状态;

 5、负责工具的清洁和保养;

 6、定期清点库存的物品(药剂、消耗品等);

 7、定期拟订保洁物品的购买清单(内含用途),每月月末上交保洁部库存清单、消耗清单及需购买清单(保洁主管统计);

 8、确保储放物品的地方要保持干净整齐;

 9、在日常保洁当中发现售楼处物品如有损坏应该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10、发现有丢失物品在公共地方,要立即通知所属管理员处理;

 11、为客户更换烟灰缸,用过的水杯及时清洗;

 12、定期清理沙盘,保证沙盘干净、无尘土;

 13、遇到下雨天气时候及时对售楼处地面做保护,将地毯收回,准备出雨伞,同时在醒目地点竖立“小心地滑”警示牌。

 二、工作标准

 1、注重个人卫生、穿着指定的制服;

 2、注重礼仪,面带微笑使用标准用语和标准动作为客户提供服务;

 3、工作时间遇到任何客户均应问好并微笑致意,禁止清洁人员与客户或其他工作人员聊天或谈论工作以外之事情;

 4、售楼处的清洁工作应达到干净、卫生的清洁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工作:

 (1)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垃圾收集、桌面擦拭;

 (2)每日擦拭办公家具,每周擦拭室内玻璃一次;

 (3)每日擦拭售楼处木地板;

 (4)每日售楼处大理石牵尘工作;

 (5)每日售楼处地毯吸尘;

 (6)每日售楼处家具擦拭;

 (7)每日售楼处一层玻璃清洁;

 (8)每周售楼处墙面弹尘;

 (9)每周沙盘吸尘;

 (10)售楼处客户接待区随时清洁工作;

 (11)售楼处洽谈室随时清洁工作;

 (12)售楼处卫生间随时清洁工作。

售楼部岗位职责3

 1、负责售楼部地面、墙面、设施设备的清洁。

 2、随时清洁售楼部客户洽谈区、签约区、卫生间等区域卫生。

 3、每日负责在合理的时间内清理办公室垃圾和打扫卫生。

 4、每日9:30前完成售楼部每日清洁工作,进入保洁工作状态。

 5、负责工具的清洁和保养。

 6、定期清点库存保洁物品(药剂、消耗品等)。

 7、定期拟定保洁物品购买清单(含用途),每月月末上交保洁物品库存清单、消耗清单和需购买清单。

 8、确保储放物品区域的整洁卫生。

 9、在日常保洁中发现售楼部物品损坏的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10、发现有丢失物品在公关区域的.,及时通知物品所属人员处理。

 11、为客户更换烟灰缸,用过的水杯及时清理。

 12、定期清理沙盘,确保沙盘干净无尘。

 13、遇到下雨天气时,及时对售楼部地面进行保护,将地毯收回,保证雨伞放置区域干净整洁,同时在醒目地点竖立“小心地滑”警示牌。

 1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事务。

售楼部岗位职责4

 1、日常事务管理

 1)公司制度的传达、执行、监督;

 2)做好考勤管理,记录销售现场的考勤情况;每周每月按时提交排班表和考勤统计表;

 3)现场办公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出现问题报修及时;办公用品领用管理;

 4)做好与各对接部门的良好沟通;

 5)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并有效处理;

 6)协助销售经理做好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按时完成销售经理下达的各项任务并且保质保量。

 2、数据管理

 统计销售、回款数据,编制销售报表,按时提交日、周、月、年报

 3、培训管理

 1)统一礼仪规范的贯彻与做好现场监督

 2)专业培训的辅助组织

 3)培训情况反馈汇总及时上报

 4、文档管理

 售楼处日常行文格式正确,文件齐全、内容完整,登记及时

 各类报表及相关文件分类、编号正确,存档及时、准确、完善文件交接、传送或借阅手续完备,有详细交接记录

 5、收款管理

 根据公司要求,及时与甲方进行对账,为结款提供依据。

售楼部岗位职责5

 1、按照操作保洁标准进行规范操作;

 2、按照保洁具体流程,对案场进行规范保洁作业;

 3、维护案场的清洁卫生,对不卫生、不文明的现场和行为立即制止和劝阻;

 4、时刻保持案场各部位及周边范围的环境卫生;

 5、无论何时都要承担额外工作;

 6、积极参加和配合各类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提高自身修养;

 7、负责案场各类大型活动的保洁工作;

 8、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使用得当的礼貌、礼仪,不得使用任何土语、粗语,以免表达不准确而引起误会;

 10、在岗期间,规范行走姿势及路线,正确使用保洁工具,不得于他人私语;

 11、在岗期间,做到“三先“即:先走、先进、先出;

 12、做好上级主管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任务。

售楼部岗位职责6

 岗位职责

 1)确保每日原材料新鲜,符合卫生。

 2)检查水吧所需的饮品备料是否足够供应。

 3)检查并准备水吧的用具、用品,准备好开吧的工作。

 4)确保水吧营业前、后干净卫生,负责吧台设施、设备、工具的清洁、使用和保养等维护工作。

 5)确保个人仪表及制服符合标准。

 6)遵守店面制度,确保程序运作正常。

 7)做好每日水吧的销售记录,填写销售日报表。

 8)参与验收水吧货品的验货,把好质量关,发现伪劣商品及时反映并拒绝验收。

 9)填写每日水吧的领货单及每天的进、销、存日报表。

 工作要求

 以良好的仪容仪表,饱满的精神状态向客人提供准确、快捷、礼貌的优质服务

 1.每日检查饮水机、电热壶等设施使用情况。

 2.整理负责区域的全部物品,并将其补齐并摆放好。

 3.做好销售大厅接待工作,为客人提供茶水等服务。

 4.做好区域卫生工作。

 5.熟练掌握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各项服务功能,引导客人其他消费。

 6.做好每日工作交接工作。

 7.上班期间禁止脱岗、串岗、聚众聊天。

 8.严格遵守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9.负责责任区域防火防盗工作。

售楼部岗位职责7

 1.开拓空运同行及直客客户,发掘潜在空运客户,提升公司空运市场占有率。

 2.维护固定客户,协调客户关系,参与问题的处理。

 3.协助主管经理确立价格体系和目标客户。

 4.收集市场、竞争对手和客户的咨询及需求。

售楼部岗位职责8

 1、负责产品的市场渠道开拓与销售工作,执行并完成公司产品年度销售计划。

 2、根据公司市场营销战略,提升销售价值,控制成本,扩大产品在所负责区域的销售,积极完成销售量指标,为公司创造利润

 3、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实时把握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主动、热情、满意、周到的服务

 4、根据公司产品、价格及市场策略,独立处置询盘、报价、合同条款的协商及合同签订等事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协调并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操作。

 5、动态把握市场价格,定期向公司提供市场分析及预测报告和个人工作周报

 6、维护和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和新客户,自主开发及拓展上下游用户,尤其是终端用户。

 7、收集一线营销信息和用户意见,对公司营销策略、售后服务、等提出参考意见。

 8、收集和分析所在行业发展、生产销售、设备管理等信息

 9、考察行业客户,协助业务人员发掘服务项目需求

 10、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售楼部岗位职责9

 1、负责支付产品的市场渠道开拓与销售,执行并完成公司销售计划;

 2、根据公司市场营销战略,扩大产品在所负责区域的销售;

 3、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提供主动、热情、满意、周到的服务;

 4、处置询盘、报价、合同条款的协商及合同签订等事宜;

 5、动态把握市场价格,定期向公司提供市场分析及预测报告;

 6、维护和开拓新销售渠道和新客户,自主开发及拓展上下游用户,尤其是终端用户;

 7、收集一线营销信息和用户意见,对公司营销策略提出参考意;

 8、协同同事共同完成公司制定之战略目标。

售楼部岗位职责10

 1、以多种形式发掘并追踪潜在客户,积累客户资源,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客户需求

 2、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寻找销售机会并完成销售业绩;

 3、维护老客户的业务,挖掘客户的最大潜力;

 4、定期与合作客户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售楼部岗位职责11

 1、负责公司产品在区域内的推广,达成销售目标;

 2、负责拜访客户,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

 3、负责完成公司产品的销售、回款与后期维护的全过程;

 4、协助收集、分析市场情况,提供市场拓展的相关建议;

 5、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售楼部岗位职责12

 1)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汇集各渠道客户信息;

 2)维系加盟代理批发等大客户关系,处理客户的售后服务;

 3)对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并发掘客户需求;

 4)协助主管制定并执行销售工作,配合推广部进行产品更新,抗压能力强;

 5)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等网络工具进行销售,碎片化时间销售。

售楼部岗位职责13

 1、听从销售经理(番禺销售经理)工作分配,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及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2、负责对陈列的药品按其药理性质分类摆放,做到清洁整齐;对效期不足3个月的品种,必须将药品的名称、数量、有效期等逐一登记并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

 3、正确销售兽药,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4、认真执行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处方药的配方、审方、发药工作;

 5、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

 6、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规章制度,处处起到表率作用。

 3、制订销售计划。

 4、确定销售政策。

 5、设计销售模式。

 6、销售人员的招募、选择、培训、调配。

 7、销售业绩的考察评估。

 8、销售渠道与客户管理。

 9、财务管理、防止呆帐坏帐对策、帐款回收。

 10、销售情况的及时汇总、汇报并提出合理建议。

售楼部岗位职责14

 1、制订公司网站网络营销计划,制订网络宣传发展目标。

 2、建立公司网站与其他相关网站的友好联系,以提升流量。

 3、负责与搜索引擎有关的一切工作。

 4、负责网络宣传相关工作目标、计划的制订与落实。

 5、负责公司网站的日常维护及更新

 6、负责公司网站的优化

 7、负责相关竞争对手、相关行业的信息收集,按周制作信息通报。

 8、分析市场,围绕“中佳勘察全国品牌连锁”制定网络营销方案。

 9、收集客户资料,在网站上寻找资源为公司提供业务来源

 10、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中佳勘察的推广工作。

 11、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的事宜。

售楼部岗位职责15

 一、网络销售及维护

 1、利用网络进行公司产品的营销及推广;收集客户资料,在网站上寻找资源为公司提供业务来源。

 2、负责公司网站及各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信息的发布及维护;

 3、了解和搜集网络上各同行及竞争产品的动态信息;反馈客户需求。

 4、通过网络进行渠道开发和业务拓展;同时负责客户咨询工作。

 5、积极拓展和开发客户,维护、跟踪、反馈客户需求,并协调处理客户反馈。按照企业计划和程序开展产品推广活动。

 6、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动态及博客,使客户在第一时间内知道我们的新活动新项目。

 二、与内部销售员联系

 1、负责帮助销售员在网上收集相应地区的企业信息,并提供给销售员;

 2、当有销售员的地区的企业进行网上咨询时,将该信息提供给当地业务员;

 3、当空白地区的企业进行网上咨询时,可以自己先谈,如果谈不妥,将信息转给销售副总;

 三、联系拓展销售公司产品的物流公司

 1、负责收集公司生产不了需要外购的产品的详细信息:企业信息、价格信息、参数信息等,并建立详细的文字档案;

 2、负责外购产品的询价、讲价、性能对比,为销售员提供准确、详细的信息;

 3、负责各分管区域需要送货的物流单位信息;

 4、负责公司销售员所需产品在公司内部的流转并最终发货到指定地点。

 四、其他职责

 1、网络招聘销售员与业务员;暂时帮助网络招聘公司其他岗位人员;

 2、制作公司标书;

 3、公司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售楼部岗位职责16

 1、在个人住所就近区域内带领团队,为公司固定客户提供收取保费、保险咨询、保单保全、保险理赔等服务;

 2、和团队一起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公司品牌维护、公司形象宣传、以及市场开发;

 3、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家庭保险方案;

 4、建立和管理区域团队。

售楼部岗位职责17

 1、参与制定渠道开发、选择、管理总体方案,渠道策略的定制、实施、监督、反馈;

 2、负责公司全国渠道的建设、维护、更新、管理,反馈渠道商信息,做出处理意见;

 3、负责公司渠道点销售的定单、出货,销售报表的制作、审核;

 4、负责建立渠道团队,负责公司新产品的渠道建设。

售楼部岗位职责18

 1、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寿险、车险、产险、团险、银行贷款、信用卡等);

 2、掌握国寿金领行销系统和MIT展业模式,入围个人客户经理资格并持续晋级;

 3、培养新人,组建自己的销售团队,并持续晋级。

售楼部岗位职责19

 1、进行eBay与分析,分析市场状况及竞争对手状况,制定销售策略;

 2、带领销售团队达成业绩目标,团队人才阶梯建设、人才培养、培训等相关管理工作;

 3、统筹整个平台的产品销售监督与调整,销售数据整理,产品线;

 4、不断学习并掌握eBay平台产品上传规则、技巧、交易流程及扩大交易量的方法和技巧;

 5、与其他部门共同关注账号各项指标,确保账号安全,提升店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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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x0d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x0d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x0d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包括种植、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过初级加工的粮食、蔬菜、奶类、水产品、禽畜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x0d第四条 本市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x0d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禽畜产品应当经过检疫,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经营的管理制度。x0d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优质食品。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在称号或者认证的有效期内可以免检。x0d第五条 本市建立食品生产者自检、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测监督体系。x0d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x0d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的监督、自律。x0d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检测;指导、规范、监督食品生产者自检和行业自律行为。x0d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x0d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x0d第七条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x0d(一)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负责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禽畜屠宰加工厂(场)设立的审核;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网点规划及其调整;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x0d(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种子(种禽、种畜)、肥料、农药、兽药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市饲料管理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x0d(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食品质量的监测;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农产品等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质量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x0d(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x0d(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x0d(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厂(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场地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x0d(七)公安、规划、药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x0d第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和服务。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管理第一节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符合卫生、质量、环境、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规划;扶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设立和发展。x0d市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x0d第十条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实行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x0d其他农产品种植、养殖业户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x0d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x0d第十一条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检验制度,提供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x0d牲畜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应当具有产地县以上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出厂(场)的肉品应当加盖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检验合格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检疫合格章,并具有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x0d经过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重、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x0d第十二条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承诺制度。x0d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状况向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x0d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安全承诺制度,由市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x0d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制度。x0d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程序》的规定,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x0d通过国家或省认证的,可以在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识;未通过国家或省认证的,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标识。x0d第十四条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以及其他种植、养殖业户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上市销售。x0d屠宰场、禽畜饲养基地(场)以及其他场所对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染疫的禽畜的排泄物,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x0d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卫生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加工食品。x0d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跟踪制度。x0d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成品的检验记录,并留有样品。所留样品应当按照品种、批号分类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内。x0d市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食品安全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x0d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x0d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代检,出具卫生检验合格证书。x0d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检验。x0d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x0d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质量。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x0d第二十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标志;“QS”标志应当在最小销售单位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加印(贴)。第三章 食品经营管理第一节 食品经营者的管理x0d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所进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x0d第二十二条 食品市场经营者应当对未经检验、检测的农产品进行检测,不得经营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x0d本市宾馆、酒家、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采购经政府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食品。采购不合格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x0d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并指导、监督企业和行业的检测活动,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配置流动食品安全监测设施。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可以进行现场监控和封存处理,并及时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x0d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联合抽查,并将抽查及依法处理结果定期公布。x0d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市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举报和信息查询服务。第二节 食品市场的管理x0d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市场是指食品批发市场、肉莱(农贸)市场、食品超级市场。x0d政府扶持、鼓励生鲜超市的设立和发展,鼓励现有肉菜(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或超市化改造。x0d肉菜(农贸)市场的改造条件和要求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卫生、环保部门另行制定。x0d第二十六条 设立肉菜(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x0d肉莱(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农业、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x0d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食品市场经营者责任制度。x0d市场经营者对其市场内经营食品的安全负有管理的责任。x0d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具有以下责任:x0d(一)配备与食品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职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x0d(二)配置与食品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对市场内经营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并按有关规定送检;x0d(三)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合法经营,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销售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x0d(四)组织有关食品经营业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x0d(五)核验、登记场内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x0d(六) 与进场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就其场内销售的食品安全向顾客作出承诺;x0d(七)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不良记录定期予以公布。第三节 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x0d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用于食品加工。x0d本办法所指废弃食用油脂,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潲水” 中提炼的油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x0d第三十条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回收单位。x0d第三十一条 废弃食用油脂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禁止擅自处理。x0d第三十二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一)有掌握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收集人员;x0d(二)有符合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要求的运输工具;x0d(三)转运废弃食用油脂的储存场地及其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x0d回收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x0d第三十三条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x0d(一)经营地点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x0d(二)具有掌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x0d(三)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x0d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加工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x0d第三十四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x0d(一)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和去向的台帐制度;x0d(二)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x0d(三)建立、健全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x0d(四)按照规定的标准治理产生的污染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生产加工食品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x0d(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的肉品未加盖肉品检验合格章、兽医检疫合格章,或者不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肉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x0d(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x0d(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x0d(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x0d(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予以警告,责令改正。x0d(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或未提供卫生检验合格证书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x0d(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质量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照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x0d(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装上加印(贴)“QS”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x0d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x0d(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或者台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x0d(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x0d(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x0d(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x0d(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的, 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x0d(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条件,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活动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x0d(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台帐制度,未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x0d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五) (六) (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 (三) (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x0d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x0d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x0d第四十条 市商业、农业、质监、卫生、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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