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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遵守以下标准:

广东省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一、水产养殖尾水中悬浮物排放标准:

1、排放浓度: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升;

2、排放量:悬浮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原水质量浓度的10%;

二、水产养殖尾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

1、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5毫克/升;

2、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得超过原水质量浓度的10%;

三、水产养殖尾水中氨氮排放标准:

1、排放浓度:氨氮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毫克/升;

2、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原水质量浓度的10%;

四、水产养殖尾水中总磷排放标准:

1、排放浓度:总磷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2毫克/升;

2、排放量:总磷排放量不得超过原水质量浓度的10%;

五、水产养殖尾水中其它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排放浓度:其它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2、排放量:其它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原水质量浓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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