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灌井保护范围
、灌区管理范围划定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灌区干渠工程管理范围为干渠渠坡坡脚外不小于10m,支渠渠坡坡脚外不小于5m,建筑物外轮廓线向外50m。拦河坝(闸)上下游不小于300m,左右岸不小于100m。
三、在灌区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防护堤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四、灌区保护范围划定
(一)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二)干渠工程保护范围为干渠坡脚外不小于30m,支渠工程保护范围为支渠坡脚外不小于25m。
(三)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五、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二)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四)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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