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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农业扶持办法

1、经营主体利用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地发展戈壁农业,采取租赁或出让的方式供地。租赁方式供地最高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费用按照10年1500元/亩、20年2000元/亩的标准收取。在规划的戈壁园区内采取出让方式供地,最高期限不超过50年,出让金按照10年1500元/亩、20年2000元/亩、30年2500元/亩、40年3000元/亩、50年3500元/亩的标准收取。

戈壁农业扶持办法

2、经营主体在县上规划的县级戈壁园区内新建50亩以上高标准戈壁农业日光温室(单座棚不小于80m×10m),达到设计标准并通过验收的,每座补助5万元。经营主体在乡镇园区内新建高标准戈壁农业日光温室(单座棚不小于80m×10m),达到设计标准并通过验收的,每座补助4万元。

3、对原有日光温室进行改造提升,规模连片达到10座以上的,依改造项目投资价值每座补助不超过3万元,旧棚改造原则上要达到80m x10m的标准。对旧棚改造达到新建标准的,达到设计标准并通过验收的,按照新建日光温室每座4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4、经营主体新建50亩以上全钢架大拱棚,达到设计标准并通过验收的,单体钢架拱棚每亩补助3000元;3连跨以上连栋拱棚,亩投棚体建设资金4万元以上的,达到设计标准并通过验收后,每亩补助2万元。拱棚连片规模达到300亩以上,种植瓜菜、制种等经济作物的,达到设计标准并通过验收后,享受县上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扶持政策。

5、经营主体入驻县级戈壁园区,“三通一平”由县上及属地乡镇协调配合建设。

6、经营主体发展戈壁农业配套政策支持:新建日光温室内安装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目录的自动卷帘机、智能化控制、轨道运输车等农机具,按政策标准予以补贴;新建日光温室、钢架大拱棚享受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新建千亩戈壁设施农业园区或入驻县级戈壁园区,享受县、乡农业技术人员定期技术服务指导,并协助办理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建成的日光温室、连栋温室、高标准钢架大棚等农业设施,符合条件的进行确权颁证;经营主体参与戈壁农业建设的享受国家、省市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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