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用水管理办法
作者:业奇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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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9 07:01:26
林业灌溉用水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林业用水单位不得私自取水。因取水不当损毁水利工程、冲毁公路、耕地、房屋等设施的,由取水单位负责赔偿。
第八条 林业和建设部门应根据全市水资源状况规划林业发展规模,新建林地在立项前必须经过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 林业灌溉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方法实行定额用水管理。暂定林业灌溉用水定额标准为每亩每年500立方米。
第十条 林业用水部门于每年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林业灌溉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包括每个分水口用水时间、流量、灌溉面积及用水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林业用水部门所申报的计划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下达林业灌溉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为避免农、林争水,林业灌溉应在春季和秋季集中进行,夏季根据格尔木河水量大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林业灌溉各取水口必须修建量水设施,每次取水时,林业用水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水管工作人员依照用水计划向林业用地配水。双方同时做好记录后开始计量,计量取水完成后关闭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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