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构建优美公园城市形态,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保护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体现本市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传承和公园城市等特征,具有自然生态或者人文价值的城市形象。
第四条 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应当体现公园城市理念、突出成都特色,以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为基础,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强化传承、严格管理、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区(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景观风貌的保护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情况。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本市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其具体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本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
对破坏城市景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营造共同维护城市景观风貌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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