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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

山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10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二、范围:

1、省管取水工程,跨市(地)取水工程;

2、由国家或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水工程;

3、省主管岩溶大泉泉域区的岩溶水取水工程;

4、在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龙门-潼关黄河汇流区内日取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取水工程,在其他地区内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的取水工程;

5、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电厂的取水工程;

6、地热水、矿泉水。

三、条件:

1、必须符合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配置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2、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建设项目必须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必须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山西省用水定额;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严禁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

4、流域或区域取水不得超过本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地下水的取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区域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5、综合考虑取水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

四、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5、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7、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资办审查办理。省水资办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期限:4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只收取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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