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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镉超标怎样处罚

重金属超标食品 这类案件如何处罚?

农产品镉超标怎样处罚

第一种常见的是入刑。

在2017年5月至7月,湖南益阳某企业将1440.25吨本应用作饲料用途的镉严重超标大米,销售到了口粮市场,最终,十六人因此获刑。除此之外,常见的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而进行的各种判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海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公开的相关案例,近三年来,海南省共查处了9个与重金属镉相关案件:其中2018年6月1日,执法人员到位于万宁市某地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抽检样品为长腰鱼,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发现其镉含量为0.200mg/kg(标准要求:≤0.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最后相关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然,如果经营者对经营销售的产品进行了索票与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尽到了进货查验登记义务,证明其是在不知道所经营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采购并销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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