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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畜禽养殖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山西畜禽养殖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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