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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黄山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一)利用街道、广场、车站、市政设施及其公共场所、桥梁、道路、绿化带两侧规定范围等的城市空间和建筑物外侧设置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标牌、横(条)幅、实物造型等;(二)利用机动车身、船身等交通工具设置广告牌。在不影响市容市貌的自有场地(室内)设置的自我宣传的广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符合当地广告规划要求。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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