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作者:业奇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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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9 22:29:52
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夜间景观,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以及广场、公园、公共绿化等设置的,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户外人工光照。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景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景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照明的指导协调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景观照明的具体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房屋管理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节约能源要求)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选择照明方式,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灯控方式;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标准的景观照明产品和设备。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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