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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主要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614-201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该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具体如下:

广东省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第一时段(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 总磷(以P计):0.5毫克/升

2. 总氮(以N计):15毫克/升

3. 化学需氧量(CODCr):50毫克/升

4. 生化需氧量(BOD5):10毫克/升

5. 悬浮物(SS):10毫克/升

第二时段(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1. 总磷(以P计):0.3毫克/升

2. 总氮(以N计):10毫克/升

3. 化学需氧量(CODCr):40毫克/升

4. 生化需氧量(BOD5):8毫克/升

5. 悬浮物(SS):8毫克/升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排放标准是针对一般水体排放的,对于特殊水体,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可能会有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来执行。同时,建议定期对废水进行检测,确保达到排放标准,以免产生环境污染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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