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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黔林资通〔2016〕1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审批项目事项,制定本实施方案。

贵州省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一、本方案适用范围

临时使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除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审批。

二、容缺受理后补事项及申请资料

(一)容缺受理后补事项名称

权限内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二)申请资料

1.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林地权属证明;

3.建设项目批件: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选址或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采矿证等;

4.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法人证明;

5.补偿协议;

6.使用林地申请和申请表;

7.恢复林地生产条件方案;

8.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

9.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10.县级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

(三)可容缺后补的材料(内容)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

2.建设项目批件中的可研批复;

三、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要求提交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承诺书,后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申请人的告知承诺工作进行指导,申请人根据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导意见进行落实。

五、发现作出虚假承诺或无故不履行承诺的,纳入失信记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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