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农业农村局
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桐城市农业农村局,是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参与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三)拟定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以及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指导促进农民增收工作。(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全市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茶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农产品质量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参与拟定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全市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全市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监管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设 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宣传、督查、保密、统战、信访、档案、安全、政务公开、有关会议组织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有关报告、文件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审核。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负责机关文明创建工作。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承担特色种养业等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防灾减灾工作。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负责处理市委农办日常事务。(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党建工作。(三)计划财务科: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等政策制定。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项目管理。按管理权限承担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工作。(四)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指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统筹协调监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承担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牵头开展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有关清单制度工作。(五)产业发展与规划科: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镇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编制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特色农业开发。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承担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参与农业对外贸易和援助有关工作。(六)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七)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政策与改革科):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
农业农村局是党政机关改革后,以原来的农业局为主体,通过整合畜牧兽医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有农业领域的组织,重新组建而成的政府工作部门。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 第二条 农业领域涉嫌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件;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五)非法捕捞案件;
(六)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案件;
(七)妨害动植物防疫案件;
(八)农业领域非法经营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农业领域犯罪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发生。
人民检察院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移送农业农村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实行同级移送、双向移送。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可以。
非法经营兽药如何判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的两种犯罪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大家分享的 农产品药物残留整治措施资料,欢迎参阅。
篇一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1.新型农产品生产主体标准化入户率、安全用药培训率、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率、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均达到100%。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管控措施建立、生产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实现全覆盖。
3.违法案件线索核查率、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交率达到100%。
4.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5.告知承诺制度、定期巡查制度、问题隐患清单制度、飞行检查制度、网格化监管制度一步完善。
6.第三方测评群众满意度达到75%以上,社会共治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开展果蔬产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行为。(农业股牵头,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植保站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整治方案见附件1)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一是开展蛋禽用药专项整治,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二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以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三是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严查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行为。(畜牧科、屠宰办牵头,疫控中心、动监所配合,整治方案见附件2、3、4)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种植养殖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健全告知承诺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向农产品生产主体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农产品生产主体要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产品上市要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书一证?覆盖率要达到100%。二是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四是强化科学用药。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依托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督检查日志。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整治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生产档案不完善、禁限用农兽药使用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不落实等问题;乡镇监管站要落实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对规模生产主体每季度至少巡查检查一次;村级协管员对小农户开展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二是明确检查重点。要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附件6)为参照,重点检查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情形、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执行情况、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三剂?使用情况、养殖环节是否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投入品贮存库是否有违禁物质。三是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三落实?,台帐管理,限期销号;对问题较大的生产主体开展?回头看?,固化排查整治成果,确保风险隐患真正消除,防止出现反弹。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主体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县农业农村局要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集中连片产区的重点产品开展监督抽检。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处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飞行检查发现带有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程序上报。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违法案件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及时核查率达到100%,情况属实的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达到100%,对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及时移交率达到100%。对禁限用农兽药使用、非法添加、私屠滥宰、销售病死畜禽等重点问题,省市农业部门将对各地查处情况实施督办,坚决做到?五不放过?(问题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完善检打联动、行刑衔接、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监管、监测、执法工作?三同步?,用足用好行政处罚手段,追根溯源处罚到人,对突破底线、触碰红线、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动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将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农产品安全案件,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利剑?行动。通过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普及农资科学选购、使用知识及绿色种养技术,做到国家法律法规、禁令宣传到每个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场所宣传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质名单、常规用药名单和使用规范等,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用药要求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上旬前)。确定任务分工,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对专项整治?利剑?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中旬至11月上旬)。围绕?利剑?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9月)。省市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省市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总结?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整治分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利剑?专项整治行动总方案制定、风险监测、风险会商、信息汇总、宣传及综合协调工作;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分别负责?利剑1号?行动、?利剑2号?行动行动分方案的制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农产品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处组织协调工作。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县域内具体实施,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突出整治重点,分工包片,将整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到个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时,利用配发的移动监管终端开展工作,并将监管信息及时上传至省级监管追溯平台,实现监管工作实时化、痕迹化管理;汇总现场检查情况,建立现场检查台账,发现问题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三)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当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在本地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下,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开展?利剑?行动。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动协调,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条件保障,把?利剑?行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成绩?的工作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今年继续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与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渔业股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渔业股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篇二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兽药(渔药)安全使用监管,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兽药(渔药)安全使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做好养殖环节兽药(渔药)使用监管,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兽药(渔药)使用不断规范,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兽药(渔药)使用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使用违禁物质及假兽药(渔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渔药)、兽药(渔药)使用未规范执行休药期、未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畜牧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整治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转变养殖方式为导向,实施系统、全面、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健康养殖水平,提升兽药(渔药)使用及药物残留管控能力,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进一步加强养殖档案管理根据《畜牧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及时如实记录,养殖档案内容须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情况;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水产原良种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并及时如实记录,档案内容包括:水产养殖苗种放养记录、生产记录、投入品采购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质量安全培训记录等。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托养殖污染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建立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定期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记录情况检查核实,督促养殖业主落实好有关规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三、严格规范兽药(渔药)使用行为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场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要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存储兽药。养殖场户要建立兽药供应商审核制度,兽药供应商应为兽药经营GSP企业或兽药生产GMP企业;养殖场户不得采购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原料药、假劣兽药等。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人员,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严禁滥用兽用抗菌药物。各地要督促并指导养殖场户建立用药记录档案,严格按照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要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发放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政策宣传挂图和明白纸,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落实到辖区每一个场户。要切实提高养殖场户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意识,引导其根据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的实际需要合理、规范、安全用药,要重点宣传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第2292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50号等关于兽药休药期和禁用药物的规定要求。建立养殖场户承诺制度,各县(市、区)或乡镇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签订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承诺书,落实养殖场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不断加大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力度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点任务,要充分调动养殖、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等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兽药(渔药)使用环节拉网检查,尤其对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渔药)、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不执行休药期、不规范填写用药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各地要认真执行检打联动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和对养殖场户采购的兽药(渔药)及畜禽水产品的抽样检测力度,发现不合格产品要一查到底,快速处置,严格执法。对符合纳入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情形的,要纳入名单管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通过公开通报、媒体宣传、网络公示等形式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震慑,要集中力量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予以公开曝光,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严打震慑氛围。各地要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跨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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