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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生活用房的规定

法律分析: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殖场生活用房的规定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选址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一、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2021

1.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

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

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3.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

全国各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体现各地差别化政策,调研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这方面意愿。需要强调的事,为了巩固今年刚刚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4.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建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5.简化用地取得方式

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二、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啥?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三、设施农业用地注意四大重点

1.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2.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3.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4.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以上就是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小伙伴。

法律依据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法律主观: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法律客观: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一条

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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