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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

(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

(四)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

(五)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园林营造技艺得到较好传承;

(六)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真实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工作;

(七)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八)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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