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粕饲料购销合同
豆粕饲料购销合同范本(通用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豆粕饲料购销合同范本(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豆粕饲料购销合同1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畜牧的产品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对畜牧产品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
二、货款的结算办法:
采取货到付款,一次性结清。
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收购或在合同期间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如需要提前采购,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合同的,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四、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需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如数补交,并应向甲方偿付逾期货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50%的违约金。
2、乙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理由正当的,甲方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无正当理由拉前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
3、乙方交售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乙方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甲方仍然需要乙方交货的,乙方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五、不可抗力
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7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七、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保付货款来抵充。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签订,有效期限至20XX年XX月XX日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豆粕饲料购销合同2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就豆粕饲料购销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从甲方购买品牌豆粕饲料吨,在区域内销售。
二、价格:以乙方购料时甲方销售价格为准。
三、乙方提料应提前三日向甲方经办人通报计划。甲方按乙方计划组织生产,及时供料。如因乙方不提前通报或因计划不周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所供豆粕饲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在良好的保管条件下(通风、干燥、避免暴晒)粒料保存期为两个月,全价粉料为一个月,浓缩料为四个月。乙方应在保存期内积极销售、妥善保管。
五、如乙方在豆粕饲料保质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通知甲方派人到现场共同处理。如确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如不属甲方产品原因或乙方发现问题后不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甲方及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对超过保质期才提出的质量异议,甲方有权予以拒绝。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
七、结算方式:交付货款必须以甲方开出的财务收据为准。
八、奖励方法:。
九、如需设立担保,甲、乙双方应另立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按未履行合同部分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十二、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申请工商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报送有关部门,双方签章生效。
十四、其他附属条件:
1、销售员与经销商或用户间的借贷关系属个人行为,公司一概不负责。
2、优扣、运贴在当月28日—31日结算。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豆粕饲料购销合同3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喂山羊的兽药和豆粕饲料。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双方职责
1、乙方向甲方提供山羊养殖经营实况。
2、甲方需要给乙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全部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后,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供给乙方存档备查。
二、订货、物流、价格
1、甲方供应豆粕饲料和兽药数量,按照乙方提报的数量或可根据乙方提供的养殖量核算数量。
2、甲方接到乙方订货通知,将豆粕饲料和防疫兽药运卸至乙方指定地点。
3、甲方负责兽药的运输、装卸及退换货等费用。
4、甲方在与乙方合作期间,兽药和豆粕饲料供应价格应为市场的最低售价,如遇兽药和豆粕饲料价格市场性和政策性下调时,应给予相应下调(双方事先口头协商);如乙方供应给甲方附件外兽药,供应价格也应为市场的最低售价。
5、付款方式采取转账付款结算方式。
三、验收
1、乙方根据豆粕饲料和兽药专业法规及标准查验时,产品外包装(如破损、污损)及药物外观不合格(如与所含成分性状不符)拒收入库。
2、乙方根据查验时,发现豆粕饲料和兽药无有效期、临期(距保质期≤12个月)、过期时,应当办理退货手续。
3、乙方根据本养殖场实际需要,对在甲方购进的豆粕饲料和兽药(未过期的)可办理退货或换货。
四、质量标准
1、按照《质量承诺书》要求,因豆粕饲料和兽药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必须及时保证乙方所需豆粕饲料和兽药的供应,兽药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得低于12个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豆粕饲料购销合同4卖方:
买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买卖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卖方按如下条款向
一、买方销售如下产品:
二、包装及标准:
塑料编制袋包装,不计价,不返回。
三、质量标准:
四、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买方自提。
五、交货时间:
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交付完毕。
六、质量验收及争议解决:
需方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需在提货后两个自然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供方提出投诉并随附检测报告,逾期视为质量合格;对产品质量如有争议,双方应按共同取标准样品送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权威性机构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作为最终结果,检测费与检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失误方承担;需方不得就已经使用、处置的货物提出任何异议和索赔,质量争议及解决的过程不影响需方合同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七、重量结算方式,以实际出厂重量为标准。
八、结算方式及合同定金:
款到账上发货。合同签订日17:30前需将定金(10%)付到供方指定账户,合同定金在提最后一批货物时可转为货款。
九、费用承担:
汇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十、其他事项:
1、需方应按照供方根据签订合同需要提供有效证件及材料。
2、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任何一方擅自修改无效。如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并在修改处盖章确认。
3、本合同在签订合同当日17:30前回传或以短信方式确认有效,逾期回传视为违约,需方有权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因不可抗力或非供方人为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履行或无法履行,未履约方可免除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旦生效,买卖双方必须共同严格执行,如发生违约,由违约方按合同未履约部分总金额20%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交签约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豆粕饲料购销合同5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豆粕饲料,总金额为385000元。为准。
三、甲方向乙方供应的豆粕饲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甲方向乙方供应的豆粕饲料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方式。运用氧气袋充氧空运。
五、供应商品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乙方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日止向甲方采购货品。
2、供货地址:
3、收货地址:机场。
六、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乙方收货时仅对甲方所供应物的数量的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在5日内提出。
七、结算方式:交货完成后,甲方将各种票据齐全寄到乙方,乙方15日内采取银行汇款方式。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多交或少交商品,乙方有权拒收多交的商品,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甲方少交商品,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仍然需要少交部分的商品,甲方应当继续供应少交的商品。
2、甲乙双方签订促销协议,若甲方出现促销价有效期内延迟交货或交货数量短少甚至不交货的情况,应向乙方赔偿10%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无故拒收甲方按合同供应的商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第四条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第七条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第八条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第九条 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第十一条 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第十二条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第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兽药采购人员应收集兽药质量信息和市场动态信息,制定兽药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2)、兽药购进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合同法》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3)、兽药必须从具有法定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供货方应该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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