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国标定义
食品生产者
食品生产者如何防控终产品食品添加剂项目不合格或由食品添加剂带来的其他风险?笔者对近几年收集的不合格原因排查、后处置关联等信息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以下几个防控关键点:
一是要依据GB260食品分类系统定位好产品分类,不能将发证许可(SC)分类和其分类混为一谈,尤其是要真正掌握标准中的分类和配套实施指南中的详细说明,充分结合原料、生产工艺特点、产品标准等进行归类,比如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腌渍的食用菌归属于腌渍的蔬菜,葡萄酒归属于果酒,否则会造成终产品出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等。
二是要充分理解标准中几个关键点,常见问题是使用防腐剂时,只注意单个防腐剂不超量,而忽略了防腐剂比例之和不超过1的规定;还有就是疏忽了使用规定中的A.4,即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非在表A.1中明确规定至该细类食品类别。如葡萄酒中超范围使用了三氯蔗糖。
三是不关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一些相关通告,如餐饮环节不得使用亚硝酸盐、馒头不得使用含铝添加剂等规定,仍有不少餐饮加工者不知晓。尤其一些食品添加剂使用增补通告,需动态关注国家卫健委或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另外,要注意餐饮自制食品、保健食品等在食品类型上能归为GB2760中的某一类时,其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应当遵循GB2760要求的。
增强规范定量意识
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常有按照经验添加的情况,而缺乏定量意识或者计量器具不准确。另外,在使用中可能出现靠着最大使用量水平添加,而未考虑原辅料中的带来累加或者由于方法系统正常误差而可能造成超标的情况。
生产工艺影响
在不合格原因排查中,还可能出现生产过程中因生产量较大,搅拌不均匀而导致部分产品中添加剂超限量的情况;也可能有酱卤肉制品,卤料中使用了酱油,反复熬煮浓缩而出现如山梨酸超量情况。
外包装标识
产品不应该将GB2760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而宣称不使用;严格遵守不含或不添加等承诺;如产品认证为绿色食品,还应遵循NY/T392绿色食品食品添加使用准则;在配料表中应如实顺序标记使用食品添加剂种类等。
原辅料把关
笔者在收集资料中,曾发现这样一个案例,企业某产品允许使用山梨酸,但不得使用苯甲酸,终产品检出了不允许使用的苯甲酸添加剂,定性为超范围使用,但在风险排查中发现,当时购买的标称为山梨酸的添加剂实质为苯甲酸。另外,还会出现终产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的情况,如检出罗丹明B、酸性橙II、碱性嫩黄等,排查中发现是由于产品中使用了允许使用的某种复配添加剂,而在该复配添加剂中检出了上述非食用物质,这种风险是极大的。从上述例子看,非常有必要加强原辅料供货把关,谨防产品张冠李戴或被动带入非食用物质风险。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添加剂项目检测是日常监督抽检中工作量较大的项目,一是食品添加剂类型和涉及基质多,二是一般采用色谱检测方法,需要很好地分离准确定性定量,三是结果判定需要积累很多知识点。笔者结合日常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食品添加剂项目检测前要充分了解被检测对象在产品中的使用情况、作用机理等,这对样品均匀性、制样部位、指标稳定性、提取效率等都有较大的参考意义,也是为保证实验结果而必须准确充分考虑的因素。
食品添加剂项目常使用色谱方法检测,检测中,针对可能出现的干扰,建议采用质谱辅助定性或更换不同原理方法进行比较分析。
食品添加剂结果判定时,要充分理解GB2760中的分类系统,并注意不同类型食品添加剂项目在同一产品所归属分类的统一性;注意不得使用不意味着不得检出,特别强调铝、苯甲酸、亚硝酸盐、二氧化硫、磷酸盐等都可能存在本底;使用带入原则时,要结合配料信息予以合理运用,尤其注意3.4.1和3.4.2原则使用的基本要求和科学合理性。
食品添加剂结果判定时,要注意产品生产日期和GB2760标准使用版本号的匹配性;要注意动态更新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增补通告;食品添加剂项目在出具检验报告时,若运用了带入或本底原则,要加以特别备注说明。
法律主观: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人体的各种生理活动和保持体温恒定所需要的能量都是由食物供给的。由此可见,食品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制修订程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有严格程序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制定标准研制计划、确定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批准。标准研制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通过的立项建议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规划、年度计划。起草单位及草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等形式,择优落实。一旦按照标准研制项目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后,标准研制者应该组成研制小组或者写作组按照标准执行定计划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国情,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征求意见后,标准研制者应当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送审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委员会由来自于不同部门的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会团体可以参加标准审查会议。标准的批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涉及国际贸易的标准还应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的义务,最终由卫生部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后,由卫生部编号并公布。标准的追踪标准实施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也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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